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民法概要乙 Outline of Civil Code (b) |
開課學期 |
100-1 |
授課對象 |
社會科學院 經濟學系 |
授課教師 |
黃詩淳 |
課號 |
ECON1016 |
課程識別碼 |
303 1901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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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3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必帶 |
上課時間 |
星期三2,3,4(9:10~12:10) |
上課地點 |
共201 |
備註 |
總人數上限:16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01civil_code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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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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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民法是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最根本之法律,與每個國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本課程以「非法律系」且初習法律的同學為對象,期在有限的時間內,化繁為簡,讓同學掌握民法之精要,與生活相結合。
本課程除了傳統的講義式授課方式外,將引進「案例式教學法」,具體有二部分:
一、教師講授
首先概述民法的原理、沿革及功能,其次分析重要的法律條文,並輔以日常生活實際紛爭案例,便於同學理解抽象的法條規定及法律原則。另外,考量到大部分同學並未修習過其他法律科目,因此課程中也將適度觸及何謂法律、法律的效力何在、如何產生效力、如何解釋法律、適用法律等入門性的議題。
進度安排方面,將先從民法總則開始,因總則規定的基本概念,例如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時效等,不僅是之後要介紹的買賣、租賃等各種法律關係所共通的概念,會反覆出現;此外,這些概念也是所有私法關係的基礎,是日後學習其他法律,例如消費者保護法、公司法等,所必備的知識。其後的進行順序,將不擬如傳統授課方式般,依法條編排順序講解;而是先進入親屬與繼承編,探討結婚、離婚、認領、收養等身分法規範,因身分關係以社會生活的實際為基礎,較少抽象難解的規定,可讓同學感受民法的切身性,亦可避免因條文生澀困難而感到卻步。身分法講授完畢之後,再介紹債編與物權編。
二、案例研討
在課外時段,將同學依人數予以分組,指定各組研討題目,並配置一名TA,進行對話式的案例教學法。其流程與實行方式如下:
1.事先選擇並公佈研討用判決。
2.依同學人數予以分組,決定研討日期與時間。每位同學在討論前,必須先行閱讀判決,並撰寫摘要(A4紙一頁以內),繳交給TA。
3.討論時間約為60分鐘。由TA隨機指定一位或數位同學,用自己熟悉的語言說明案例事實(10分鐘),其次指定其他幾位同學,分別整理原告與被告之主張,以及法院之判斷(20分鐘)。接著針對判決的內容,包括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由TA和學生互相提問、討論,引導出不同的觀點(20分鐘),最後由TA進行觀念的釐清與整合(10分鐘)。
4.討論結束後,同學應再繳交一份心得報告(1500字以內)。
5.案例研討分組與內容:
第1組:11/2 8:00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7號判決(地下室誰能用案)
第2組:11/2 8:00 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戴爾錯標案)
第3組:11/16 8:00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62號判決(登記你的還是我的?)
第4組:11/16 8:00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26號(飼老鼠咬布袋案)
第5組:11/23 8:00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74號判決(兩個老婆案)
第6組:11/23 8:00 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118號(不能沒有你案)
第7組:11/30 8:00 最高法院91年台上33號判決(于楓遺產案)
第8組:11/30 8:00 最高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好人難為之玻璃娃娃案)
第9組:12/7 8:00 台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813號判決(車行踹共案)
第10組:12/7 8:00 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醫字第4號(檢驗結果說不說案)
第11組:12/14 8:00 最高法院98年台上1319號判決(兒子反悔案)
第12組:12/14 8:00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八年解約行不行案)
第13組:12/21 8:00 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9號判決(撿到兩億案)
第14組:12/21 8:00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87號(承攬之法定抵押權) |
課程目標 |
課程目標在使非法律系的同學也能了解民法的基礎知識,並學習法學方法,而非強調瑣碎的法條記憶與技術的法律操作。為達目標,一方面由教師講授基本觀念,再另外加入簡易的判決討論與評析,使同學有機會接觸判決書,思考法律判斷背後的原因與邏輯。 |
課程要求 |
1.每位同學每學期須至少參與一次案例討論。
2.須自備小六法。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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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每週二 15:30~17:30 |
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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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詹森林;馮震宇;林誠二;陳榮傳;林秀雄,《民法概要》,五南, 2010年4月
王澤鑑,《民法概要》,自版,2010年6月
陳聰富,《民法概要》(七版),元照,2011年8月
劉宗榮,《民法概要》(修訂十一版),三民,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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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1. |
案例研討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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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期末考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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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期中考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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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9/14 |
課程簡介與導論 |
第2週 |
9/21 |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權利主體:自然人、法人。 |
第3週 |
9/28 |
第二章:權利客體:物。第三章:法律行為。 |
第5週 |
10/12 |
第四章:代理。
第五章:時效。 |
第6週 |
10/19 |
第四編:親屬。第一章:身分法導論。第二章:親屬關係。 |
第7週 |
10/26 |
第三章:婚姻。 |
第8週 |
11/2 |
第四章:父母子女。第五章:扶養。 |
第9週 |
11/9 |
期中考。 |
第10週 |
11/16 |
第五編:繼承。第一章:遺產繼承人。第二章:繼承之效力。 |
第11週 |
11/23 |
第三章:限定繼承之原則。第四章:遺囑。 |
第12週 |
11/30 |
第二編:債。第一章:債之發生。 |
第15週 |
12/21 |
第二章:債之標的。第三章:債之效力。 |
第17週 |
1/4 |
第三編:物權。 第一章:物權通則。第二章:所有權。 |
第18週 |
1/11 |
期末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