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傳統中國法 TRADITIONAL CHINESE LAW |
開課學期 |
99-1 |
授課對象 |
文學院 歷史學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王泰升 |
課號 |
Hist5378 |
課程識別碼 |
123 U810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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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一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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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與法律系的「A21 U1570華人法律傳統」合班上課。上課教室:法一303。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2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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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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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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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課程名稱: 華人法律傳統(法律系)/傳統中國法(歷史系)
課程內容說明:
一、台灣是一個以華人為主的國家,雖眾所周知,台灣的國家法律係屬於由近代西方所發展出的現代法,但華人固有的法律傳統仍在實際的法律生活中扮演著一定的角色,故法律系的學生有必要掌握其內涵,始能全然理解今之台灣法律體系及其運作實況。這種為理解當代台灣法社會而進行知識上探尋的態度,使得本課程在討論華人的法律傳統時,將焦點置於時間上最接近當代、且施行空間包括台灣在內的清朝的法律。也因此將採用「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取徑,擬觀察的對象將不只是中華帝國(例如清朝)所頒行的成文法規、不只是秀異人士的法律思想、不只是統治階層就個案所做成的司法判斷與理由書、也不只是在統治機關內司法運作的實態,還要注意一般人民依據什麼樣的規範來安排其日常生活,以致整個社會形成什麼樣的法律文化或法律觀。因為正是這些思想觀念或行為模式,才會隨著時間遞嬗,某程度延續至今。本課程同時希望讓專攻台灣史或中國史的歷史系學生,了解清朝社會中相當於今日所稱法律規範者之內容及其作用,從了解古今之辨,進而探究人類歷史發展的軌跡、脈絡及其意義。
二、本課程廣泛蒐集台灣、日本、美國、中國(大陸)等學術界的相關論著,若原著以日文或英文書寫,但有中文譯本,則採用該中文譯本,以方便台灣學生閱讀。這些「指定閱讀教材」的編輯,旨在涵蓋各項可能的議題、以及顯現相異的見解,不以列出學界所有相關文獻為目標。但願能藉此讓選修者能與當今國際學術界有關「華人法律傳統」,或稱「傳統中國法」「中華帝國法」的研究成果相接軌,俾能不受台灣學術界既有研究視野之限制,故特別適合志在從事學術研究工作、關心法律文化者選修。
上課方式:
一、所有參與同學皆必須在課前閱畢「指定教材」,上課時授課老師會點問任何同學。在閱讀所有指定教材後,選修者須各自寫一份三到五頁的「心得報告」。至於「建議閱讀文獻」,係提供作為上課討論或撰寫報告時之參考。
二、為檢證教材內所述的各方論點,並創造接近原始史料的機會。將以二至三人為一組(自行組成或由老師指定),選擇「淡新檔案」內某一款或自選的某一主題,撰寫報告在課堂上為口頭報告,接受師生的質問。最後須做成一份期末報告,與前述心得報告一併成為期末評分的基準。
2010指定教材及建議閱讀文獻
第一部份:台灣法社會史的知識及其在法律論證上的意義
一、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拙著第一章、第三章、第十章(主要供法律系學生參考);來回穿梭於法律與歷史之間(主要供歷史系學生參考)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多源而多元的台灣法〉,《當代》,第220期(2005, 12),頁10-27。
陳昭如,〈台灣法的歷史之旅〉,《全國律師》,2005年3月號(2005,3),頁16-27。
陳惠馨,《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台北:五南,2006),頁1-73。
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載於杨念群等编,《新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下冊,頁573-607。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第一講 土地、人民、法律與歷史〉〈台灣法律史:第二講 如何展開研究並搜尋參考資料〉,《月旦法學教室》,第13期(2003,10),頁105-114;第14期(2003,11),頁99-108。〈台灣法律史:第三講 法律史在學術論述與法律實務上的運用〉,第17期(2004,2),頁101-112。以上三文亦收錄於王泰升等編,《追尋台灣法律的足跡》(五南,2006)。
黃舒芃,〈數字會說話?-從大法官釋字第584解釋談事實認定在規範違憲審查中的地位〉,《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期(2007,09),頁1-43。
邱文聰,〈被忽略的(立法)事實:探詢實證科學在規範論證中的可能角色兼評釋字第584號解釋〉,《臺大法學論叢》,第37卷第2期(2008年6月),頁233-283。
二、數位化歷史資料庫與歷史研究
第二部份:關於傳統中國法下清治台灣之論述
一、律典: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以有關「先行正法」「就地正法」者為例;介紹姚雨薌原纂、胡仰山增輯,《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台北:文海,重刊);薛允升著述,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台北,1970)。
