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經濟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Economic Law (Ⅰ) |
開課學期 |
100-1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廖義男 |
課號 |
LAW7141 |
課程識別碼 |
A21 M5310 |
班次 |
|
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二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法研1 |
備註 |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24人 |
|
|
課程簡介影片 |
|
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
課程概述 |
經濟法專題研究大綱
公平交易法自1992年2月4日施行迄今已有十六年,中間曾於1999年、2000年、2002年修正三次。近年來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明確標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一獨立行政機關,擬更名為國家公平交易委員會,並且因應商標法之修正與發展,擬就公平交易法有關商品或服務表徵之規範予以調整。此外,為使公平交易法單純為事業競爭行為之規範,因而擬抽離出現行法中有關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規定而單獨制定專法規範之,並且基於合乎競爭行為体系之分類及更合理之安排,章節名稱及規範內容及條文亦須作修正與調整。另外,本於多年來執法經驗,若干事項之規範亦須檢討修正與改善,例如,聯合行為之例外,應否及如何增加?應否增加「策反規定」而使違法之聯合行為較易曝光?結合行為之申報、異議、禁止及許可程序應否加強其公開原則及明定舉證責任之歸屬?垂直限制價格之規範包括商品及服務時,其規範原則、效力與責任效果與其他非價格之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之規範原則應否相同或應有所差異?又不實廣告之規範應否擴大其適用範圍?第二十四條概括補遺條款應否具体類型化?再者,主管機關之調查權應否及如何強化?以及其裁決程序應否加強程序當事人之參與?對獨立行政機關之裁決不服之救濟程序得否不經訴願?等問題都值得研究。另一方面,中國大陸「反壟斷法」於2008年8月1日開始施行,該法主要規範原則多處參考歐盟及德國法制,鑑於兩岸經貿關係密切及台商在大陸投資經營者眾多,兩岸有關限制競爭行為規範之比較,分析及評述其異同,有助於台商經營策略如何因應而利其發展,因而亦有研究之需要。 |
課程目標 |
使選課者認識市場經濟之競爭法理及實務發展之案例,並培養選課者歸納及評析法院裁判之能力。 |
課程要求 |
綜合上述,本課程之議題如下:並分由選課同學依其興趣撰寫一萬五千字左右報告,提出討論。
1. 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重點與內容之評述
2. 大陸反壟斷法之体系、內容及規範原則與公平交易法之比較
3. 商標法之修正與公平交易法關於表徵規範之競合
4. 聯合行為例外之許可、集体豁免原則或法定例外原則之優缺點比較
5. 水平限制競爭行為與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之評價有無不同?其規範原則應否區別而分開規範?
6. 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之規範應否區分其為「價格」或「非價格」而異其規範原則?
7. 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化之重新整理及公權力介入之條件
8. 從行政調查與刑事調查之區別論主管機關調查權強化之方法與界限
9. 獨立行政機關裁決之正當法律程序及對其裁決不服之救濟程序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
Office Hours |
|
參考書目 |
|
指定閱讀 |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