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民法總則 CIVIL CODE-GENERAL PRINCIPLES |
開課學期 |
94-2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司法組 |
授課教師 |
陳聰富 |
課號 |
LAW1070 |
課程識別碼 |
A01 1710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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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4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必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一3,4(10:20~12:10)星期四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普103共101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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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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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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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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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課程一學期,共四學分。上課內容為民法第一編總則的規定。民法總則為學習法律者最基礎與入門之學科,因而本課程將十分注重學生對於民法基本理論之認識。此外,我國最高法院在近五十年來累積相當數量之重要判例、判決,因而本課程除講述民法基本理論外,並廣泛引用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以期學生對西洋法律在我國繼受後,產生的本土法學現象有深刻認識。
本課程之主要內容如下:一、民法之權利義務觀念;二、權利主體(人);三、權利客體(物);四、權利義務的變動關係(法律行為);四、消滅時效;五、權利行使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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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因本課程係大一學生對於民法之入門學科,故本課程之上課,大部份係由教師講授,再由教師三不無時對學生提出問題,以供學生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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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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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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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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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上課主要教材係由教師編寫之講義加以講授。可參考之民法總則教科書甚多,例如施啟揚:民法總則;王澤鑑:民法總則;洪遜欣:中國民法總則;林誠二:民法總則;黃立:民法總則。 |
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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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1. |
期末考 |
100% |
本課程之主要成績評量係每學期之期末考試成績。上課參與討論之表現亦將列入參考。考試題目為實例題,必能充分測驗出同學的用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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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2/20,2/23 |
壹、 民法之基本觀念
一、 法律與其他生活規範
二、 私法的領域
三、 現代民法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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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週 |
2/27,3/02 |
貳、 民法之法源
一、 法律
二、 習慣
三、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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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週 |
3/06,3/09 |
參、 民法之解釋適用
一、 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二、 法律解釋的方法
三、 法律漏洞與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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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週 |
3/13,3/16 |
肆、 權利之變動關係
一、 法律事實
二、 權利的得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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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週 |
3/20,3/23 |
壹、 法律行為法
一、 私法自治原則
二、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
三、 法律行為之種類
1. 單獨行為、契約
2.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3. 要因行為與不要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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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週 |
3/27,3/30 |
陸、 行為能力
一、 完全行為能力人
二、 無行為能力人
三、 限制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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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週 |
4/03,4/06 |
柒、 法律行為之標的
一、 標的可能
二、 標的確定
三、 標的適法
四、 標的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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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週 |
4/10,4/13 |
捌、 意思表示
一、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
二、 意思表示的發出與生效
三、 意思表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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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週 |
4/17,4/20 |
玖、 意思表示之瑕疵
一、 單獨虛偽表示
二、 通謀虛偽表示
三、 錯誤
四、 詐欺、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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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週 |
4/24,4/27 |
壹拾、 代理
一、 有權代理
二、 無權代理(尤其是「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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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週 |
5/01,5/04 |
壹拾壹、 法律行為之附款
一、 意義
二、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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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週 |
5/08,5/11 |
壹拾貳、 消滅時效
一、 客體
二、 期間
三、 起算
四、 中斷及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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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週 |
5/15,5/18 |
壹拾參、 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
一、 誠信原則
二、 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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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週 |
5/22,5/25 |
壹拾肆、 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
一、 權利主體:自然人
二、 權利客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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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週 |
5/29,6/01 |
NULL |
第16週 |
6/05,6/08 |
NULL |
第17週 |
6/12,6/15 |
NULL |
第18週 |
6/19,6/22 |
NULL |
第19週 |
6/26,6/29 |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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