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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週 |
09/03 |
緒言(含課程介紹)
王泰升,〈多源的台灣民法:130年的在地匯合(上)〉,《台灣法律人》,第42期(2025年5月),頁1-43;王泰升,2021年7月,〈人的歷史、法的歷史: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灣法律人》,創刊號,頁1-26。
關於授課老師最新見解,參閱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台北,元照,增訂版,2025),增訂版序。
具體呈現本課程論述重點者,如探究司法觀於日治台灣開始從傳統轉型至現代: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2022年出版),分上、下篇,計8章。該書又以本課程主要指定教材: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的論述為基礎知識。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台灣的法學需「出師」──歐美日中學術知識的在地化〉,《台灣法律人》,第37期(2024年7月),頁37-58。
王泰升,〈臺灣法律史的提出及學科化〉;邱澎生,〈「學科化」如何成為問題?-法史研究者的定位與展望〉;陳惠馨,〈回應與挑戰-評王泰升之「臺灣法律史的提出及學科化」〉;顏厥安,〈此在是個大海-評王泰升之「臺灣法律史的提出及學科化」〉;王泰升,〈再論臺灣法律史:對評論人的回應〉,《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年特刊1,頁1-197。
陳宛妤,〈探尋臺灣財產法秩序的變遷-臺灣財產法史研究的現狀與課題〉,《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年特刊1,頁199-251。
陳政佑,〈近三十年來臺灣刑事司法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年特刊1,頁253-317。
吳俊瑩,〈臺灣法律專業社群的研究史回顧〉,《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年特刊1,頁319-370。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台北:王泰升,元照總經銷,2010),第二章,「因多源而多元與外來法的在地化」,頁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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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週 |
09/10 |
一、清治台灣法律史
(一)清朝對台的統治政策及各項施政上作為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台北:元照,增訂版,2025),第三章至第五章,或至臺大開放式課程: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第3-5講;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台北:聯經,修訂二版,2014),頁25-46(第一章第一節)。另可參閱姚雨薌原纂、胡仰山增輯,《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台北:文海,重刊),與清治台灣有關之條文;薛允升著述,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台北,1970)。
(二)再訪「傳統中國法」:原意與轉譯
特別是關於「轉譯」部分,強烈建議閱讀: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2022年),第1章。
*王泰升、曾文亮、吳俊瑩,〈清治時期傳統中國的審案機制〉,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57-107;王泰升,〈再訪臺灣的調解制度:對傳統的現代化轉譯〉,《臺灣史研究》,第25卷第1期(2018年3月),頁101-136。
*陳韻如,〈「刁婦/民」的傳統中國「(非)法」秩序-預測論、潛規則與淡新檔案中的姦拐故事〉,《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年特刊1,頁371-454。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 2022),第1章至第4章。(後述六、的指定閱讀教材)
寺田浩明著,王亞新等譯,《權利與冤抑: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台北:聯經,1979)。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1984)。
張偉仁,《清代法制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3)。
黃源盛,《中國法史導論》(台北:元照,2012),頁299-330。
陳惠馨,《清代法制新探》(台北:五南,2012)。
瓊斯(William Jones)著,蘇亦工譯,〈大清律例研究〉,載於高道蘊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頁353-390。
滋賀秀三,范愉譯,〈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收於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9-53。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2001)。
鞏濤著,黃世杰譯,〈地毯上的圖案:試論清代法律文化中的「習慣」與「契約」〉,邱澎生、陳熙遠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台北:中央研究院、聯經,2009), 頁215-253。
岸本美緒,〈妻可賣否?-明清時代的賣妻、典妻習俗-〉,陳秋坤、洪麗完編,《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1600-1900)》(台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頁225-264。
林文凱,〈清代刑事審判文化:以臺灣命盜案件審判為個案之分析〉,《法制史研究》,第25期(2014年6月),頁95-103。
陳韻如,〈《淡新檔案》中姦拐案件:法律傳統的重新檢視〉,《臺灣史研究》,第25卷第4期(2018年12月),頁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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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週 |
09/17 |
二、戰前日本法律史
(一)治台前日本殖民者的法律經驗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台北:聯經,二版,2014),頁1-21、46-62(導論,第一章第二節)。補充山中永之佑等著,堯嘉寧等譯,《新日本近代法論》(台北:五南,2008),頁1-95、202-240、284-294。
(二)戰前日本法學史
王泰升,《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台北:臺大出版中心,2022),第4章第3節、第5章第1節、第6章第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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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週 |
