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地方自治法
Local Government Law 
開課學期
114-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授課教師
孫迺翊 
課號
LAW3050 
課程識別碼
A01 30570 
班次
 
學分
2.0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3,4(10:20~12:10) 
上課地點
霖1403 
備註
總人數上限:8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在我國公法基礎課程中,除憲法、行政法、行政救濟法外,還需要將地方自治法拼上,才能完整掌握中央到地方憲政體制與國家公權力運作的法律制度樣貌。
地方自治法之內涵同時涵蓋憲法與行政法:憲法層次上涉及垂直權力分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與合作,地方自治團體之民主政治與權力制衡運作是否順暢,攸關國家整體民主體制是否健全;行政法層次上地方政府是大部分行政任務的第一線承擔者,法治國原則必須貫徹到地方政府之各項行政行為。
地方自治之合法性受中央所監督,而基於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法律制度也提供地方自治團體就中央之自治監督措施法律救濟途徑,除行政訴訟外,憲法訴訟法亦設有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訴訟類型。本課程將從上述幾個面向,在憲法、行政法、憲法訴訟法之框架下介紹我國地方自治法之樣貌。
此外,2024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後,行政權與立法權分屬政黨,2025年立法院三度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衍生違憲爭議,本學期對此將作介紹與討論。
 

課程目標
本課程講授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所規範之地方自治制度。希望藉由本課程使修課同學能掌握憲政國家之地方自治基本精神、我國憲法所設定之地方自治制度及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自治的具體落實規範,並使同學對當前國內發生之地方自治法相關議題,具備基本分析能力。
課程大綱
壹、導論:我國地方自治之發展歷程
一、憲法中央與地方關係規範與中國治理
二、台灣地方自治發展
(一)威權體制時期
(二)威權轉型時期
(三)民主鞏固時期/修憲後之地方自治
(四)原住民族自治與地方自治

貳、地方自治的基礎理論
一、為何要實施地方自治
二、聯邦國與單一國的區分,及其與地方自治概念之區分
(一)聯邦國的重要特徵
(二)單一國下的地方自治
三、地方自治的本質
(一)固有權說
(二)承認說
(三)制度保障說
(四)人民主權說
四、我國憲法中的地方自治
(一)憲法本文中的中央與地方關係
(二)97修憲後憲法增修條文的中央與地方關係
(三)修憲前後「省」的地位/釋字第467號解釋
(四)我國憲政制度下地方自治之內涵/釋字第498號解釋
(五)地方制度法之立法
(六)其他建構地方自治之相關法律
參、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爭議
一、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
(一)定義
(二)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三)各專業法律之規定
(四)重要概念區辨: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機關借用事項;委託/委任/委辦
二、中央與地方權限如何劃分之爭議
(一)現行各項法律之間的解釋與衝突
(二)憲法第111條
(三)學說
(四)釋字第550號解釋、釋字第728號、111年憲判字12號

肆、地方政府自治組織權
一、地方政府之組織架構(權力分立)
二、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自治組織權
(一)地方政府一級機關
(二)地方政府之內部單位
(三)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組織之框架規定
三、地方行政首長之人事自主權
(一)文官制度中央地方一條鞭
(二)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人事權
(三)中央一條鞭事項與非中央一條鞭事項之人事權
四、中央地方權限劃分與地方自治團體組織自主權
五、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之自治組織權
(一)民意代表人數及選舉制度
(二)會期、言論免責權保障
六、地方自治團體之府會關係
(一)議會之立法權、質詢權、預算審議
(二)覆議權及府會爭議解決途徑

伍、地方立法權
一、地方法規體系
(一)類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
(二)地方與中央法規體系之位階
(三)法律保留原則爭議
(四)地方法規之訂定程序
二、地方立法權之界限
(一)中央專屬事項/委辦事項/自治事項之界定問題
(二)釋字第738號解釋
三、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爭議之解決途徑

陸、地方財政權
一、地方財政收入劃分
(一)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三)地方稅法通則
二、地方財政支出劃分: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
三、地方財政預算:地方制度法、公共債務法/舉債

柒、地方自治監督
一、基本架構
(一)自治監督之種類
(二)自治監督機關
(三)自治監督手段
(四)自治監督界限
二、地方立法之自治監督
三、地方行政之自治監督
四、地方人事之自治監督

捌、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監督之救濟途徑
一、釋字第527號解釋、釋字第553號解釋
二、憲法訴訟法
 
課程要求
【課程進行方式】
本課程以授課教師講授為主(搭配ppt 檔),再搭配時事或大法官解釋案例,於課堂中與同學進行討論。
【加退選規則】
(有關加退選的問題,請勿再寄信予授課教師。)
有關加退選事項,請與助教郭䕒淳r13a21014登記,並於信中註明系級、姓名、學號。
並於第一週上課出席,領取授權碼。 
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1-2小時 
Office Hours
備註: 週二下午或來信另約時間 
指定閱讀
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解釋/憲法法庭判決
 釋字第258號:直轄市之地位
 釋字第259號、第260號:以行政命令實施地方自治,未制定省縣自治通則的合憲性;中央可否直接制定特定省的自治法
 釋字第277號:財支法規定由中央制定稅法通則,作為地方立法之依據是否違憲;中央未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是否違憲
 釋字第281號:福建省未實施地方自治之合憲性
 釋字第467號:第四次修憲省虛級化
 釋字第498號:地方自治團體人員有無赴立法院備詢義務:地方自治之制度保障
 釋字第527號:地方自治監督之救濟
 釋字第553號:台北市里長延選之自治監督(自治行政之自治監督)
 釋字第550號:中央與地方共同辦理事項
 釋字第738號:自治條例與中央法律之衝突;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
 釋字第769號:縣市正副議長選舉記名投票案
 釋字第805號:北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案
 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萊豬案
 
參考書目
陳清秀、蔡志方主編(2021),《地方自治法》,2版,新學林。
蕭文生(2024),《地方自治法基礎理論與實務》,增修3版,元照。
葛克昌、蔡茂寅、陳清秀(主編)(2021),《財政法》,新學林。
第十九章 地方課稅立法權行使之基礎與界限/邱 晨。
第二十章 財政調整制度/廖欽福、羅承宗。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期末考 
100% 
另有課堂加分活動 
  1. 本校建議 A+ 比例上限為 20% ,非強制規定,授課教師可依課程要求調整,建議必修課程參考。
  2.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針對學生困難提供學生調整方式
 
上課形式
提供學生彈性出席課程方式
作業繳交方式
考試形式
其他
由師生雙方議定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2/24  導論:我國地方自治之發展歷程與經驗 
第2週
3/03  地方自治之基本理論(一) 
第3週
3/10  地方自治之基本理論(二)、地方制度法簡介 
第4週
3/17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問題(一) 
第5週
3/24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問題(二) 
第6週
3/31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問題(三) 
第7週
4/07  地方立法權(一) 
第8週
4/14  地方立法權(二) 
第9週
4/21  地方自治組織與人事權(一) 
第10週
4/28  地方自治組織與人事權(二) 
第11週
5/05  地方財政權(一) 
第12週
5/12  地方財政權(二) 
第13週
5/19  地方財政權(三) 
第14週
5/26  自治監督與行政救濟、憲法訴訟(一) 
第15週
6/02  自治監督與行政救濟、憲法訴訟(二) 
第16週
6/09  期末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