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私法體系,以及民法為最基本而且狹義之民事法 。
二、 民法之體系:
(一) 、共分為五篇:總則、債篇(又可分為通則與各論)、物權、親屬、繼承。這又可簡單區分為總則、財產法、身份法。
(二) 、總則之意義: aw+ax+ay+az=a(w+x+y+z)。a係代表基本概念與基本原則。
(三) 、財產法:
1、 要規範財產之得喪變更(例如因出租、出賣、贈與而有變更),以及財產權之權能內容(例如我有一本書,或一塊地,我得有如何之享受權或處置權)。
2、 債篇:(1)、債總:為債之基本規定,地位於債篇中如同民法總則於整個民法。(2)、債各:27種「有名契約」
3、 物權篇:(1)、物權變動是因有債權行為。但債權行為完成後,仍須經由物權行為始完成物權之交付,舉例言之,甲乙二人為某一本書籍之買賣,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因之而促成後來物權之變動,但即使買賣契約成立生效,仍須出賣人甲將該書交付買受人乙,始完成物權之變動。這在不動產買賣尤其明顯,蓋必須進行登記與交付。(2)、物權之類型:a、所有權,又可分為動產之所有權與不動產之所有權。b、擔保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c、用益物權,例如地上權、永佃權。
(四)、身份法:又可分為親屬篇、繼承篇,具有個人主義/男女平等/倫理色彩,尤其經由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與晚近的修法,而「倫理」也必須隨時代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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