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民法概要乙 Outline of Civil Code (b) |
開課學期 |
106-2 |
授課對象 |
社會科學院 經濟學系 |
授課教師 |
李素華 |
課號 |
ECON1016 |
課程識別碼 |
303 1901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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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3.0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必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二2,3,4(9:10~12:10) |
上課地點 |
社科201 |
備註 |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5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62ECON1016_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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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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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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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民法是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最根本之法律,與每個國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本課程以「非法律系」且初習法律的同學為對象,期在有限的時間內,化繁為簡,讓同學掌握民法之精要,與生活相結合。
有鑑於法律在生活中日漸重要,認識民法有助於同學日後從事專業工作,並對於社會生活有所助益。本課程之範圍,包括民法之全部內容,使學生認識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之規定內容概要。本課程名以概要,自無法對各個問題均深入研究講解,將視時間許可,挑選最重要、最常遇到的問題來談,並力求前後之一貫,呈現民法精要但完整之面目。除介紹說明基本法律概念及一般原則外,並提供處理法律問題之思維與判斷能力之訓練,期待學生學習完此課程能認識現行民法體制、精神與各種權利義務關係,培養法律邏輯思考之能力。
除教科書外,授課教師將視授課進度,納入討論議題之時事新聞或案例,以引導及討論方式使修課同學瞭解該法律問題之爭議點及重點,進而始討論民法之相關規定及內容。 |
課程目標 |
課程目標在使非法律系的同學也能了解民法的基礎知識,並學習法學方法,而非強調瑣碎的法條記憶與技術的法律操作。
易言之,課程目標係使同學建立民事法律之基礎知識,對生活周遭的民法問題有所瞭解,於閱讀報章雜誌報導或時事新聞、面對親朋好友或自身的法律問題能有初步之判斷。
另外,修課同學未來有可能進一步研習或選修與就讀系別有關法律專業課程,諸如公平法、勞動法及智慧財產權法,本課程內容為同學學習進階法律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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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須自備民法條文或小六法。
評分方式:期中考試40%,期末考試40% 平時成績20%,開學第一週與同學討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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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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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另約時間 備註: 請事前以電子郵件約時間 |
參考書目 |
詹森林;馮震宇;林誠二;陳榮傳;林秀雄,《民法概要》(12版),五南, 2015年9月
劉宗榮,《民法概要》(修訂13版),三民,2013年7月
王澤鑑,《民法概要》,自版,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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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陳聰富,《民法概要》(11版),元照, 2017年9月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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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2/27 |
課程概述法律體系及民法體系 |
第2週 |
3/06 |
概述 II |
第3週 |
3/13 |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
第4週 |
3/20 |
總則 III:意思表示 |
第5週 |
3/27 |
意思表示錯誤 |
第6週 |
4/03 |
放假 |
第7週 |
4/10 |
意思表示錯誤 II |
第8週 |
4/17 |
代理 |
第9週 |
4/24 |
期中考試 |
第10週 |
5/01 |
債編IV:買賣及租賃 |
第11週 |
5/08 |
債編IV:勞務性契約(僱傭、委任、承攬) |
第12週 |
5/15 |
債編V:旅遊契約、運送契約、行紀 |
第13週 |
5/22 |
物權I:概述及所有權 |
第14週 |
5/29 |
物權II:用益物權 |
第15週 |
6/05 |
物權III:擔保物權 |
第16週 |
6/12 |
身分法I:親屬 |
第17週 |
6/19 |
身分法II:繼承 |
第18週 |
6/26 |
期末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