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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刑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三 Seminar on Basic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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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期 |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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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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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
周漾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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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7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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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識別碼 |
A21 M2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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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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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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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半年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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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修 |
選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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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星期四5,6(12: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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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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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教室為法研6。 限碩士班以上 總人數上限:2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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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31LAW7387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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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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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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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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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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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主題:刑罰的意義
本學期的討論主題是刑罰的意義。「為何要對於犯罪人施加刑罰?」這一個古老且經典的問題,似乎到現在還沒有令人滿意的解答。如果刑罰的意義在於預防,那麼為什麼不能把屢罰不改的微罪犯罪人永遠監禁?如果刑罰的意義在於溝通.那麼為什麼要以一種現實上讓人痛苦的方式對待犯罪人,而不是只在凱達格蘭大道上舉牌宣告其錯誤?如果刑罰最終的意義是透過應報實現正義,那麼所謂的正義究竟是什麼?對應於此的不法、罪責以及刑罰之間的內在關聯又是什麼?我們是否可以乾脆地承認,刑罰不過就是一種赤裸裸用以展現社會權力的區分與排除機制?
除了以上根本問題之外,還有一些與刑罰意義相關連的概念尚未被充分釐清。諸如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通常只被視為論理時無可質疑的預設,以致於我們並不清楚,刑罰到底為何不能超過罪行?倘若罪刑必須相當,用以回應傷害罪的刑罰,為什麼是自由刑,卻不是在犯罪人身上也劃上幾刀?當然無可迴避的還有流行的死刑議題。然而,就算在理論層次上獲得了澄清,但刑事司法作為最直接且迅速反應社會與政治力量的場域,究竟還能保有多少堅持?
主要問題:
一、 各種刑罰理論的分析(預防理論、應報理論、贖罪理論、溝通理論等)
二、 刑罰概念的法哲學證立
三、 刑罰理論的社會意涵
四、 個別刑罰種類的正當性與實效性
五、 刑罰的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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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深化對於刑法基礎理論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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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同學應於第一次上課出席,以選擇及分配報告題目。報告題目不以課程概要所列著為限。於口頭報告時同學應先完成書面報告初稿,並於報告前至少兩日將報告檔案上傳Ceiba網站給修課同學參考。每位同學並應擔任一次報告評論人,針對他人的報告做5分鐘左右的批判性評論。期末應繳交完整的書面報告給授課教師。成績的評量以書面報告、口頭報告以及對他人報告之評論的綜合表現為基礎。修課同學不以有德文閱讀能力為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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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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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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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待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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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待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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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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