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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所得稅法一 Income Tax Law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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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期 |
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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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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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
柯格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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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7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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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識別碼 |
A21 M4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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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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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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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半年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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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修 |
選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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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星期一6,7(13:20~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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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
霖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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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4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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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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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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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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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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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所得稅法一之講授內容,係指所得稅法中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不包含個人應繳納之房地合一稅,以及營利事業應課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本課程討論關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應適用的基本原則(聯結稅法總論)、所得稅法規範之外在體系與法律解釋法、課稅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以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稽徵程序與制裁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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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透過本課程介紹,將完整理解稅法各論中居於核心關鍵地位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有關稅法規範,具備理解與解讀所得稅法規定的知識基礎、分析及批判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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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定期參與課程、踴躍提問並發表意見、參與期末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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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
3 h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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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另約時間 備註: 每週二上午11點半至12點半(建議與教師事先約定),或另行與教師約定週二以外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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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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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1. 陳清秀,稅法各論
2. 黃茂榮、葛克昌、陳清秀,稅法各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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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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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學生困難提供學生調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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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形式 |
以錄音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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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繳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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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形式 |
考試取代書面(口頭)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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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由師生雙方議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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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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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週 |
9/4 |
所得稅法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與其他稅目之間的關係(房地合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式、遺產及贈與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法條規範結構與外在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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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週 |
9/11 |
所得稅法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應適用的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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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週 |
9/18 |
稅捐主體:境內居住者與非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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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週 |
9/25 |
稅捐客體:所得概念與所得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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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週 |
10/2 |
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家戶所得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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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週 |
10/9→9/23 |
所得之實現時間與實現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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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週 |
10/16 |
稅基之計算:客觀淨值所得額的計算(列舉與概括成本費用計算、跨年度盈虧互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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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週 |
10/23 |
稅基之計算:主觀淨值所得額的計算(免稅額、標準列舉與特別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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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週 |
10/30 |
稅率與稅額的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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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週 |
11/6 |
受到優惠獎勵之個人所得與基於量能課稅原則而減免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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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週 |
11/13 |
本時段調整為期中考試時間,請同學務必出席考試(另外以11/11上午10點40分至12點10分補課,課程內容: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申報、配合調查與繳納稅捐之稽徵協力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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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週 |
11/20 |
結算申報程序與就源扣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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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週 |
11/27 |
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事實之調查與資料的查核:推計課稅與核實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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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週 |
12/4 |
違反稽徵協力義務之制裁處分(行為罰與漏稅罰):借名行為之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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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週 |
12/11 |
納稅義務人所提起之權利救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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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週 |
12/18 |
期末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