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日治臺灣法律史專題研究二
Seminar on the Legal History in Japan-ruled Taiwan (II)(Ⅱ) 
開課學期
114-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授課教師
 
課號
LAW7488 
課程識別碼
A21 M2540 
班次
 
學分
2.0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三3,4(10:20~12:10) 
上課地點
 
備註
主題:從法律與社會觀點論日治台灣。教室:霖研四1701。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3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不知日治台灣法律,即不了解今憲法法庭的112年憲判字第20 號判決。1990年代以前,台灣司法官所受法學教育及實務訓練幾乎都不講日治法律,直接導致出現法律見解可議的民事判例要旨,間接損傷了司法公信。更嚴重的是,遭外來統治當局扭曲的國家歷史教育,蒙蔽了日治時期真實的法律生活經驗及其意義。按台灣社會在現代型國家引導下,對於法律生活進行實質為西方化的「現代化」工程,乃是始自19世紀末日本帝國的領有台灣。於經歷日本約半個世紀的統治,方在二次大戰後另承襲自民國時代中國、再經台灣在地化的發展而形塑出今之台灣法社會。本課程擬以具有「承先啟後」意義的日治時期法律制度及其在社會上的實踐,作為核心關懷,以深入解析台灣人民法律生活的各項重要議題。基於歷史發展之具有連續性,將相對較簡略地論及日治之前的清治時期。 

課程目標
談現代型的法律生活,當然須解說以來自近代西方的現代法律詞彙所建構的法制本身。但有別於一般法律系課程之探究應如何制訂、適用法律規範,本課程欲詮釋在特定法制下人們過著怎樣的法律生活,以探知包括法規範內涵在內的整個法經驗事實「是」什麼。蓋不知「是」什麼,即難以論「應」如何。

將從整個政經社文的大脈絡,觀察法律面向的實況,並以當今的台灣共同體(台澎金馬)作為考察的對象及論述上的主體,故屬「台灣法律社會史」一環。從事歷史或其他人文社會科學之研究者,可經由本課程而對日治時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實際上運作,有一定程度的瞭解,進而詮釋在該法制和法文化底下的各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活動,此亦有助於法學專攻者了解人文社會學科或大眾對法律的想像或期待。

本課程希望就讀博、碩士班的學生,對日治台灣法律史具備基本的理解後,以自己感興趣的議題蒐集相關史料,完成一篇報告。不過,在法律史基礎課程有優秀表現或對台灣法律史有高度興趣的大學部法律系、歷史系高年級學生,亦可藉此深化探究台灣法律史所需之專業知識。 
課程要求
本課程同時歡迎法學專攻者和非法學專攻者來選修,故於必要之處,將闡釋為理解現代法制之內涵,所不能不知曉的各種法學概念或理論,以便將法學整合進史學當中。法學專攻者則可從法律生活實踐的面向,反思台灣法學界習以為常之藉以正當化各種法規範的理由或主張。

期待本課程可成為法學與史學及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相互了解或對話的一個平台;並因而嘗試在課堂上討論《牛車來去》影集中前11集,以及《聽海湧》影集,顯現了哪些日治台灣的法律經驗,體驗一下「看影集學法律」。

選修者須抱持主動學習、參與討論的態度。期待史學及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選修者,在修課之前或同時聽畢台大開放式課程中「台灣法律史」,以獲得基礎知識,便於理解課程內容及參與討論。所有選修者在課前須閱畢該次上課的指定閱讀教材,該等教材中,請自購《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至臺大出版中心門市部購買打8折),其餘則請向圖書館借閱實體書或電子版,或閱讀教學網站上提供的全文。

上課時先由一人或兩人一組(研究生優先),就標記「*」的指定閱讀論文,提出15-20分鐘的論點闡釋及評述(非僅對內容為摘要)。授課老師再就報告為評論或補充,並由師生針對各議題進行討論,且鼓勵所有選修者從各自的角度或專業訓練出發提出看法,特別期待非法學專攻者,對法律制度及法學專有名詞或概念有所質問。所列之「建議閱讀文獻」,係供學生進階研究(含撰寫期末報告)時使用,選修者亦可參考這些文獻而確立自己的期末報告題目。

每位選修者於期末須交一篇書面報告,大學部學生可就整個課程講授或討論的內容提出「心得報告」,碩、博士班學生則須就涉及日治時期法律史的特定議題,完成一篇字數不限的期末報告。按台灣學界對日治時期歷史已有相當數量的華文文獻,還有一部分以當時的漢文書寫之史料,但欲做具有較高原創性之研究者,仍需具有使用戰前日文文獻的能力。建議選修者盡量利用全台或台大圖書館各種已數位化的史料,或到中研院台史所實地了解史料種類及利用方式。

