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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比較刑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Comparative Criminal Law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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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期 |
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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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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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
王皇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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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7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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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識別碼 |
A21 M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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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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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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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半年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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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修 |
選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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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星期一8,9(15:30~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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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
霖研二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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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初選僅開放8人,其餘於開學後課堂上領取授權碼。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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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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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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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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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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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學期的課程有二大主題,其一是延續上學年的題目「防詐新四法之研究」。另一個主題則是「為何遺棄我?探討我過嬰兒保護箱之建構可行性」。
防詐四法乃指113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四個修正草案。此四法之修正,上一學年之研究方向,主要針對實體法層面與程序法層面,進行探討。本學期的課程,想要繼續探討臺灣詐騙犯罪問題的延伸性問題。由於詐騙案件之氾濫,不僅癱瘓司法偵查、審判體系,導致司法人員因不堪案件負荷而紛紛離職出走;另一方面,律師屢屢被指控成為詐團共犯,不僅涉入詐騙集團的運作,甚至協助監控成員,因而屢屢遭受檢察官以洩密罪或加重詐欺罪的共同正犯加以起訴。此外,新興詐騙手段,多以投資詐騙為主,或是藉由數位經濟之投資,或是藉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作為吸金手段。不僅詐騙金額屢創新高,各種匿名化斷點使得後續偵查程序也非常困難。
本學期對於防詐四法的主題,除了傳統實體法與程序法之爭議問題外,也想要擴大及於犯罪學、被害心理學、刑事政策、犯罪人之再犯預防等主題。此外,亦希望針對律師倫理議題,或實務上相關實務判決作為研究討論方向。
另一個本學期想要探討的主題,也是本人一直以來的關心的「棄嬰」議題。因此將主題訂為《為何遺棄我?「嬰兒保護艙」制度與新生兒保護法案之建構》。在臺灣,遺棄新生兒事件,不管棄置於垃圾桶、公廁、抑或母親從醫院不告而別,均會引發民眾憤慨;新生兒因而死亡或重殘,更是動輒以「駭人聽聞」、「心狠手辣」等聳動標題,要求嚴懲此等凌虐新生兒或殘殺生命的行為。
世界其他國家,多設有保護新生兒避免被遺棄的「嬰兒保護艙」制度。嬰兒保護艙的設置起源於中世紀歐洲,設置目的是為了預防生父母遺棄或殺害嬰兒,所以由專門機構接手照顧、轉介送養。日本或韓國的「嬰兒保護艙」,主要由私人機構出於善心而設置,例如醫院或教會(可參考日本NHK採訪團對熊本慈惠醫院收容出版了一本書,名為「為什麼拋棄我?」─日本「嬰兒信箱」十年紀實。)
德國與美國則是透過立法方式保護懷胎婦女與新生兒。德國自1992年即制訂「預防與克服懷孕衝突法」,在懷孕婦女無法進行中止妊娠之後,未避免其「孤立無援」地繼續懷孕,導致後續一連串的棄嬰、殺嬰行為,因而設置在醫院「秘密生產」制度。美國各州則是自1999年起,各州陸續建構所謂的懷孕婦女「安全港」(safe haven law)法制,其基本精神即是為了提供懷孕婦女與嬰兒的庇護。德國與美國法以立法方式介入「棄嬰」問題,除了保護生命之外,就是「不追究刑責」,亦可可以免除棄養嬰兒之人的遺棄罪。
本學期的第二個主題,就是研究室界各國的「嬰兒保護艙」制度,以提供未來我國立法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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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加深、加廣刑事法學研究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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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本學期的授課方式,由教師於第一堂課說明授課方式,第二堂課之後則由選課同學進行專題研究報告。
專題研究報告的素材與題目,可以從本課程所建議之參考文獻中自行尋求靈感設定主題
每位同學均應撰寫書面報告,並進行口頭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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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
本課程為為星期一第8、9堂,如果有必要,會延後下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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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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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上課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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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上課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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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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