*琼斯(William Jones),苏亦工譯,〈大清律例研究〉,載於高道蕴等編,《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頁 353-390。
*陶安,〈法典與法律之間-近代法學給中國法律史帶來的影響〉,《法制史研究》,5期(2004),頁229-254。
*寺田浩明著、魏敏譯,〈「非規則型法」之概念-以清代中國法為素材〉,《法制史研究》(台北:2007年12月),頁81-124。或寺田浩明,〈清代刑事裁判における律例の役割•再考〉,載於大島立子編,《宋-清代の法と地域社會》(東京:東洋文庫,2006),頁263-307。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元照,三版,2009),頁44-49。
滋賀秀三,〈清朝の法制〉,載於土反野正高等編,《近代中國研究入門》(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4),頁271-318。
戴炎輝,《中國法制史》(台北:三民,民60)。
張晉藩,《中國法制史》(台北:五南,民81)。
二、個案判語: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民73),頁33-52, 136-142, 149-155。
*柳立言,〈一條律文各自解讀:宋代「爭鶉案」的爭議〉,《中研院史語所集刊》, 73本1分(2002),頁119-164。
*賴惠敏、朱慶薇,〈婦女、家庭與社會:雍乾時期拐逃案的分析〉,《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第8期(2000),頁1-40。
*陳韻如,〈帝國的盡頭-淡新檔案檔案中的姦拐故事與申冤者〉,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2004,頁35-70。
[建議閱讀文獻]
張偉仁,《清代法制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民72),計三冊。特別是第一冊,頁61-64。
滋賀秀三,范愉、王亚新譯,〈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清代诉 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載於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 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9-96。
陳惠馨,〈重建清朝的法律帝國:從清代內閣題本刑科婚姻姦情檔案談起〉,《法制史研究》,5期(2004),頁123-187。
三、官府審案實況:
淡新檔案之一案(22221);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頁66-73。
*王泰升、堯嘉寧、陳韻如,〈淡新檔案在法律史研究上的運用-以台大法律學院師生為例〉,《台灣史料研究》,第22號(2004,2),頁30-71。
*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頁1-248。(本書屬於限館內閱讀的「指定參考書」,未影印該書)
*寺田浩明,李力译,〈中国清代的民事诉讼与"法之构筑"-以《淡新档案》的一个事例作为素材〉,載於易继明编,《私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3辑,第2卷,页112-138。
[建議閱讀文獻]
寺田浩明,王亚新譯,〈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載於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12-138。
寺田浩明,王亞新譯,〈清代民事審判:性質及意義-日美兩國學者之間的爭論〉,《北大法律評論》,1卷2輯(1998),頁603-617。
寺田浩明,陳宛妤譯,〈清代州縣檔案中的命案處理實態-從「巴縣檔案(同治)」命案部份談起〉,《台灣東亞文明研界學刊》,6卷2期(2009),頁247-269。
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台北:聯經,民68),頁617-730。
戴炎輝,《台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篇,第一冊》(台北: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44) ,頁7-141。
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台北:文史哲,民71)。
那思陸,《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台北:文史哲,民81)。
夫馬進,范愉、王亞新譯,〈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載於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389-440,內含 王亚新對該文的解說。
滋賀秀三,姚榮濤譯,〈清代州縣衙門訴訟的若干研究心得-以淡新檔案為史料〉,載於劉俊文 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八、法律制度》(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 522-544。
滋賀秀三,王亚新譯,〈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載於王亚新、梁治平编,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18, 97-111。
岸本美緒,〈清初上海的審判與調解〉,載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近世家族與政治比較歷史論文集》(台北:編者自刊),上冊,頁241-257。
William P. Alford, "Of Arsenic and Old laws: Looking Anew at Criminal Justic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72 (1984), pp. 1180-1254.