期末成績將依平日上課時的種種表現,以及期末報告的學術品質而決定。期末書面報告在學期結束後一週之前繳交,請選修者規劃好自己寫作的時間,準時提出報告是學術訓練的一部分。往年有不少期末報告,具有成為卓越論文的資質與潛力,期待有志者能再深入探究、調整論述,以在學術場域公開發表。亦可考慮在本課程探究與日治時期法律有關之議題,下學期再於法律史專題研究的課程鑽研同一議題在戰後台灣之發展。 
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1.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2.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09/03  緒言(含課程介紹)
王泰升,〈多源的台灣民法:130年的在地匯合(上)〉,《台灣法律人》,第42期(2025年5月),頁1-43;王泰升,2021年7月,〈人的歷史、法的歷史: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灣法律人》,創刊號,頁1-26。
關於授課老師最新見解,參閱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台北,元照,增訂版,2025),增訂版序。
具體呈現本課程論述重點者,如探究司法觀於日治台灣開始從傳統轉型至現代: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2022年出版),分上、下篇,計8章。該書又以本課程主要指定教材: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的論述為基礎知識。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台灣的法學需「出師」──歐美日中學術知識的在地化〉,《台灣法律人》,第37期(2024年7月),頁37-58。
王泰升,〈臺灣法律史的提出及學科化〉;邱澎生,〈「學科化」如何成為問題?-法史研究者的定位與展望〉;陳惠馨,〈回應與挑戰-評王泰升之「臺灣法律史的提出及學科化」〉;顏厥安,〈此在是個大海-評王泰升之「臺灣法律史的提出及學科化」〉;王泰升,〈再論臺灣法律史:對評論人的回應〉,《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年特刊1,頁1-197。
陳宛妤,〈探尋臺灣財產法秩序的變遷-臺灣財產法史研究的現狀與課題〉,《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年特刊1,頁199-251。
陳政佑,〈近三十年來臺灣刑事司法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年特刊1,頁253-317。
吳俊瑩,〈臺灣法律專業社群的研究史回顧〉,《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年特刊1,頁319-370。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台北:王泰升,元照總經銷,2010),第二章,「因多源而多元與外來法的在地化」,頁39-93

 
第2週
09/10  一、清治台灣法律史
(一)清朝對台的統治政策及各項施政上作為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台北:元照,增訂版,2025),第三章至第五章,或至臺大開放式課程: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第3-5講;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台北:聯經,修訂二版,2014),頁25-46(第一章第一節)。另可參閱姚雨薌原纂、胡仰山增輯,《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台北:文海,重刊),與清治台灣有關之條文;薛允升著述,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台北,1970)。

(二)再訪「傳統中國法」:原意與轉譯
特別是關於「轉譯」部分,強烈建議閱讀: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2022年),第1章。
*王泰升、曾文亮、吳俊瑩,〈清治時期傳統中國的審案機制〉,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57-107;王泰升,〈再訪臺灣的調解制度:對傳統的現代化轉譯〉,《臺灣史研究》,第25卷第1期(2018年3月),頁101-136。
*陳韻如,〈「刁婦/民」的傳統中國「(非)法」秩序-預測論、潛規則與淡新檔案中的姦拐故事〉,《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年特刊1,頁371-454。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 2022),第1章至第4章。(後述六、的指定閱讀教材)
寺田浩明著,王亞新等譯,《權利與冤抑: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台北:聯經,1979)。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1984)。
張偉仁,《清代法制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3)。
黃源盛,《中國法史導論》(台北:元照,2012),頁299-330。
陳惠馨,《清代法制新探》(台北:五南,2012)。
瓊斯(William Jones)著,蘇亦工譯,〈大清律例研究〉,載於高道蘊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頁353-390。
滋賀秀三,范愉譯,〈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收於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9-53。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2001)。
鞏濤著,黃世杰譯,〈地毯上的圖案:試論清代法律文化中的「習慣」與「契約」〉,邱澎生、陳熙遠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台北:中央研究院、聯經,2009), 頁215-253。
岸本美緒,〈妻可賣否?-明清時代的賣妻、典妻習俗-〉,陳秋坤、洪麗完編,《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1600-1900)》(台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頁225-264。
林文凱,〈清代刑事審判文化:以臺灣命盜案件審判為個案之分析〉,《法制史研究》,第25期(2014年6月),頁95-103。
陳韻如,〈《淡新檔案》中姦拐案件:法律傳統的重新檢視〉,《臺灣史研究》,第25卷第4期(2018年12月),頁21-73。
 
