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二
THE CONSTITUTION &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II) 
開課學期
95-2 
授課對象
公共行政組  
授課教師
黃錦堂 
課號
PS1032 
課程識別碼
302 24420 
班次
01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帶 
上課時間
星期一3,4(10:20~12:10) 
上課地點
新302 
備註
限學號雙號
總人數上限:115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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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一、權力分立理論,以及政府體制—選舉制度—國家政經社文種族等整體考察之必要。閱讀資料:林子儀,<憲政體制與機關爭議之釋憲方法論憲政體制問題釋憲方法之應用>,收錄於廖義男教授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輯,《新世紀經濟法制之建構與挑戰-廖義男教授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頁5-57。黃錦堂,2007,「論當前的行憲政策與憲法解釋」,發表於:第五屆「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暨中央研究院憲改論壇—法政對話之四「2006年憲改議題之研究」會議,發表「論當前的行憲政策與憲法解釋」;該文於2006年末獲得匿名審查通過,收錄於即將出版之該研討會專書當中。

二、國大(民主集中制、基層民主,為政權機關,治權機關對其負責);五五憲草與制憲之版本;七次修憲後的結果。公民投票:區分為地方級與中央級。前者只能針對地方自治事項,須有法源,中央事項地方之「公投」只具有建議性質而不能影響中央主管部會之決行;中央層級公投可區分為制憲、修憲、立法/修法、重大公共政策(例如核四)。

三、中央政府體制:先採修正內閣制,遷台後的實踐;七次修憲,尤其1997年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究何所指?以及釋字520號解釋;參考文獻:陳惠苓,1991,張君邁憲政思想之研究,台大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黃錦堂,2001,「台灣雙首長制的內涵—向總統制或向內閣制傾斜?」,收錄於明居正、高朗主編:憲政體制新走向,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出版(2001)。
四、總統選制所帶動的影響,以及總統之leadership成為關鍵。參考文獻:朱雲漢,國親合 重塑台灣民主機能,中國時報,20030217;朱雲漢,陳水扁連任之路的三座大山,中國時報,20030908。當初何以改成總統直選,以及走向台灣版的雙首長制,亦即雙首長制之優缺為何?閱讀文獻:黃錦堂,「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現況與展望」,收錄於《行政組織法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總經銷(2005年6月)。曾建元,2002,動員戡亂時期臺灣憲法變遷的歷史回顧,淡江人文社會學刊,第10期。

五、立法院之任務、權力、組織與程序;喪失閣揆同意權;倒閣權難以施行而且倒閣成功也未必能夠重行大選。關於總統之彈劾,以及關於修憲案之提出,以及關於同意權之行使。

六、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革:任務、職權、組織、議事規則、自主權,例如沒有調查權而只有調閱權(釋字第325號解釋),以及釋字第585號解釋之建立立法院的調查權。參考文獻:蘇永欽主編,國會改革—台灣民主憲政的新境界?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2001);陳健民、周育仁主編,2002,國會改革與憲政發展,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七、關於行政--立法之權限劃分:德國以重要事項作為立法院的介入的基礎,也稱為諸憲政機關之制度上之平衡或相等重要(Das institutionelle Gleichgewicht),我國憲法第63條亦然;反對立法院至上論;但何謂重要,常成為問題,例如老人年金之發放須否立法為之,再如核四之停止興建。參考文獻:黃錦堂,2007,「論當前的行憲政策與憲法解釋」,發表於:第五屆「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暨中央研究院憲改論壇—法政對話之四「2006年憲改議題之研究」會議,發表「論當前的行憲政策與憲法解釋」;該文於2006年末獲得匿名審查通過,收錄於即將出版之該研討會專書當中。
八、關於預算審議權。參考文獻:立法院編印,2001,立法權之維護與堅持—核四電廠釋憲案相關文獻彙編;吳文弘,2003,行政院與立法院間預算爭議之解決機制—預算法制之健全化,台大政治學系政府與公共事務在職專班碩士論文;黃錦堂,1998,「論立法院之預算審議權—評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並兼論司法院大法官應有之功能定位與解釋立場」,台大法學論叢,第27卷第3期。

九、行政權之任務與權限,以及本質或特色(特長);行政院之組織與部會之組織。參考文獻:黃錦堂「開放的行政組織概念—憲法學與公共行政學門的整體觀察」,收錄於《行政組織法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總經銷(2005年6月)。
十、關於國防行政。參考文獻:陳新民,2001,「從法制面論軍政軍令一元化可能之衝擊」,國政評論,憲政(評)090-002號。帥化民,2002,「國防二法的面面觀」,國政評論,國安(評)091-079號。
十一、行政一體性;獨立管制的行政委員會,公法人之立法之必要。參考文獻:林子儀,<美國總統的行政首長權與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當代公法理論>,收錄於《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集》,1993年,頁131-132。黃錦堂,2003,政府再造的憲法基礎與界限,收錄於蘇永欽主編,政府再造—政府角色功能的新定位,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兼論晚近政府改造中之四化改革,尤其私營化、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總員額法(草案)與治理模式之討論。參考文獻:朱雲漢,2003/05/12,市場、國家與全球治理機制的重新磨合,中國時報。黃錦堂,2003,德國行政機關「分權化整體責任」改革之研究—兼論我國行政法人之設計,預計發表於台灣行政法學會年度研討會,2003/10/04。
十二、司法權於權力分立下的定位與權限(含控制密度)
十三、關於司法院的組織:司法改革之結論以及釋字530號解釋,但遭到批判與修法阻力。參考文獻:黃昭元--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爭議--理論基礎與方法論的初步檢討, 台大法學論叢[TSSCI], 32卷6期,頁103-151, 2003年11月。黃昭元--司法違憲審查的制度選擇與司法院定位, 台大法學論叢[TSSCI], 32卷5期,頁55-118, 2003年9月。
十四、關於考試院:得區分為考試與公務人員之任用/考績升遷/退休/撫卹等。前者於外國多由各用人機關決定考選的缺額、報考資格與考試科目等,但相關的考選組織與程序必須合乎法治化之要求。關於公務人員的保障則由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行使,於機關內部並設置票選產生的人事委員會為有關的參與,而且也有公務員工會。
十五、關於監察院:應區分為彈劾權與糾正權;前者於外國多由國會組成調查委員會享有檢調機關權力而為行使,後者類似北歐諸國之行政監察使制度。
十六、彈性運用。 

課程目標
本學期旨在對憲政主義的理想,以及權力分立的理念與制度。本課程一方面將進行比較憲法的觀察,而另方面將盯緊我國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而為討論。本課程也將一併觀察政治現實面,掌握政經情勢、主要的政治議程、政治行動者的策略行動等。本課程尤其適合非法律學門學生之修習。 
課程要求
成績計算:以期末考評定之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一、 法典用書:黃昭元等主編,2006,綜合小六法,學林出版。
二、 李惠宗,2006,憲法要義,元照出版。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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