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行政法二 Administrative Law (Ⅱ) |
開課學期 |
100-2 |
授課對象 |
社會科學院 公共行政組 |
授課教師 |
黃錦堂 |
課號 |
PS2302 |
課程識別碼 |
302 4322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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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必帶 |
上課時間 |
星期五7,8(14:20~16:20) |
上課地點 |
社科15 |
備註 |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90人 外系人數限制:1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02apa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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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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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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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上學期已經進行到行政作用法之行政處分,本學期將近入以下的議題。
一.行政作用
1.行政契約
(1)行政契約之概念
(2)依法行政與契約自由:行政機關有多大之契約形成自由?
(3)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契約章之規定過於抽象,欠缺類型化(尤其若比較民法債各),要件嚴苛,動輒無效,有待修改。
(4)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選用標準:一般性案件應使用行政處分;非典型、特殊困難、特殊需要當事人專業或協力始能順暢完成之案型,則使用行政契約。
(4)我國行政契約之實際使用情形,應予調查,以及其與行政處分附款、切結書之區分
2.事實行為
(1)事實行為之概念:源於Otto Mayer之民法總則性的行政法總論,指意思表示之行為,涵蓋單純的執行行為、溝通協商行為等。其中,溝通協商行為在民主國家有重要的意涵,未來應可以擴張甚至以之為中心而建構相當部分的行政法。
(2)一行政機關行為究竟為事實行為或得評價為行政處分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對於某食品或洗衣粉的有害物質含量提出警告,或對新興教派的活動加以蒐集並集結成冊出版,或以某食品店誠實繳稅而向消費者推薦(使銷路大增而影響同業競爭者),這些非不得定性為行政處分。
(3)法律人一般討論如下議題:事實行為之合法性;事實行為之救濟途徑
3.行政罰
(1)行政罰之概念:其須與行政刑法區別,有相當部分為容易區別者,但也有邊界案型而得由立法者選用者。
(2)行政罰之源於憲法之建制原則
(3)行政罰法之規定與檢討(含具有罰光利得意義之新近判決)
4.行政執行
(1)行政執行之意義:我國涵蓋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公法上義務(含作為、不作為與容忍)之強制執行、屬於警察法或衛生管理法領域之即時強制,從而具有異質性
(2)行政執行法之源於憲法的建制原則(含大法官解釋)
(3)現行規定與檢討
5.行政計畫:
(1)行政計畫可以說是一種流程,其最終的結論必須以行政處分(例如都市計畫之變更案)、法規命令(例如國家公園的頒訂)、行政規則(例如我國現行之四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但在德國一般有法律的依據而定性為法規命令)。
(2)行政計畫概念抽象,行政機關經常使用,所以必須分類或建構案型,例如整治性的計畫、總預算案(也是計畫)、四年為期的中程施政計畫、年度為期的施政計畫,例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例如辦公器具之更新之採購計畫,人事的甄補計畫等。
(3)行政計畫法之一般的源於憲法的建制原則:愈是高等級、影響深遠的計畫,其研究調查、聽取意見與最終定案的程序愈需周延;愈是具有個案性質者,欲須開放行政程序之參與及行政爭訟;行政計畫的行政爭訟一般而言當事人難以在實質理由面勝訴,蓋行政機關有相當大的「計畫裁量」權,與一般法條之「若P則Q式」之有限度裁量,有所不同。
(4)行政程序法特別提到兩種需要特別參與程序的行政計畫:重大開發案(例如核四、高速公路、機場、商港)與重大(之納為保育用地而)限制開發案(例如水源區的劃定)。德國就前者採行「計畫確定裁決程序」,為區域土地使用衝擊評估、環境影響評估之外的一個獨立的程序,旨在由各方當事人、各相關行政機關為集中之參與,採取區分不同法益而分場次討論的方式,所作成的程序參與的報告送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最終之准駁裁決,於核准開發(性質上為行政處分)時一般會附上諸多源於參與程序各方意見彙整後的行政處分之附款。這是一種集中參與,並有所謂「集中效」之理論,該行政處分包含並取代其他的行政處分,從而得精簡效率、不必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再由各主管機關依各該法律(例如空污法主管機關依據空污法)而為該開發之有關部分之准駁。
(5)我國法務部曾委託學者廖義男作成研究,最新又委託學者陳愛娥續行研究。我國的問題很多,例如區域使用衝擊評估太晚,是在開發案已經定案之後,造成農地主管不能事前有效參與;我國業者所提的開發案土地一般也太過龐大,造成很高的民怨,並造成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但對於修法內容的規範密度與精確性,官民間仍有不同意見。我國另外的問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不落實,通常只有一階段的參與,就須否進入二階段參與,我國曾有中科三級的行政法院判決,見黃錦堂,下述東吳法律學報,不完全在於計畫確定裁決程序。我國重大開發案尤其遭到合目的性的爭執,反對開發者,以核四案為例,總得指出得經由官方的電價管制(含經濟誘因),替代能源、產業結構的調整、人民生活習慣的改變等,而節省非常多的電力,從而不須開發;其並另方面從核電廠在地狹人稠台灣的安全性、日本福島核災的警示、非常漫長而且高成本的除役等角度,反對開發。
