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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財政法專題研究四 Seminar on Public Finance Law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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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期 |
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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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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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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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7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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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識別碼 |
A21 M5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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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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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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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半年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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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修 |
選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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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星期二6,7(13:20~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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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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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教室為法研7。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2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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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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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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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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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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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課程一向以財政法之各領域為檢討之對象,但亦不排斥行政法、社會保障法等公法領域課題之檢討,以符實際需要。實際運作時並將徵詢修習者之意見,以增強本課程之廣度。本學期仍延續此一向來之作法,除必要的公法領域(由修習者協議)外,主要將以「社會保險之財政問題」為對象,就理論與實務兩方面進行檢討。
如眾所知,我國社會保障支出佔歲出預算的比例年年增加,由此現象可謂我國亦不斷往社會福利國家之路邁進,然而在此過程,「財政不足以負荷」、「增稅、增福利」、「政府破產」的呼聲亦不曾間斷,如實反映了社會保障財政問題的複雜性與嚴重性。社會保險雖說具有以保費收入充當保險支出的財政上自給自足性質,但不可否認的,除國庫(乃至公庫)的大量補貼外,雇主負擔亦所關至重,馴至我國社會保險是否真正具有自給自足之性質?廣受質疑。如再檢討其支出之不合理處,則我國社會保險之傾覆危機,殆有危如壘卵之勢。有鑑於此,本學期將以各重要社會保險為對象,就此進行學術上之檢討。
有鑑於此一領域之重要性,本學期擬與修習者一同挑戰此一課題。課程進行方式則採報告─評論─討論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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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透過此課程,訓練修習者財政法與社會保障法雙方面之發掘,解決問題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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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修習者應具公法之基本能力,並應修過財政法。
除報告外,修習者應參與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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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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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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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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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待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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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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