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民法概要乙 Outline of Civil Code (b) |
開課學期 |
104-2 |
授課對象 |
社會科學院 經濟學系 |
授課教師 |
黃詩淳 |
課號 |
ECON1016 |
課程識別碼 |
303 1901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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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3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必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二2,3,4(9:10~12:10) |
上課地點 |
社科201 |
備註 |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5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42ECON1016_civil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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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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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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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民法是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最根本之法律,與每個國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本課程以「非法律系」且初習法律的同學為對象,期在有限的時間內,化繁為簡,讓同學掌握民法之精要,與生活相結合。
首先概述民法的原理、沿革及功能,其次分析重要的法律條文,並輔以日常生活實際紛爭案例,便於同學理解抽象的法條規定及法律原則。另外,考量到大部分同學並未修習過其他法律科目,因此課程中也將適度觸及何謂法律、法律的效力何在、如何產生效力、如何解釋法律、適用法律等入門性的議題。
進度安排方面,將先從民法總則開始,因總則規定的基本概念,例如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時效等,不僅是之後要介紹的買賣、租賃等各種法律關係所共通的概念,會反覆出現;此外,這些概念也是所有私法關係的基礎,是日後學習其他法律,例如消費者保護法、公司法等,所必備的知識。其後的進行順序,將不擬如傳統授課方式般,依法條編排順序講解;而是先進入親屬與繼承編,探討結婚、離婚、認領、收養等身分法規範,因身分關係以社會生活的實際為基礎,較少抽象難解的規定,可讓同學感受民法的切身性,亦可避免因條文生澀困難而感到卻步。身分法講授完畢之後,再介紹債編與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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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課程目標在使非法律系的同學也能了解民法的基礎知識,並學習法學方法,而非強調瑣碎的法條記憶與技術的法律操作。 |
課程要求 |
須自備民法條文或小六法。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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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每週四 10:00~12:00 |
指定閱讀 |
陳聰富,《民法概要》(9版),元照,2015年9月 |
參考書目 |
詹森林;馮震宇;林誠二;陳榮傳;林秀雄,《民法概要》(12版),五南, 2015年9月
劉宗榮,《民法概要》(修訂13版),三民,2013年7月
王澤鑑,《民法概要》,自版,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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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1. |
期末考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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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時成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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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期中考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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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2/23 |
課程簡介與導論 |
第2週 |
3/1 |
(教師出國請假,3/5週六補課)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權利主體:自然人、法人。 |
第3週 |
3/8 |
第二章:權利客體:物。 |
第4週 |
3/15 |
第三章:法律行為(一)。 |
第5週 |
3/22 |
法律行為(二)。 |
第6週 |
3/29 |
法律行為(三) |
第7週 |
4/5 |
(兒童節遇例假日補假) |
第8週 |
4/12 |
第四章:代理。第五章:消滅時效。 |
第9週 |
4/19 |
期中考 |
第10週 |
4/26 |
第二編:債。第一章:債之發生。 |
第13週 |
5/17 |
第二章:債之標的。 |
第14週 |
5/24 |
第三章:債之效力。 |
第15週 |
5/31 |
第三編:物權。 第一章:物權通則。 |
第16週 |
6/7 |
第二章:所有權。 |
第17週 |
6/14 |
第三章:用益物權。第四章:擔保物權。 |
第18週 |
6/21 |
期末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