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公法學專題 SEMINAR ON THE CONCEPT OF PUBLIC LAW |
開課學期 |
96-2 |
授課對象 |
社會科學院 國家發展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湯德宗 |
課號 |
NtlDev7036 |
課程識別碼 |
341 M492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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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必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三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國發206 |
備註 |
總人數上限:3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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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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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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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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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司法院大法官於去(民94)年作成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宣示: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乃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隱私權」之一部分;並闡明「資訊隱私權」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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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實際主要依賴法律規範。我國前因迫於國際壓力,於民國84年制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於今視之漏洞不少,未能充分保護個人資料。有鑑於此,法務部乃擬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於94年2月23日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中。去年底「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資公法」)制定後,「資公法」與「個資法」之間如何適用,並成疑問,亟待釐清。本學期課程擬以英國1998年「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 1998)為主,旁及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irective 95/46/EC)、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個人隱私與跨境個人資料流通保護綱領」(OECD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 of Personal Data)等國際規範所揭示之「個人資料保護原則」,與我「個資法」(含修正草案)進行比較研究。並選用Peter Carey, Data Protection: A Practical Guide to UK and EU Law (2004)作為主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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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本學期前二分之一課程將以文獻研讀、詢答、討論的方式,研習英國及歐盟之個人資料保護規範。其餘二分之一,將由選課同學依其個人興趣,就本國法有關議題,撰寫報告,提出課堂,由同學交互評論。
課堂參與表現為「平時成績」,占30%;論文報告表現為「期末成績」,占70%。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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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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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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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選用Peter Carey, Data Protection: A Practical Guide to UK and EU Law (2004)作為主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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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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