通識課程選課注意事項
一、 通識課程為必修科目,未修滿規定學分者,不能畢業:
(一) 81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至少應修習通識課程4至6學分。
(二) 82學年度(含)以後,85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8學分。
(三) 86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至少應修習通識課程12學分。
(四) 進修學士班學生自87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8學分。
二、 注意事項:
(一)86學年度起通識課程分為人文學(G1)、社會科學(G2)、物質科學(G3)、生命科學(G4)4大領域,各課程所屬領域列於備註欄內。
(二)加有「G」字號課程(亦即課程時間表備註欄有註明通識領域者)表示經本校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定之課程,選修未列G字號課程,不計入通識學分。
選修本系所屬領域之通識課程(如中文系屬人文學領域,其學生選修G1之通識課程)亦不計入通識學分。
(三)通識課程選修方式有下列兩種,可任選其1:
1.除本系所屬領域外,其他3領域皆應選修。
2.除本系所屬領域外,其他3領域中選2領域,且每1領域至少應選4學分。
(四)通識課程若屬系(所)經常開授之專業課程(領域代號後加有「*」者,亦即課程時間表備註欄有註明「可充抵通識2學分」),其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1.若超過2學分,每門課(全年課程上、下學期算作1門)僅採計2學分。
2.如某1門科目與學生原系指定必修或選修之學科相同者,不得採計。
(五)課程如兼跨2領域以上者,其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1.得選擇計入其中任1領域(如機械系所開「工程與生活」領域為G1234,中文系屬人文學領域,其學生選修可選擇計入社會科學、物質科學或生命科學領域;機械系屬物質科學領域,其學生選修則可選擇計入人文學、社會科學或生命科學領域)。
2.87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修習,皆可承認其通識學分;但8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選修1門以上含本系所屬領域之跨領域通識課程時,僅承認1門為通識學分(如:機械工程系學生若選修所屬領域為「G23」及「G1234」2門通識課程,僅承認1門為通識學分),如選修不含本系所屬領域之跨領域通識課程,則不受此限制。
(六)(一)至(五)之注意事項自86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實施。85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依舊制選課規定實施,但若選修之通識課程屬系(所)經常開授之專業課程,其學分數之採計仍應依注意事項(四)之規定實施。
(七)學生修習通識課程應依照備註欄內之規定和限制修習。
(八)通識課程之學分數列入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但超修或不可充抵之通識課程學分數,是否採計為選修學分,由學生所屬學系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