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本國憲法與公民法學教育
CONSTITUTION OF TAIWAN AND BASIC LAW EDUCATION 
開課學期
98-2 
授課對象
 
授課教師
謝榮堂 
課號
NtlDev1048 
課程識別碼
341 1157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五5,6(12:20~14:10) 
上課地點
共105 
備註
本課程可抵原共同必修課程-本國憲法與公民教育。A45:哲學與道德思考、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領域。
總人數上限:116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課程說明:
現代民主國家公民應有之基本認識與基礎,起基本內涵將於本課程中闡述與解析。於憲政民主國家中,具備法治概念、熟悉基本權利與國家組織之公民,為實現政治體制和社會秩序所不可或缺。因此,欲健全一個現代民主國家,則必須培養相對應的公民成員。
數十年來,台灣於政治安定、教育普及與經濟蓬勃之環境下,孕育為數可觀之中產階級與國際化,並奠定及形成多元民主社會;加上政治反對運動興起,威權體制逐漸鬆脫,於是解嚴、開放黨禁、報禁,社會力迸發,市民意識興起,自由主義式之政經體制亦逐漸成熟。於此轉型關鍵時刻,我國民主發展所需對應之公民教噢基礎,卻未相對應產生,反而停滯不前,現代國家所不可或缺的「公民」教養,於我國政治發展過程中似乎被有意或無意忽視。
若公民理念無法被正確理解、公民教養無法加強、相應之公共道德無法形成,即使徒有形式上之自由民主制度,也終將無法落實吾人理想中之民主政治;公民道德之培養,不僅為建立現代國家和現代社會之基本條件,亦為憲政民主根本精神所在。因此,公民教育與憲政秩序之重新建構與有效推展,其迫切性不待多言。
但是公民自覺與實踐之存在型式,源自於西方,其產生之歷史機緣、相對應之社會形態與政經體制,以及生命價值抉擇,於我國則不具備對應之背景。不論就古希臘polis(生活共同體)之polites,羅馬civitas之cives,亦或中世紀以後自由城市之bourgeoise,及至法國大革命以後之citoyen,在在呈顯出東西文明傳統與發展上之明顯差距,以及西方社會公民傳統之多元基礎。
公民不僅為公共生活自覺之參與者、法律、基本權利之主體,義務負擔者,更為解開西方世界中,個人與社會建構之關鍵。當前我國社會正面臨重要轉型時期,藉由西方公民概念形成之分析,理解不同文明之精神,拓展公民視野,並加以反思,建構民主審會理想中之公、私生活型式與人格發展之可能態樣,有助於公民社會之建構。
本課程主要以公民作為核心概念,探討西方現代性文明變遷下,人與社會群體、國家與人民之關係,尤其相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與道德價值理想與制度之運作型式與難題。其次,使學生認識公民角色、培養其公民意識、公民道德,並充實公民法治知識、發展公民參與憲政運作之能力等,傳遞社會主流價值、強化國家認同、促進族群和諧、發揮社會整合等功能。大學生畢業後將實質參與社會成為公民,於經濟生活外,並將實現其政治基本權利。不論其未來之職業或專業領域為何,每一個人都將成為公民。因此,熟悉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與公民基本意識為其須掌握理念與切身知識,何況台灣社會正面臨自由民主轉型、國家認同、與全球化之趨勢,強化憲政知識與公民教育,具有絕對之必要性。
本校學生資賦優異,於有計畫之引導下,必能開拓視野,成為健全優質之公民,並瞭解所處文明背景及全球化處境。由實現自我而擴及大我,於投身專業外,同時亦能享受多元化之人生。不論其是否積極參與政治運作,至少能以此憲政知識與公民意識監督多元民主社會與國家之運作。


1. 第一週:憲法之起源與基本架構(案例探討)
參考閱讀資料
 涂懷瑩(民82),現代憲法原理,台北:正中。
 許志雄(1993),憲法之基礎理論,台北:稻禾。
 胡佛(民87),政治學的科學探究(五):憲政結構與政府體制,台北:三民。
 周繼祥(1999),憲法與公民教育,台北:揚智文化。
 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2003),憲法與憲政主義,見《憲法:權力分立,台北:學林文化。
 Jan-Erik Lane著、揚智傑譯(2003),為何要有憲法、憲法的兩種義涵,見憲法與政治理論第一、八章,台北:韋伯文化。
 吳庚(2003),憲法與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的解釋與適用第二章,台北:三民書局。


2. 第二週: 社會法治國原則: 社會基本權、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實例探討)
參考閱讀資料
陳新民,法治國家原則之檢驗(2006),元照。
郭明政,社會安全制度與社會法1992,政大法學。
  許志雄、陳銘祥、蔡茂寅、周志宏、蔡宗珍等合著(2000),現
 代憲法論,第十六講,元照。
謝榮堂,社會行政救濟與行政訴訟之主要類型解析--以我國行政訴訟法與德國社會法院法為中心(華岡法粹/第35期/2006年7月);社會行政法概論之ㄧ(華岡法粹/第32期/2004年12月);中小學教師退休權利爭議之實例探討--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判決(月旦法學/第106期/2004年3月);社會法治國之分配正義(華岡法粹/第30期/2003年12月);社會法治國之社會安全法制(月旦法學教室/第10期/2003年8月);析論全民健康保險法律關係(華岡法粹/第29期/ 2003年3月);社會替代役之功能與權限(憲政時代/第28卷/第1期/2002年7月);中德社會國理想之論理與實踐(華岡法 

課程目標
 
課程要求
期中考20%
期末考30%
出席與參與程度50%與地方自治權限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釋論
李惠宗,憲法要義
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董保誠,法治與權利救濟
翁岳生,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
李建良,憲法理論與實踐
許宗力,憲法與法治國行政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