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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保險法 Insurance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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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期 |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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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財法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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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
汪信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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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3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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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識別碼 |
A01 38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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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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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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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半年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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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修 |
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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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星期二5,6(12: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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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
法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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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7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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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21ic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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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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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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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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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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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課程主要由保險契約之基本法理開始,探討保險契約法相關之原理原則,如對價平衡原則、最大善意契約、誠實信用原則、利得禁止原則以及損失填補原則等。再就保險契約之分類,論述我國保險法目前之分類,與學理上以給付基礎而分之損害保險(又稱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保險(又可稱定額給付保險)等之分類。就給付基礎為分類基本體系,論述損害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於我國保險法之適用上,所生之問題與爭議。
次而以保險契約為主要內容,以契約之成立生效為教學體系,由契約當事人與契約關係人論起,再就其保險契約之內容以及相關之契約效力變動,如解除權之行使、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等分別討論。再以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為分類,先論述損害保險中,其契約內容與契約性質,包含保險代位、複保險、超額保險與損害防阻義務等重要基本概念。並於各論中,除就主要險種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再保險契約財產保險中講解外,並涉及最為爭議部分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為內容。繼而以定額給付保險為範圍,先就人壽保險契約內,各主要權利義務關係,如告知義務、受益人之指定變更,契約效力中之復效與停效等問題。最後以中間性險種─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為教授內容,以其契約性質與特性,講述述其於契約內容,保險代位、道德危險之對策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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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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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就保險契約而言,其適用上不僅在於保險法各條文中,亦常涉及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諸如詐欺行為與契約條款效力等問題)。不僅應學習保險法之適用與相關爭議外,更應由民法之基礎上分析其間差異。再者,由於保險契約爭點多常生於保險承保範圍與危險對價之估計(即費率)。因此除應熟悉保險契約於保險法之適用外,更應進一步瞭解保險制度之原理與相關原則(如對價平衡原則與利得禁止原則)。就本課程以言,除務使修習學生對於保險法體系深入瞭解外,亦論述實務判解與主要爭議問題,期使理論與實務得以相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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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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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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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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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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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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