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一 THE CONSTITUTION &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I) |
開課學期 |
95-1 |
授課對象 |
政治理論組 |
授課教師 |
黃錦堂 |
課號 |
PS1031 |
課程識別碼 |
302 24410 |
班次 |
01 |
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必帶 |
上課時間 |
星期一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新302 |
備註 |
限學號雙號 且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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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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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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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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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課程以「基本人權與大法官制度」與「權力分立/政府體制與組織」為主要授課範圍。
基本權利將討論總論與各論,前者討論基本人權的歷史、分類、功用、拘束的對象以及與公共利益間的衡量。
自由權旨在防範國家的入侵,銜接到法律保留原則(含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的討論。本課程將介紹美國三種審查基準、雙軌、雙階理論,也將檢討我國主要解釋,例如釋字第603號等。
平等權將介紹平等問題的由來,並檢討歧視性與優惠性之措施之各自竹縣審查基準,也將檢討我國釋字第485號解釋有關眷村改建的優惠措施,再如第618號解釋有關大陸配偶居住十年始可擔任公職的規定的歧視性有無,再如第593、596號解釋有關營業、稅制、環保、交通等領域之管制有無違反「普通平等」之審查標準。
此外也將進一步介紹社會權,尤其社會福利與勞動團結權。
各章節中將一併討論釋憲機關的制度,尤其大法官的任命、功能定位與解釋立場—釋憲積極主義或釋憲消極主義等。 |
課程目標 |
授課目標在於建立學生基本的憲法知識,包括憲法得可區分為1、基本概念;2、人民基本權利;3、權力分立與政府體制;4、中央與地方關係。本學期重點在於前二者。 |
課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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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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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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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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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1、 基本教科書: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2006(第三版)
2、 歐洲聯盟人權宣言
3、 林子儀,言論自由的限制與雙軌理論,收錄於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1997)
4、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條文
5、 黃錦堂,平等權試論
6、 法治斌,司法審查中之平等權:建構雙重基準之研究,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彙刊:人文及社會科學第6卷第1期(1996)
7、 廖元豪,美國「種族優惠性差別待遇」合憲性之研究:兼論平等原則之真義,東吳法律學報第9卷第2期(1996)
8、 黃競涓,多元差異做為平等權之基礎
9、 關愛之家簡報、向陽之家簡報
10、 釋字第596號解釋全文(關於一般平等之審查基準)
11、 釋字第618號解釋(大陸配偶10年居留期滿始可工作)
12、 雷玟玫,再訪「社會權」--一九九○年代中東歐國家憲法變遷社會權入憲之研究,翁岳生祝壽論文集「當代公法新論(下)」,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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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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