黃富三,《霧峰林家的中挫》(台北:自立晚報社,民81),頁167-171, 176-177, 180-181, 196-239, 246-271, 308-309, 312-315, 323-327, 338-341, 350, 354-357, 363, 374-375, 387-403。
邵雅玲,〈清代地方訴訟規範與女性〉,《國史館學術集刊》,第2期(2001),頁23-52。
四、民間習慣規範: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頁77-95。
* Jérôme Bourgon (鞏濤), Uncivil Dialogue: Law and Custom did not Merge into Civil Law under the Qing, Late Imperial China, 23: 1 (June 2002), pp. 50-90。
*岸本美緒,〈妻可賣否?-明清時代的賣妻、典妻習俗-〉,《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台北: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頁225-264。
*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台北:五南,2008),頁281-296。
[建議閱讀文獻]
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台灣私法》(台北:自刊,明治43-44;台北南天書局有復刊本),第 一至三卷,計六冊,同時有《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計七冊;陳金田譯,《台灣私法》 (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79, 82),第一至三卷,計三冊。
寺田浩明,王莉莉譯,〈關於清代土地法秩序「慣例」的結構〉,載於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頁651-678。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頁34-66, 81-91, 107-110。
寺田浩明,王亚新譯,〈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載於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 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39-190。
岸本美緒,王亚新譯,〈明清契約文書〉,載於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280-326。
鄭宏基,〈從契字看台灣法律史上有關土地買賣的法規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87,頁14-18, 38-143。
白凱,《中國的婦女與繼承》(上海:上海書店,2003),頁1-66。
五、傳統中國社會的法律秩序及其遺緒:
*寺田浩明,王亚新譯,〈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載於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91-265。
*寺田浩明,陳宛妤譯,〈西方法、中國法、近代法-關於三者理論上的關係〉,《台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7卷1期(2010),頁。
*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人法意識的轉型:台灣法與日本法的相互交融〉,《月旦法學雜誌》,第165期(2009),頁115-136。
[建議閱讀文獻]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民73)。
張偉仁,〈傳統觀念與現行法制-「為什麼要學中國法制史?」一解-〉,《台大法學論叢》,第17卷第1期(1987),頁1-64。
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台北:三民,2003),頁49-149。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1998),頁1-72。
劉恆妏,〈由包公系列看傳統中國正義觀〉,《月旦法學雜誌》,第53期(1999, 10),頁35-46。
王泰升,〈變遷中的台灣人民法律觀〉,《月旦法學雜誌》,第53期(1999, 10),頁14-23。
黃源盛,〈大清新刑律的禮法爭議〉,載於同作者,《中國傳統法制與思想》(台北:五南,民87),頁348-367。
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上海:上海書店,2003),頁1-64、188-201。
第三部份:運用「淡新檔案」提出研究報告
宜參閱國內外學術界既有關於淡新檔案之研究,以及特定主題所涉及之史料(例如契字)及歷史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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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本課程廣泛蒐集台灣、日本、美國、中國(大陸)等學術界的相關論著,若原著以日文或英文書寫,但有中文譯本,則採用該中文譯本,以方便台灣學生閱讀。這些「指定閱讀教材」的編輯,旨在涵蓋各項可能的議題、以及顯現相異的見解,不以列出學界所有相關文獻為目標。但願能藉此讓選修者能與當今國際學術界有關「華人法律傳統」,或稱「傳統中國法」「中華帝國法」的研究成果相接軌,俾能不受台灣學術界既有研究視野之限制,故特別適合志在從事學術研究工作、關心法律文化者選修。 |
課程要求 |
上課方式:
一、所有參與同學皆必須在課前閱畢「指定教材」,上課時授課老師會點問任何同學。在閱讀所有指定教材後,選修者須各自寫一份三到五頁的「心得報告」。至於「建議閱讀文獻」,係提供作為上課討論或撰寫報告時之參考。
二、為檢證教材內所述的各方論點,並創造接近原始史料的機會。將以二至三人為一組(自行組成或由老師指定),選擇「淡新檔案」內某一款或自選的某一主題,撰寫報告在課堂上為口頭報告,接受師生的質問。最後須做成一份期末報告,與前述心得報告一併成為期末評分的基準。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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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另約時間 備註: 請先和老師聯繫。 |
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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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第一部份:台灣法社會史的知識及其在法律論證上的意義
