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責任法,如果從得以請求責任人履行其所負之責任的觀點出發,或可稱為「公法上之請求權體系」。換言之,這個體系,正如同國家與人民之間在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樣,相關得請求權,既有人民向國家得主張者,亦有國家向人民得主張者。除此之外,該請求權體系,假使又從請求權成立的觀點(構成要件)出發,相關的請求權,既有基於契約之請求權,亦有基於侵權行為(所謂「國家賠償責任」即當中之一種類型),乃至不當得利之請求權等。凡此,也與民事法律關係多所類似。
不過,在一個公、私法區別的法律體系中,如臺灣者,公法上之請求權體系與私法上之請求權體系,雖可類比,但非同一;因此,公法上之請求權體系,亦即所謂「國家責任法」仍有獨立研究的必要。其中,諸如公法與私法之請求權究竟有何異同處,公法上之請求體系與「行政行為法」(亦即有關各種行政行為之作成及其效力...等問題的法律體系)的關係為何等問題,特別值得探討。我國向來有關行政法學的教授,原有重行政行為法,輕國家責任法的現象;這種情形,其實完全不能滿足國嘉與私人之間在公法中之法律關係的實況。職是,本學期之本選修課程,即擬以「國家責任法」為題,以教師講解,期末並佐以筆試(即期末考)的方式,針對公法上之請求權體系進行完整的說明與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