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國家責任法 Law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
開課學期 |
111-2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林明昕 |
課號 |
LAW2098 |
課程識別碼 |
A01 2851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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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0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四6,7(13:20~15:10) |
上課地點 |
萬2101 |
備註 |
限學士班二年級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8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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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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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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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國家責任法,如果從「某人(或某單位)得以請求他人(或他單位)履行其所應負之責任」的觀點出發,或可稱為「公法上之請求權體系」。換言之,這個體系,正如同國家與人民之間在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樣,相關得請求權,既有人民向國家得主張者,亦有國家向人民得主張者。除此之外,該請求權體系,假使又從請求權成立的觀點(構成要件)出發,相關的請求權,既有基於契約之請求權,亦有基於侵權行為(所謂「國家賠償責任」即當中之一種類型),乃至不當得利之請求權等。凡此,也與民事法律關係多所類似。
不過,在一個公、私法區別的法律體系中,如臺灣者,公法上之請求權體系與私法上之請求權體系,雖可類比,但非同一;因此,公法上之請求權體系,亦即所謂「國家責任法」仍有獨立研究的必要。其中,諸如公法與私法之請求權究竟有何異同處,公法上之請求體系與「行政行為法」(亦即有關各種行政行為之作成及其效力...等問題的法律體系)的關係為何等問題,特別值得探討。我國向來有關行政法學的教授,原有重行政行為法,輕國家責任法的現象;這種情形,其實完全不能滿足國家與私人之間在公法中之法律關係的實況。職是,本學期之本選修課程,即擬以「國家責任法」為題,以教師講解,期末並佐以筆試(即期末考)的方式,針對公法上之請求權體系進行完整的說明與探討。 |
課程目標 |
壹、國家責任法總論
一、「國家責任(Staatshaftung)」之定義
(一)「責任」之概念:國家責任法之規範標的
(二)「國家」之概念:國家責任法之規範範圍
二、國家之公法上責任與私法上責任
(一)公、私法之區別
(二)公、私法責任之同質性:風險分配
(三)公、私法責任之相異性:公益考量
(四)附論:國家責任與刑事或其他制裁責任類型之關係
三、國家責任法之演進
(一)法制繼受之雙重性
(二)法制發展之多元性
四、「行政行為」與「國家責任」之關係
(一)行政行為作為國家責任發生之原因
(二)行政行為作為國家責任完成之手段
五、國家責任之發生(公法上之請求權基礎體系之建立)
(一)基於當事人合意所生之責任
(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責任
(三)基於法理所生之責任
六、國家責任之主體
(一)公部門對私部門負責(人民為請求權人)
(二)私部門對公部門負責(國家為請求權人)
(三)公部門間彼此負責
七、國家責任之客體(請求之標的)
(一)原物返還
(二)損害賠償
(三)費用償還
(四)干預之排除及停止
(五)其他調整措施
八、國家責任法律關係之進展
(一)法律關係變動(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等)
(二)抗辯(權)及其他請求權行使之阻礙
(三)消滅:特別是消滅時效問題
九、國家責任法律關係之競合問題
(一)排他競合
(二)擇一競合
(三)重疊競合
(四)請求權基礎競合與真正請求權競合
十、公法上請求權之審查模式
(一)模式之功能
(二)模式之選定
(三)審查之基本架構
(四)請求權基礎之審查順序
十一、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
(一)請求、起訴、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分、行政執行
貳、國家責任法各論
一、行政契約
二、公法上債之關係(行政法上之特別法律關係)
(一)公法上使用與供給關係
(二)公法上寄託
(三)公法上無因管理
(四)人事特別關係:公務員、義務役、替代役
三、人民之公法上防禦權
(一)預防性權利救濟
(二)排除請求權
(三)結果除去請求權及回復名譽請求權
四、國家賠償
(一)過責
(二)無過責
五、國家之防禦權
六、公法上不當得利
(一)給付型不當得利
(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
課程要求 |
修習過憲法及行政法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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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每週三 12:30~13:30 備註: 並可另約時間 |
指定閱讀 |
無 |
參考書目 |
上課第一週說明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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