第3週
09/17  二、戰前日本法律史
(一)治台前日本殖民者的法律經驗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台北:聯經,二版,2014),頁1-21、46-62(導論,第一章第二節)。補充山中永之佑等著,堯嘉寧等譯,《新日本近代法論》(台北:五南,2008),頁1-95、202-240、284-294。

(二)戰前日本法學史
王泰升,《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台北:臺大出版中心,2022),第4章第3節、第5章第1節、第6章第1節。
 
第4週
09/24  三、憲政體制與思想
*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 — 台、日的「一國兩制」〉,《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01-114;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2006),頁183-253。
*王泰升,《台灣自由民主法治的歷史基礎:追尋一個自由人國家》,第二章第一節至第四節(未定稿)。
參見「憲政體制之圖解」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近代西方憲政體制的到來〉,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114-132。
 
第5週
10/01  四、法源與立法內容
*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 — 臺、日的「一國兩制」〉,《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14-129;王泰升,〈從日本國立公文書館所藏史料試探日治時期台灣立法權之運作〉,收於王泰升,《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261-291。(附史料)參見「法律上的法源與政治上的權力運作」、王泰升,《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第5章第1節。吳俊瑩的台大歷史系博士論文〈日治台灣警察與現代生活秩序之形塑〉,頁26-27:新刑法典刪除「違警罪」,違警罪不再被視為法律事項,改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之,在日本內地施行1908年《警察犯處罰令》,故《台灣違警例》以府令發布;頁96:犯罪即決例律令案就增列輕罪部分,法制局刪除數種只剩賭博罪(要求警察原則上處理警察犯,故例外從嚴),凡此涉及刑法上之罪,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須以律令為之。關於民事法源:王泰升,〈多源的台灣民法:130年的在地匯合(上)〉,《台灣法律人》,第42期(2025年5月),頁9-11。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二章。

[建議閱讀文獻]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2002),頁79-129、135-144、207、240、249、257-258、296-297。
 
第6週
10/08  五、行政組織與作用
*陳姃湲編,《看不見的殖民邊緣》(台北:玉山社,2012),頁32-103。參見「日治時期行政組織與作用法屬性之圖示」
*王泰升,〈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現代法治初體驗: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1期(2011年3月),頁1-98。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八章。
王泰升,〈原住民族相關法制的回顧及省思〉,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427-487。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29-132、257-327。
李崇禧,《日本時代臺灣警察制度之研究》,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42-49、53-55、60-75、81-87、90-102、108-110、116-117、121-123、163-188。
吳俊瑩,〈日治台灣警察與現代生活秩序的形塑:以違警罪的即決為中心〉,台大歷史系博士論 文,2020。
陳姃湲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底層社會:臺灣與朝鮮》(台北:中央研究院台史所,2018)。
陳若蘭,〈臺灣初次地方選舉:日本殖民政府的制度性操作〉,《臺灣史研究》,第22卷第3期(2015年9月),頁139-175。
吳豪人,《「野蠻」的復權:臺灣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與現代法秩序的自我救贖》,台北:春山,2019。
 
第7週
10/15  六、法律專業社群及司法運作實況
王泰升,《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修訂版),第1章。
*王泰升,《臺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第一篇,「日治時期」部分(講義:頁6-21;法務部出版品:頁13-38);曾文亮,〈日治台灣的辯護士社群〉,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233-273。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三章
*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增訂版,2022),第1章至第4章。
*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第5章至第8章。

[建議閱讀文獻]
吳豪人,《殖民地的法學者:「現代」樂園的漫遊者群像》(台北:臺大出版中心,2017)。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台北:作者自刊,元照總經銷,2010),第五章「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第六章「日治時期的司法官僚法學:以姉齒松平之生平及研究業績為例」,頁167-242。
王泰升,〈日治臺灣與現代型司法的初次相遇及其遺緒〉,《月旦法學雜誌》,第197期(2011年10月),頁69-91。
王泰升,〈傳統訟師陰影下的現代律師:日治台灣民眾近用辯護士之實證分析〉,《台灣法律人》,第7期(2022年1月),頁1-35。
王泰升、曾文亮,《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頁1-103。
王泰升,〈台灣社會中律師的角色:鬥士乎?生意人乎?〉,《台灣法學雜誌》,第186期(2011年10月),頁6-16。
陳鋕雄,〈日治時期的臺灣法曹;以國家為中心之歷史考察〉,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1996。
陳宛妤,〈辯護士古屋貞雄的跨境、思想與行動〉,《臺灣史研究》,第24卷第3期(2016年9月),頁49-86。
王泰升、曾文亮、吳俊瑩,〈追尋記憶中的台北律師公會會館:啟動律師業的轉型正義工程〉,《律師法學期刊》,創刊號(2018年6月),頁1-62。
 
