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二 SEMINAR ON CRIMINAL PROCEDURE (II) |
開課學期 |
98-1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王兆鵬 |
課號 |
LAW7425 |
課程識別碼 |
A21 M862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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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五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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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教室為法研5。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2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981SCR2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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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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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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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刑事救濟程序
王兆鵬
Remedie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人民被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常遭遇國家無數強制行為,例如拘提、搜索、扣押、羈押、判決、送入看守所、監獄等等;這些國家行為之主體有警察、檢察官、法官、看守所官員、監獄官員等等;這些行為也包括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前者如搜索扣押物品、強行剃髮、施以械具,後者如對非法或不合理扣押物不予發還、對被押人之疾病不提供醫療救治或提供不良之醫療救濟、羈押環境極端擁擠或不衛生等等情形。
對於上述這些強制行為,我國相關法律有規定救濟程序者,有未規定救濟程序者,例如羈押環境極端擁擠或不衛生等。即令有規定救濟程序者,其相關程序亦未必合理或合乎現代人權理念,例如再審聲請人是否有權請求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貧窮者是否得請求國家指派律師?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被告為何必須透過檢察總長始能提起非常上訴?美國在確定判決後,州及聯邦皆有提審程序提供被告救濟,也值得參考研究。
救濟行為包括司法救濟行為及行政救濟行為,前者如上訴、抗告等,後者如特赦、減刑等。以特赦行為為例,外國政府有設立特赦委員會以規範或協助行政首長為特赦行為,在此一領域我國論文論述不多。外國亦有所謂的人權委員會,對司法判決宣告不當,其相關組織與程序非常值得我國參考學習。
救濟程序除國內之救濟程序外,在國外亦包括國際法庭之救濟,如歐洲人權法院近年之蓬勃發展亦值得我國關注學習。
救濟程序除理論研究外,亦包括實務問題之探討及實證研究,例如二審上訴程序,我曾經撰寫「上訴二審的鴻溝—理論與實證研究」(軍法專刊第54卷第5期,第1至18頁,2008年10月),即屬於實證研究。又如羈押場所,多少人居住於多大的環境?多久沐浴一次?是否得從事宗教活動?其實際狀況如何?是否合於國際人權標準?這些問題都值得大家共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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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以下為刑事救濟程序可能包括之議題﹕
1. 強制處分之救濟
2. 準抗告
3. 抗告
4. 上訴
5. 再審
6. 非常上訴
7. 監察院
8. 人權委員會
9. 國際法庭
10. 人身保護令
11. 特赦
12. 看守所
13. 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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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本學期期待的研究方式如下﹕
1. 理論研究
2. 實務問題之探討
3. 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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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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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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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第一次上課前,請各位同學先閱讀下列四篇文獻:
1.重新思考非常上訴制度,月旦法學雜誌第170期,2009年7月,頁98-121。
2.以一事不再理論再審,月旦法學雜誌第144期,2007年5月,頁171-193。
3.上訴二審的鴻溝─理論與實證研究,軍法專刊第54卷第5期,2008年10月,頁1-18。
4.逾越搜索權之拘提,月旦法學雜誌第81期,2002年2月,頁92-105。 |
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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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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