09/24 |
三、憲政體制與思想
*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 — 台、日的「一國兩制」〉,《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01-114;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2006),頁183-253。
*王泰升,《台灣自由民主法治的歷史基礎:追尋一個自由人國家》,第二章第一節至第四節(未定稿)。
參見「憲政體制之圖解」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近代西方憲政體制的到來〉,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11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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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週 |
10/01 |
四、法源與立法內容
*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 — 臺、日的「一國兩制」〉,《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14-129;王泰升,〈從日本國立公文書館所藏史料試探日治時期台灣立法權之運作〉,收於王泰升,《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261-291。(附史料)參見「法律上的法源與政治上的權力運作」、王泰升,《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第5章第1節。吳俊瑩的台大歷史系博士論文〈日治台灣警察與現代生活秩序之形塑〉,頁26-27:新刑法典刪除「違警罪」,違警罪不再被視為法律事項,改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之,在日本內地施行1908年《警察犯處罰令》,故《台灣違警例》以府令發布;頁96:犯罪即決例律令案就增列輕罪部分,法制局刪除數種只剩賭博罪(要求警察原則上處理警察犯,故例外從嚴),凡此涉及刑法上之罪,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須以律令為之。關於民事法源:王泰升,〈多源的台灣民法:130年的在地匯合(上)〉,《台灣法律人》,第42期(2025年5月),頁9-11。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二章。
[建議閱讀文獻]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2002),頁79-129、135-144、207、240、249、257-258、29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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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週 |
10/08 |
五、行政組織與作用
*陳姃湲編,《看不見的殖民邊緣》(台北:玉山社,2012),頁32-103。參見「日治時期行政組織與作用法屬性之圖示」
*王泰升,〈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現代法治初體驗: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1期(2011年3月),頁1-98。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八章。
王泰升,〈原住民族相關法制的回顧及省思〉,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427-487。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29-132、257-327。
李崇禧,《日本時代臺灣警察制度之研究》,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42-49、53-55、60-75、81-87、90-102、108-110、116-117、121-123、163-188。
吳俊瑩,〈日治台灣警察與現代生活秩序的形塑:以違警罪的即決為中心〉,台大歷史系博士論 文,2020。
陳姃湲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底層社會:臺灣與朝鮮》(台北:中央研究院台史所,2018)。
陳若蘭,〈臺灣初次地方選舉:日本殖民政府的制度性操作〉,《臺灣史研究》,第22卷第3期(2015年9月),頁139-175。
吳豪人,《「野蠻」的復權:臺灣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與現代法秩序的自我救贖》,台北:春山,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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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週 |
10/15 |
六、法律專業社群及司法運作實況
王泰升,《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修訂版),第1章。
*王泰升,《臺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第一篇,「日治時期」部分(講義:頁6-21;法務部出版品:頁13-38);曾文亮,〈日治台灣的辯護士社群〉,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233-273。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三章
*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增訂版,2022),第1章至第4章。
*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第5章至第8章。
[建議閱讀文獻]
吳豪人,《殖民地的法學者:「現代」樂園的漫遊者群像》(台北:臺大出版中心,2017)。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台北:作者自刊,元照總經銷,2010),第五章「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第六章「日治時期的司法官僚法學:以姉齒松平之生平及研究業績為例」,頁167-242。
王泰升,〈日治臺灣與現代型司法的初次相遇及其遺緒〉,《月旦法學雜誌》,第197期(2011年10月),頁69-91。
王泰升,〈傳統訟師陰影下的現代律師:日治台灣民眾近用辯護士之實證分析〉,《台灣法律人》,第7期(2022年1月),頁1-35。
王泰升、曾文亮,《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頁1-103。
王泰升,〈台灣社會中律師的角色:鬥士乎?生意人乎?〉,《台灣法學雜誌》,第186期(2011年10月),頁6-16。
陳鋕雄,〈日治時期的臺灣法曹;以國家為中心之歷史考察〉,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1996。
陳宛妤,〈辯護士古屋貞雄的跨境、思想與行動〉,《臺灣史研究》,第24卷第3期(2016年9月),頁49-86。
王泰升、曾文亮、吳俊瑩,〈追尋記憶中的台北律師公會會館:啟動律師業的轉型正義工程〉,《律師法學期刊》,創刊號(2018年6月),頁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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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週 |
