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智慧財產權法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
開課學期 |
108-2 |
授課對象 |
管理學院 商學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
課號 |
MBA5086 |
課程識別碼 |
741 U5430 |
班次 |
|
學分 |
3.0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四7,8,9(14:20~17:20) |
上課地點 |
|
備註 |
教室:管二204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且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5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82MBA5086_ |
課程簡介影片 |
|
核心能力關聯 |
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
課程大綱
|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
課程概述 |
隨著我國科技產業之發展,關於智慧財產權之糾紛也日益頻繁。此類智慧財產權紛爭,已非昔日單純財產權之糾紛,現今往往已成為商業競爭之手段。除了智慧財產權紛爭日益增多,相關訴訟之賠償或和解金額也不斷創新高。例如:Lucent v. Gateway & Microsoft案,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陪審團判賠金額超過3億5千萬美金;又如:NTP v. RIM一案,黑苺機之製造商Research in Motion (RIM)為了避免NTP向法院申請永久禁制令造成其系統被關閉,被迫以超過6億美金之金額與NTP達成和解。近期蘋果公司與高通公司間有關手機晶片之糾紛,高通公司之手機晶片授權模式在歐盟、中國、南韓及台灣等國遭主管機關以其授權模式違反競爭法施以巨額罰鍰;而高通公司也在中國及德國對蘋果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並取得禁制令,禁止某些型號iphone在中國及德國銷售。由以上案例可知,就高科技公司之經營管理,智慧財產權亦屬於重要ㄧ環。 |
課程目標 |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主要包括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等,相關糾紛亦常涉及公平交易法及營業秘密法。本課程將就各該法規之重要規範內容加以介紹,並輔以實務上之案例,說明相關法律制度及其實務運作在科技管理上之重要性。 |
課程要求 |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主要包括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等,故本課程將依各該法規區分為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三個單元。因參與本課程的同學只修習過民法概要,於各單元進行前將先介紹各項法規之體系及基礎概念等主要規範內容,並輔以實務上重要案例加以說明,然後提供適合案例或題目由同學選擇,分組進行口頭報告,以了解同學對於各項法規的理解及應用能力。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
Office Hours |
|
指定閱讀 |
待補 |
參考書目 |
「智慧財產權之理論基礎」,謝銘洋著。
「智慧財產權法」 - 案例式,林洲富著。
「智慧財產權法導讀」,鄭中人著。
「專利法」,蔡明誠著。
「商標法」,陳昭華著。
「著作權法解讀」,謝銘洋著。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1. |
課堂表現 |
10% |
|
2. |
分組報告 |
50% |
針對智慧財產案件之判決分組於課堂上提出報告 |
3. |
期末考 |
40% |
採選擇題和申論題之方式 |
|
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3/05 |
課程介紹;智慧財產權法概論--智慧財產權之特性、種類及與其他財產權之區別 |
第2週 |
3/12 |
商標法概論:商標之價值及對產業發展之重要性 |
第3週 |
3/19 |
商標之構成要素;保護商標之要件;不得獲准商標註冊之情形 |
第4週 |
3/26 |
商標及商品類似之認定;判斷混淆誤認應參考之因素 |
第5週 |
4/02 |
兒童節補假 |
第6週 |
4/09 |
商標權之侵害及救濟:構成侵權之要件;民事及刑事責任 |
第7週 |
4/16 |
專利法概論:高科技產業之專利戰爭;專利權之種類--發明、新型及新式樣 |
第8週 |
4/23 |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之保護要件;聘雇關係與專利權之歸屬 |
第9週 |
4/30 |
分組報告 (一):1-5組 |
第10週 |
5/07 |
分組報告 (二):6-10組 |
第11週 |
5/14 |
專利權之侵害及救濟:構成侵權之要件;民事責任 |
第12週 |
5/21 |
著作權概論:著作權之保護要件;著作之類型;著作權之歸屬與保護期間 |
第13週 |
5/28 |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之限制--合理使用;網路之著作權侵權問題 |
第14週 |
6/04 |
分組報告(三):11-15組 |
第15週 |
6/11 |
分組報告(四):16-20組 |
第16週 |
6/18 |
期末考 |
第17週 |
6/25 |
端午節(放假日) |
第18週 |
7/02 |
校外教學:參觀「智慧財產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