6.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之意義與功能
(2)行政程序之立法例:我國立法當時有相當一派學者擔憂黃金時間不再,乃遊說立委積極搶進行政組織之一般制度、各種行政行為類型與程序要求(涵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陳情)、資訊公開等之制度,跨國比較上最為龐大。但迄今為止,相關制度也可謂逐漸穩定。
(4)行政程序之源於憲法之一般原則:行政程序不得無限上綱,而有害於行政效率。外國一般區分不須意見陳述程序、須意見陳述程序與須經聽證程序,共計三類,並以第一項作為基本的程序。
(5)我國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採德國模式,為原則上得於訴願決定終結前補正。未來非不得區分不同案型而建立不同強度的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
(6)我國實踐上鮮少實施聽證程序,即使就環境管制標準的制頒,而是採行學者專家或甚至找來少數業者代表與地方政府代表(作為執法機關)的座談會方式。
二.行政救濟
1.行政爭訟法要義
(1)行政爭訟新制之特色:訴願改為一次(刪去再訴願),強化訴訟的層級、規定多種的訴訟類型
(2)行政訴訟之種類及其實體判決要件
(3)行政法院審查權之範圍
2.國家責任
(1)國家責任之源於憲法的建制原則,以及體系與解釋方法(國家賠償法要件多所抽象,主要案型的要件與法律效果尚可補強。
(2)損失補償
(3)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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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1、在上學期對「行政」、「行政法」及「行政組織與公務員法」有初步的理解之後,這學期將進一步讓學生瞭解行政作用、行政執行、行政程序、行政資訊公開及行政救濟(含行政爭訟法與國家責任法)的意義與內涵。
2、本課程將指出行政法總論係源於Otto Mayer式的民法總則以及過度強調合法性與行政爭訟,而與公共行政學門的行政學有相當的落差,從而有待改良。
3、本課程特別強調憲法與行政法的關係,讓學生們能夠從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人權保障、中央與地方分權關係等憲法規定,並輔以大法官解釋,靈活討論行政法的如上制度。
4、本課程將儘量貼近政治學系公行組學生的知識基礎與就學就業需求,尤其將隨時講授報章上的事件案例。本課程也將強調行政法總論的前述章節與制度,都是一種政策手段,旨在回應行政之一般性合於時代的法治控制,以及在個別重要領域(例如環境法)之特殊的政策工具需求。例如聯合國阿胡斯公約建立資訊公開、民眾參與與行政爭訟之三位一體規定,其最後一項甚且涵蓋放寬當事人適格要求、引進德國式公益團體訴訟及美國式公民訴訟,並指出行政訴訟得針對實質與程序遵守問題等,具有高度政策工具意義。此模式被學界得擴張適用到其他領域。 |
課程要求 |
1、同學們對吳庚教授的教科書應先進行初步閱讀,也應關注報章相關新聞案例,以銜接課堂之討論。
2、請同學們先行閱讀下述的文獻。
3、將印發阿胡斯國際公約條文、行政法院判決,以深化討論,請同學們先行閱讀。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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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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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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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務》,2010年10月11版。
黃錦堂,《行政組織法論》,2005年初版。
黃錦堂,「行政法的發生與發展」,收錄於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上)》,2006年3版。
黃錦堂,「行政組織法之基本問題」,收錄於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上)》,2006年3版。
黃錦堂,「高度科技專業性行政決定之司法控制密度—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六訴字第1117號判決」,《東吳法律學報》,第21卷第1期,頁1-頁33(2009,TSSCI期刊)。
黃錦堂,「財產權保障與水源保護區之管理:德國法的比較」,《台大法學論叢》,第37卷第3期(2008,TSSCI期刊)。
黃錦堂,「德國獨立機關獨立性之研究—以通訊傳播領域為中心並評論我國釋字第613號解釋」,《中研院法學期刊》,第3期,頁1-頁54(2008,TSSCI期刊)。
黃錦堂,「行政程序法理念與重要釋義問題之研究」,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2002)。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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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2/24 |
依照「課程概述」的詳細內容,逐週講解。 |
第2週 |
3/02 |
同上。 |
第3週 |
3/09 |
同上。 |
第4週 |
3/16 |
同上。 |
第5週 |
3/23 |
同上。 |
第6週 |
3/30 |
同上。 |
第7週 |
4/06 |
同上。 |
第8週 |
4/13 |
同上。 |
第9週 |
4/20 |
同上。 |
第10週 |
4/27 |
同上。 |
第11週 |
5/04 |
同上。 |
第12週 |
5/11 |
同上。 |
第13週 |
5/18 |
同上。 |
第14週 |
5/25 |
同上。 |
第15週 |
6/01 |
同上。 |
第16週 |
6/08 |
同上。 |
第17週 |
6/15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