一、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拙著第一章、第三章、第十章(主要供法律系學生參考);來回穿梭於法律與歷史之間(主要供歷史系學生參考)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多源而多元的台灣法〉,《當代》,第220期(2005, 12),頁10-27。
陳昭如,〈台灣法的歷史之旅〉,《全國律師》,2005年3月號(2005,3),頁16-27。
陳惠馨,《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台北:五南,2006),頁1-73。
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載於杨念群等编,《新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下冊,頁573-607。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第一講 土地、人民、法律與歷史〉〈台灣法律史:第二講 如何展開研究並搜尋參考資料〉,《月旦法學教室》,第13期(2003,10),頁105-114;第14期(2003,11),頁99-108。〈台灣法律史:第三講 法律史在學術論述與法律實務上的運用〉,第17期(2004,2),頁101-112。以上三文亦收錄於王泰升等編,《追尋台灣法律的足跡》(五南,2006)。
黃舒芃,〈數字會說話?-從大法官釋字第584解釋談事實認定在規範違憲審查中的地位〉,《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期(2007,09),頁1-43。
邱文聰,〈被忽略的(立法)事實:探詢實證科學在規範論證中的可能角色兼評釋字第584號解釋〉,《臺大法學論叢》,第37卷第2期(2008年6月),頁233-283。
二、數位化歷史資料庫與歷史研究
第二部份:關於傳統中國法下清治台灣之論述
一、律典: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以有關「先行正法」「就地正法」者為例;介紹姚雨薌原纂、胡仰山增輯,《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台北:文海,重刊);薛允升著述,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台北,1970)。
*琼斯(William Jones),苏亦工譯,〈大清律例研究〉,載於高道蕴等編,《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頁 353-390。
*陶安,〈法典與法律之間-近代法學給中國法律史帶來的影響〉,《法制史研究》,5期(2004),頁229-254。
*寺田浩明著、魏敏譯,〈「非規則型法」之概念-以清代中國法為素材〉,《法制史研究》(台北:2007年12月),頁81-124。或寺田浩明,〈清代刑事裁判における律例の役割•再考〉,載於大島立子編,《宋-清代の法と地域社會》(東京:東洋文庫,2006),頁263-307。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元照,三版,2009),頁44-49。
滋賀秀三,〈清朝の法制〉,載於土反野正高等編,《近代中國研究入門》(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4),頁271-318。
戴炎輝,《中國法制史》(台北:三民,民60)。
張晉藩,《中國法制史》(台北:五南,民81)。
二、個案判語: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民73),頁33-52, 136-142, 149-155。
*柳立言,〈一條律文各自解讀:宋代「爭鶉案」的爭議〉,《中研院史語所集刊》, 73本1分(2002),頁119-164。
*賴惠敏、朱慶薇,〈婦女、家庭與社會:雍乾時期拐逃案的分析〉,《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第8期(2000),頁1-40。
*陳韻如,〈帝國的盡頭-淡新檔案檔案中的姦拐故事與申冤者〉,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2004,頁35-70。
[建議閱讀文獻]
張偉仁,《清代法制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民72),計三冊。特別是第一冊,頁61-64。
滋賀秀三,范愉、王亚新譯,〈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清代诉 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載於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 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9-96。
陳惠馨,〈重建清朝的法律帝國:從清代內閣題本刑科婚姻姦情檔案談起〉,《法制史研究》,5期(2004),頁123-187。
三、官府審案實況:
淡新檔案之一案(22221);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頁66-73。
*王泰升、堯嘉寧、陳韻如,〈淡新檔案在法律史研究上的運用-以台大法律學院師生為例〉,《台灣史料研究》,第22號(2004,2),頁30-71。
*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頁1-248。(本書屬於限館內閱讀的「指定參考書」,未影印該書)
*寺田浩明,李力译,〈中国清代的民事诉讼与"法之构筑"-以《淡新档案》的一个事例作为素材〉,載於易继明编,《私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3辑,第2卷,页112-138。
[建議閱讀文獻]
寺田浩明,王亚新譯,〈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載於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12-138。
寺田浩明,王亞新譯,〈清代民事審判:性質及意義-日美兩國學者之間的爭論〉,《北大法律評論》,1卷2輯(1998),頁603-617。
寺田浩明,陳宛妤譯,〈清代州縣檔案中的命案處理實態-從「巴縣檔案(同治)」命案部份談起〉,《台灣東亞文明研界學刊》,6卷2期(2009),頁247-269。
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台北:聯經,民68),頁617-730。
戴炎輝,《台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篇,第一冊》(台北: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44) ,頁7-141。
