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稅務訴訟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Tax Litigation (Ⅰ) |
開課學期 |
110-1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葛克昌 |
課號 |
LAW7601 |
課程識別碼 |
A21 M467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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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3.0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二8,9,10(15:30~18:20) |
上課地點 |
霖1402 |
備註 |
總人數上限:58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101LAW7601_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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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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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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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一、課程緣起
自89年施行行政訴訟新制以來,稅務訴訟依舊高居行政訴訟案件量之最大宗,諸多爭訟案例係源於新興金融商品或保險、信託等,如認購權證及投資型保單等,傳統教科書的稅法學理早已無法全盤涵蓋,擬儘可能貼近實務爭訟的核心-會計與訴訟實務。
二、課程內容及進行方式
本學期課程計畫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為題,揀選數則典型判決,每次上課,第一節課先由碩士生進行分組報告,除須分析案例經過、成因、兩造事實法律爭議點及判決理論架構,第二節課則由有實際從事稅務訴訟經驗的律師、會計師以當事人代理人之地位,分從法律與會計角度進行分析,並試擬可行的訴訟架構,評估進一步救濟,如再審、上訴或聲請釋憲的可能性,第三節課為綜合研討,開放與會嘉賓自由提問並由報告同學回應,最後由教授給予若干簡評。本課程學期末將課堂報告蒐羅編輯,以案例分析的專書方式發表出版。
三、授課師資
本課程的開課教師為葛克昌教授。另每堂課由擁有稅務訴訟經驗的律師、會計師各一位,以實務工作者角度,協助案例分析的教學。
四、備註
本課程固定於每學年上學期開課,下學期則不開課。
本課程為三學分,有全新課名及課號,先前有修過稅務爭訟專題討論或稅務爭訟專題研究者,仍得修習。 |
課程目標 |
1、促進稅法的教學、研究與實際案例接軌,避免教學過度理論化。
2、透過在稅法學術界與實務界擁有豐富經驗的法官、律師、會計師來協助授課,修習本課程之學生可藉由多元化、案例式教學及研究,對稅務訴訟學術與實務更加了解。 |
課程要求 |
前階段先由不同老師進行授課,同學們於課堂上共同討論,後階段由同學選擇題目,一週一位同學發表報告。
※本課程開學後前三週使用Google Meet視訊授課,連結網址:
https://meet.google.com/nzc-xszt-ryk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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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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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1.葛克昌、鍾芳樺著,財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元照出版,2020年增訂三版。
2.葛克昌著,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析論,元照出版,2018年9月,二版。
3.葛克昌著,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稅捐稽徵法之新思維,翰蘆出版,2012年。
4.葛克昌著,所得稅與憲法,翰蘆出版,2009年。
(以上為建議用書。) |
指定閱讀 |
無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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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2週 |
9/28 |
蔡孟彥助理教授 授課:
盈虧互抵與租稅優惠 |
第3週 |
10/05 |
葛克昌教授 授課:
財稅法方法論—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為例 |
第4週 |
10/12 |
林文舟法官 授課: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範下的稅務訴訟舉證責任 |
第5週 |
10/19 |
林子傑大法官助理 授課
「再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稅的爭議問題--從釋字第620號到首件大法庭裁定」再延伸至「從大法官會議到憲法法庭--大法官助理角色的變遷」 |
第6週 |
10/26 |
學生報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字第3號裁定 |
第7週 |
11/02 |
學生報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字第4號裁定 |
第8週 |
11/09 |
學生報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大字第1號裁定 |
第9週 |
11/16 |
學生報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大字第2號裁定 |
第10週 |
11/23 |
學生報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大字第3號裁定 |
第11週 |
11/30 |
學生報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判字第449號 |
第12週 |
12/07 |
學生報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判字第434號 |
第13週 |
12/14 |
學生報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上字第475號 |
第14週 |
12/21 |
學生報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判字第638號 |
第15週 |
12/28 |
林子傑大法官助理 授課 |
第16週 |
1/04 |
劉介中法官/蔡孟彥助理教授合授 |
第17週 |
1/11 |
學生報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判字第59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