第8週
10/22  同10/15之閱讀素材。 
第9週
10/29  同10/15之閱讀素材。 
第10週
11/05  七、刑事司法(刑罰史)
*王泰升,〈日治時期刑事司法與台灣社會的變遷〉,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167-232)。此文增補王泰升著《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四章之內容。

[建議閱讀文獻]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79-204。
王祥豪,〈日治時期治安警察法與台灣人政治反對運動〉,收於台灣法律史學會、劉恆妏、曾文亮、劉晏齊編,《台灣法律史的探究及其運用》(台北:元照,2016),頁219-245。
林政佑,《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與實踐》(台北:國史館,2014)。
吳俊瑩,〈日治台灣警察與現代生活秩序的形塑:以違警罪的即決為中心〉,台大歷史系博士論文,2020。
 
第11週
11/12  八、財產法(制度與經濟史)
王泰升,《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修訂版),第1章、第6章第 1節。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五章 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財產法的部份。參見「現代法上『權利』概念的社會意涵」。「權利」之救濟方式:判調分立,參見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2022),第1章。
*陳宛妤、王泰升,〈日治初期資本主義財產法制的確立〉,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275-312。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論岡松參太郎的舊慣法學:政治僅一時、學問才是永恆〉,《台灣法律人》,第22期(2023年4月),頁1-27。
林文凱,〈日治初期基隆土地糾紛事件的法律社會史分析(1898-1905)〉,《成大歷史學報》,第48期(2015年6月),頁121-156。
王泰升,〈台灣企業組織法之初探與省思 — 以合股之變遷為中心〉,收於同作者《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北:自刊,第2版,2006),頁287-322。
王泰升,〈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收於王泰升,《台灣法的世紀變革》,頁323-364
 
第12週
11/19  不上課(觀看《牛車來去》影集中前14集、《聽海湧》影集) 
第13週
11/26  不上課(觀看《牛車來去》影集中前14集、《聽海湧》影集) 
第14週
12/03  九、身分法(家族史)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五章第四節;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五章 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身分法的部份。

*沈靜萍,〈多元鑲嵌的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313-339。

共同討論《牛車來去》影集中前14集,顯現了哪些日治台灣的法律經驗?

[建議閱讀文獻]
沈靜萍,《多元鑲嵌的臺灣日治時期家族法》(台北:元照,2015)。
葉蓁,〈台灣法上從傳統邁向現代的未成年人監護〉,台大法律系碩士論文,2020。
王泰升,〈論岡松參太郎的舊慣法學:政治僅一時、學問才是永恆〉,《台灣法律人》,第22期(2023年4月),頁1-27。
陳昭如,〈日本時代臺灣女性離婚權的形成:權力、性別與殖民主義〉,收於若林正丈、吳密察編,《臺灣重層近代化論文集》(台北:播種者,2000),頁211-254。
曾文亮,〈全新的「舊慣」:總督府法院對臺灣人家族習慣的改造(1898-1943)〉,《臺灣史研究》,第17卷第1期(2010年3月),頁125-174。
王泰升,〈導論〉,收於王泰升主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當中的「七、多元法律觀底下親屬繼承國家法與社會實踐的頡抗」。 
第15週
12/10  十、歷史評價及其遺留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六章;王泰升,〈八十年後回顧台灣人的日本時代〉,《台灣法律人》第41期(2025年4月),頁73-80。
*王泰升,《台灣人的國籍初體驗》(台北:五南,2015)。該書有關史料之使用方式,可供期末報告參考。
共同討論《聽海湧》影集中,顯現了哪些日治台灣的法律經驗?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多源的台灣民法:130年的在地匯合(上)〉,《台灣法律人》,第42期(2025年5月),頁1-43。
曾文亮,〈戰後臺灣對日治時期法制的詮釋與評價(1945-1970)〉,收於李承機、李育霖編,《「帝國」在臺灣II:「日本時代」的歷史記憶》(台北:臺大出版中心,2020),頁71-104。
王泰升,〈戰後初期新內地的再延長與法律現代化〉,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341-373。
王泰升,〈論台灣法律史在司法實務上的運用〉,收於同作者,《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台北:元照,2005),頁217-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