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台北:文史哲,民71)。
那思陸,《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台北:文史哲,民81)。
夫馬進,范愉、王亞新譯,〈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載於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389-440,內含 王亚新對該文的解說。
滋賀秀三,姚榮濤譯,〈清代州縣衙門訴訟的若干研究心得-以淡新檔案為史料〉,載於劉俊文 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八、法律制度》(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 522-544。
滋賀秀三,王亚新譯,〈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載於王亚新、梁治平编,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18, 97-111。
岸本美緒,〈清初上海的審判與調解〉,載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近世家族與政治比較歷史論文集》(台北:編者自刊),上冊,頁241-257。
William P. Alford, "Of Arsenic and Old laws: Looking Anew at Criminal Justic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72 (1984), pp. 1180-1254.
黃富三,《霧峰林家的中挫》(台北:自立晚報社,民81),頁167-171, 176-177, 180-181, 196-239, 246-271, 308-309, 312-315, 323-327, 338-341, 350, 354-357, 363, 374-375, 387-403。
邵雅玲,〈清代地方訴訟規範與女性〉,《國史館學術集刊》,第2期(2001),頁23-52。
四、民間習慣規範: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頁77-95。
* Jérôme Bourgon (鞏濤), Uncivil Dialogue: Law and Custom did not Merge into Civil Law under the Qing, Late Imperial China, 23: 1 (June 2002), pp. 50-90。
*岸本美緒,〈妻可賣否?-明清時代的賣妻、典妻習俗-〉,《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台北: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頁225-264。
*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台北:五南,2008),頁281-296。
[建議閱讀文獻]
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台灣私法》(台北:自刊,明治43-44;台北南天書局有復刊本),第 一至三卷,計六冊,同時有《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計七冊;陳金田譯,《台灣私法》 (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79, 82),第一至三卷,計三冊。
寺田浩明,王莉莉譯,〈關於清代土地法秩序「慣例」的結構〉,載於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頁651-678。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頁34-66, 81-91, 107-110。
寺田浩明,王亚新譯,〈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載於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 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39-190。
岸本美緒,王亚新譯,〈明清契約文書〉,載於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280-326。
鄭宏基,〈從契字看台灣法律史上有關土地買賣的法規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87,頁14-18, 38-143。
白凱,《中國的婦女與繼承》(上海:上海書店,2003),頁1-66。
五、傳統中國社會的法律秩序及其遺緒:
*寺田浩明,王亚新譯,〈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載於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91-265。
*寺田浩明,陳宛妤譯,〈西方法、中國法、近代法-關於三者理論上的關係〉,《台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7卷1期(2010),頁。
*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人法意識的轉型:台灣法與日本法的相互交融〉,《月旦法學雜誌》,第165期(2009),頁115-136。
[建議閱讀文獻]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民73)。
張偉仁,〈傳統觀念與現行法制-「為什麼要學中國法制史?」一解-〉,《台大法學論叢》,第17卷第1期(1987),頁1-64。
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台北:三民,2003),頁49-149。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1998),頁1-72。
劉恆妏,〈由包公系列看傳統中國正義觀〉,《月旦法學雜誌》,第53期(1999, 10),頁35-46。
王泰升,〈變遷中的台灣人民法律觀〉,《月旦法學雜誌》,第53期(1999, 10),頁14-23。
黃源盛,〈大清新刑律的禮法爭議〉,載於同作者,《中國傳統法制與思想》(台北:五南,民87),頁348-367。
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上海:上海書店,2003),頁1-64、188-201。
第三部份:運用「淡新檔案」提出研究報告
宜參閱國內外學術界既有關於淡新檔案之研究,以及特定主題所涉及之史料(例如契字)及歷史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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