10/22 |
同10/15之閱讀素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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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週 |
10/29 |
同10/15之閱讀素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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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週 |
11/05 |
七、刑事司法(刑罰史)
*王泰升,〈日治時期刑事司法與台灣社會的變遷〉,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167-232)。此文增補王泰升著《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四章之內容。
[建議閱讀文獻]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79-204。
王祥豪,〈日治時期治安警察法與台灣人政治反對運動〉,收於台灣法律史學會、劉恆妏、曾文亮、劉晏齊編,《台灣法律史的探究及其運用》(台北:元照,2016),頁219-245。
林政佑,《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與實踐》(台北:國史館,2014)。
吳俊瑩,〈日治台灣警察與現代生活秩序的形塑:以違警罪的即決為中心〉,台大歷史系博士論文,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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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週 |
11/12 |
八、財產法(制度與經濟史)
王泰升,《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修訂版),第1章、第6章第 1節。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五章 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財產法的部份。參見「現代法上『權利』概念的社會意涵」。「權利」之救濟方式:判調分立,參見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2022),第1章。
*陳宛妤、王泰升,〈日治初期資本主義財產法制的確立〉,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275-312。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論岡松參太郎的舊慣法學:政治僅一時、學問才是永恆〉,《台灣法律人》,第22期(2023年4月),頁1-27。
林文凱,〈日治初期基隆土地糾紛事件的法律社會史分析(1898-1905)〉,《成大歷史學報》,第48期(2015年6月),頁121-156。
王泰升,〈台灣企業組織法之初探與省思 — 以合股之變遷為中心〉,收於同作者《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北:自刊,第2版,2006),頁287-322。
王泰升,〈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收於王泰升,《台灣法的世紀變革》,頁32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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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週 |
11/19 |
不上課(觀看《牛車來去》影集中前14集、《聽海湧》影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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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週 |
11/26 |
不上課(觀看《牛車來去》影集中前14集、《聽海湧》影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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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週 |
12/03 |
九、身分法(家族史)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五章第四節;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五章 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身分法的部份。
*沈靜萍,〈多元鑲嵌的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313-339。
共同討論《牛車來去》影集中前14集,顯現了哪些日治台灣的法律經驗?
[建議閱讀文獻]
沈靜萍,《多元鑲嵌的臺灣日治時期家族法》(台北:元照,2015)。
葉蓁,〈台灣法上從傳統邁向現代的未成年人監護〉,台大法律系碩士論文,2020。
王泰升,〈論岡松參太郎的舊慣法學:政治僅一時、學問才是永恆〉,《台灣法律人》,第22期(2023年4月),頁1-27。
陳昭如,〈日本時代臺灣女性離婚權的形成:權力、性別與殖民主義〉,收於若林正丈、吳密察編,《臺灣重層近代化論文集》(台北:播種者,2000),頁211-254。
曾文亮,〈全新的「舊慣」:總督府法院對臺灣人家族習慣的改造(1898-1943)〉,《臺灣史研究》,第17卷第1期(2010年3月),頁125-174。
王泰升,〈導論〉,收於王泰升主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當中的「七、多元法律觀底下親屬繼承國家法與社會實踐的頡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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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週 |
12/10 |
十、歷史評價及其遺留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六章;王泰升,〈八十年後回顧台灣人的日本時代〉,《台灣法律人》第41期(2025年4月),頁73-80。
*王泰升,《台灣人的國籍初體驗》(台北:五南,2015)。該書有關史料之使用方式,可供期末報告參考。
共同討論《聽海湧》影集中,顯現了哪些日治台灣的法律經驗?
[建議閱讀文獻]
王泰升,〈多源的台灣民法:130年的在地匯合(上)〉,《台灣法律人》,第42期(2025年5月),頁1-43。
曾文亮,〈戰後臺灣對日治時期法制的詮釋與評價(1945-1970)〉,收於李承機、李育霖編,《「帝國」在臺灣II:「日本時代」的歷史記憶》(台北:臺大出版中心,2020),頁71-104。
王泰升,〈戰後初期新內地的再延長與法律現代化〉,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北:臺大出版中心,台灣史論叢法律篇,2019),頁341-373。
王泰升,〈論台灣法律史在司法實務上的運用〉,收於同作者,《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台北:元照,2005),頁217-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