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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民事責任法專題研究四 LIABILITY OF THE CIVIL LAW(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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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期 |
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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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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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
陳忠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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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7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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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識別碼 |
A21 M6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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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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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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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半年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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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修 |
選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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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星期二5,6(12: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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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
社法研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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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先修科目:民事責任法專題研究三(適用全校學生,含研究生)。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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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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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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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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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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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民事責任法專題研究
課程說明
授課老師:陳忠五
2007.2-2007.6
法律學研究所
題目:侵害「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法保護客體,包括權利與利益。「權利」作為民事責任法保護客體,向來並無爭議。「利益」是否為民事責任法保護客體?以何種責任類型(契約責任、侵權責任或法定特別責任)加以保護?以何種歸責原理或責任要件加以保護,則頗有爭議。比較法上如此,我國法更然。
所謂「利益」,只是一種事實狀態,內容相當空泛概括,「侵害利益」究何所指,往往不易掌握,尤其是所謂的「純粹經濟上損失」(pure economic loss)或「純粹財產上損害」(reines Vermögenschaden),其是否存在,主體、內容或範圍如何,通常難以明確界定,則在法律保護位階上,是否應完全等同於「權利」,同受民事責任法保護,是理論與實務上值得研究的問題。
有鑑於此,本學期預計以「侵害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作為研究專題。上課內容,主要分二部分:
第一部分,開學後約四、五週時間,由任課老師發給選課同學其新近撰寫完成的論文「論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約120頁),以此為題,負責報告,每次上課報告一部分,其後開放選課同學參與發問討論。
第二部分,開學後第五、六週起,由選課同學依選定題目輪流報告。上課口頭報告必須事先交出報告大綱,作為發問討論基礎,上課口頭報告後再依發問討論內容修正後,於學期結束以前交出正式書面報告。報告體裁,原則上以「判決評論」為主,「學說介紹」或「比較法研究」為輔。報告題目,暫訂如下,並於開學後前幾週任課老師報告時,增補之:
*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害營業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以保護他人「利益」為目的之法律的侵權責任
*民法特殊侵權行為規定與利益的保護
*侵害利益的締約過失責任
*債務履行輔助人侵害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利益的國家賠償責任
*律師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會計師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代書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不正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破壞有價證券交易秩序的損害賠償責任
*訴訟行為侵害他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保全行為侵害他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執行行為侵害他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課程特別重視學生上課前的準備工作以及上課時共同參與研討的情形,所以選課學生必須要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功課,否則請勿選修。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上課不得缺席。學期成績將依平時上課報告、學期報告及參與討論情形評定。上課缺席三次,學期成績即不及格。
本專題相關參考文獻,將於開學後約四、五週任課老師報告時,隨堂指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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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民事責任法專題研究
課程說明
授課老師:陳忠五
2007.2-2007.6
法律學研究所
題目:侵害「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法保護客體,包括權利與利益。「權利」作為民事責任法保護客體,向來並無爭議。「利益」是否為民事責任法保護客體?以何種責任類型(契約責任、侵權責任或法定特別責任)加以保護?以何種歸責原理或責任要件加以保護,則頗有爭議。比較法上如此,我國法更然。
所謂「利益」,只是一種事實狀態,內容相當空泛概括,「侵害利益」究何所指,往往不易掌握,尤其是所謂的「純粹經濟上損失」(pure economic loss)或「純粹財產上損害」(reines Vermögenschaden),其是否存在,主體、內容或範圍如何,通常難以明確界定,則在法律保護位階上,是否應完全等同於「權利」,同受民事責任法保護,是理論與實務上值得研究的問題。
有鑑於此,本學期預計以「侵害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作為研究專題。上課內容,主要分二部分:
第一部分,開學後約四、五週時間,由任課老師發給選課同學其新近撰寫完成的論文「論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約120頁),以此為題,負責報告,每次上課報告一部分,其後開放選課同學參與發問討論。
第二部分,開學後第五、六週起,由選課同學依選定題目輪流報告。上課口頭報告必須事先交出報告大綱,作為發問討論基礎,上課口頭報告後再依發問討論內容修正後,於學期結束以前交出正式書面報告。報告體裁,原則上以「判決評論」為主,「學說介紹」或「比較法研究」為輔。報告題目,暫訂如下,並於開學後前幾週任課老師報告時,增補之:
*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害營業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以保護他人「利益」為目的之法律的侵權責任
*民法特殊侵權行為規定與利益的保護
*侵害利益的締約過失責任
*債務履行輔助人侵害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利益的國家賠償責任
*律師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會計師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代書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不正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破壞有價證券交易秩序的損害賠償責任
*訴訟行為侵害他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保全行為侵害他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執行行為侵害他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課程特別重視學生上課前的準備工作以及上課時共同參與研討的情形,所以選課學生必須要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功課,否則請勿選修。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上課不得缺席。學期成績將依平時上課報告、學期報告及參與討論情形評定。上課缺席三次,學期成績即不及格。
本專題相關參考文獻,將於開學後約四、五週任課老師報告時,隨堂指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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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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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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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另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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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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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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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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