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二 The Constitution &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Ⅱ) |
開課學期 |
102-2 |
授課對象 |
國際關係組 |
授課教師 |
蔡季廷 |
課號 |
PS1032 |
課程識別碼 |
302 24420 |
班次 |
02 |
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必帶 |
上課時間 |
星期三7,8(14:20~16:20) |
上課地點 |
新203 |
備註 |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90人 外系人數限制:15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22PS1032_02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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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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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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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課程是政治系一年級全學年之必修課程。主要授課目的是希望讓修習同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原則、憲法解釋方法、與大法官實務有初步的認識。本學期有三大授課核心目標。首先,接續第一學期以「功能論」為主軸之權力分立與制衡理論,講解我國憲法上的考試、監察、與地方制度。其次,憲法上主要的基本權利條款,則為本學期的主要授課重點。最後,在進度允許之條件下,將簡短說明基本國策篇章。如上學期所說,由於本班是以政治系公共行政組一年級同學為主要授課對象,因此,授課時也會特別培養公行組同學,得以順利銜接二年級必修之行政法課程的核心能力。本學期的主要授課重點是基本權利保護條款,這也是憲法理論或近代成文憲法產生的主要源由。更具體而言,有關基本權利總論、部分基本權條款、以及司法審查基準等議題,都將會是本學期的主要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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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1. 同學經常問到(包含在教學意見調查中提到),不知道學習憲法的意義是甚麼?常見的標準答案是:希望修課同學對於立憲主義的精神,不僅有初步的認識,更期待培養修課同學能真正擁抱與認同憲法的基本價值,養成討論公共事務的基本公民素養。其實說的更白話與通俗點,就是當你或他人的權利或利益,因為政府的行為而受損因而必須和政府辯論時,讓你從一個公民的角度,可以說得更有道理,更有說服其他公民的機會。
2. 本學期將繼續沿用上學期在Facebook的討論社團,有任何上課相關疑問,強烈鼓勵同學在此發言。當然,不好意思在Facebook提問的同學,還是寄email給我,回答後我會同時匿名的將問題與回答,貼在討論社團中。本學期新加入本課程的同學,請至http://www.facebook.com/groups/473313322708605/ 要求加入後,授課老師將會把你加入。 |
課程要求 |
本課程將舉行一次期中考,與一次期末考。請各位修課同學務必參與考試,無故未參加考試者,將以零分計。此外,期中與期末考成績,將各佔學期總成績的50%。授課教師有權力視考試情況,調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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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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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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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本課程無指定參考用書,以下僅列出部分參考用書,供各位修課同學作為選購的參考依據。但在選購相關圖書時,強烈建議以通論形、尚在持續更新教科書為主(亦即:包含整體憲法議題,以及尚在改版並包含大法官解釋)。此外,強烈建議各位修課同學,購買一本包含行政法類別與大法官解釋的小六法,日後上課時將會常常用到。 |
參考書目 |
張君勱,《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台灣商務出版。
荊知仁,《中國立憲史》,聯經出版。
胡春惠,《民國憲政運動》,正中出版。
法治斌、董保城,《中華民國憲法》,元照出版。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作者自刊。
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釋論》,作者自刊。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
林子儀等四人合著,《憲法─權力分立》,學林出版。
李念祖,《憲法原理與基本人權概論》,三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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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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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2/19 |
行政事務 |
第2週 |
2/26 |
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二);考試權 |
第3週 |
3/05 |
監察權;地方制度 |
第4週 |
3/12 |
地方制度 (續) |
第5週 |
3/19 |
地方制度(續);基本權利總論 |
第6週 |
3/26 |
基本權利總論(續);基本權利限制的違憲審查基準 |
第7週 |
4/02 |
春假 |
第8週 |
4/09 |
請假出國開會 |
第9週 |
4/16 |
基本權利限制的違憲審查基準 |
第10週 |
4/23 |
期中考 |
第11週 |
4/30 |
人性尊嚴與人身自由 |
第12週 |
5/07 |
平等權 |
第13週 |
5/14 |
平等權(續);言論自由 |
第14週 |
5/21 |
言論自由 (續) |
第15週 |
5/28 |
言論自由(續);職業自由 |
第16週 |
6/04 |
職業自由 |
第17週 |
6/11 |
訴訟救濟權 |
第18週 |
6/18 |
期末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