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2/23 |
大法官制度:反多數之困境,如何透過制度設計使其正功能能夠發揮最大,而負功能調降到最小?--人選要件、提名、同意權行使、合議制、三分之二之高門檻始能通過憲法解釋案、解釋之詳述理由與方法論要求、大法官之違憲審查案件之審查密度;除此之外,大法官尚有總統彈劾權之審判、政黨違憲審判案之審理及統一解釋法令之權力 |
第2週 |
3/01 |
考試院:考試院的由來、職權、委員產生方式、組織;得失;外國三權分立體制下考銓業務歸於行政權,設置國家文官保障委員會作為職司監督之獨立機關。 |
第3週 |
3/08 |
監察院:監察權得分為糾正權、糾舉權與彈劾權,廣義者尚包括審計權。糾正權與彈劾權及於中央地方之各級機關之各個公務人員,不免包山包海。現行糾正權是否權力過大?彈劾權是否因為調查權限不足且打擊對象太廣以及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等,造成「只打蒼蠅,不打老虎」之結果? 三權分立國家之「監察權」係於重要領域設置監察使以監督行政,以及由國會針對每一個弊案設置國會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向國會提出報告,我國釋字第585號解釋開啟國會之調查權。 |
第4週 |
3/15 |
基本人權概論(由來;功能;區分為自由權、平等權、社會權;或所謂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人權;論證的體系) |
第5週 |
3/22 |
法律保留、國會保留、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 |
第6週 |
3/29 |
比例原則;三種審查基準、雙軌、雙階:於此將一併介紹我國大法官釋字所建立的理論,包括釋字第445號集會遊行、第603號指紋建檔、釋字第689(新聞記者跟拍與行動自由等之保障)、690(曾於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之強制隔離處置),及較早時期之釋字第490、573號有關宗教自由,釋字第509號有關記者報導所引發毀謗罪與人格權保障,終身吊照之合憲性爭議(釋字第531號) 、警察臨檢之合憲性(釋字第535號)。 |
第7週 |
4/05 |
人身自由:作為最早向君主爭取且最重要的自由權,我國憲法本文第八條有高密度的規範,大法官並進一步發展出法官保留、正當法律程序、罪刑法定主義、審檢分隸等制度,相關的法律應採嚴格審查基準,而且也應提高法律明確性之要求,甚且應有國會保留之適用。 |
第8週 |
4/12 |
表意自由 |
第9週 |
4/19 |
集會結社自由 |
第10週 |
4/26 |
財產權保障 |
第11週 |
5/03 |
平等權之特別平等:男女、種族、宗教、階級、黨派,以及進一步的擴張:非人力所得控制 |
第12週 |
5/10 |
平等權之一般平等:針對各種排放標準、行業管制標準、入學考試或公務員考試之標準、各種收費標準等等,所可能造成之對於弱勢者的歧視 |
第13週 |
5/17 |
平等權之「濟弱扶傾」:優惠措施。兼論我國原住民族之保障 |
第14週 |
5/24 |
社會權之理論:入憲以號召民眾支持憲法並強化憲法的民主正當性,另方面則是建立國家的施政方向以回應民意。社會權一般尚取決於國家財經收支狀況,須由立法者妥為決定,從而與防禦權性質之古典自由權有別;這也反映於釋憲者對社會權案型的審查架構乃至審查密度之差別 |
第15週 |
5/31 |
社會權之案例 |
第16週 |
6/07 |
地方自治:自治非自決,而係在憲法架構內;我國憲法本文採高度分權及地方民選體制且地方議會享有立法權之架構;1997精省修憲後成為當今之「中央-直轄市與縣市-鄉鎮市」之三級架構,2010年並修法成為五都一準直轄市之格局。自治意味著地方自治團體有自治事項,並就之有必要的地方立法權、執行權、人事權、組織權、財政收支權等,我國並有地方制度法等法律建立有關的制度,至於各該專業領域的業務權責劃分則由各專業領域規範,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集會遊行法等等。 |
第17週 |
6/14 |
期末考試:在上課期間會先指定八題,最後由授課老師挑出四題作為考試題目,每題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