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二 SEMINAR ON CRIMINAL PROCEDURE (II) |
開課學期 |
99-1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王兆鵬 |
課號 |
LAW7425 |
課程識別碼 |
A21 M862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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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四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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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教室為法研4。 限碩士班以上 總人數上限:2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991socp2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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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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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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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6月作出一個極有爭議的重大判決﹕Berghuis v. Thompkins (2010 WL 2160784 (U.S.))。該判決事實略為在一謀殺案件,警察在逮捕被告為權利告知後,連續訊問被告三小時,被告始終未發一語,最後有個警察問道:「你是否祈求上帝原諒你射殺那個男孩?」被告回答:「是的。」此陳述在被告一級謀殺罪的審判中成為證據,被告在判決有罪後,案子一路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此案涉及緘默權之性質與效果為何?究竟是要經被告明確放棄緘默權後,警察始得訊問?抑或是只要被告沒有明確表示要行使緘默權,警察即可持續訊問?此又涉及緘默權之核心問題﹕即國家機關對其所拘捕之人民,應施以如何之態度?受拘捕之人民又應受如何之憲法或法律之保障?
此案法院若判決該陳述得為證據,即代表緘默權僅為一「消極」的權力,除非人民主動、明確主張權利,否則國家機關訊問,未侵犯緘默權;若法院判決該陳述不得為證據,即代表緘默權為一「積極」之權利,除非人民明白表示放棄權利,否則訊問本身,即侵犯人民緘默權。當然,此問題之答案,也涉及政策(Law and Policy)之分析,應以如何之政策規範警察之訊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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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本課程擬研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10年(2000—2010)的刑事判決,範圍包括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盤查、緘默權、律師權、對質詰問權、證據排除法則、毒樹果實原則、量刑程序。在這些領域的任何一個判決,都涉及極為重大之理論、實務、政策問題,多數大法官意見、協同意見、反對意見、學者批判,互為比較分析,得深入許多刑事訴訟議題之理論核心、歷史發展、多元觀點,期能激發精彩絕倫之新思維。
這個課程希望能達到以下目的﹕
一、了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趨勢
二、學習及分析美國刑事訴訟學說理論最新發展
三、熟悉美國刑事訴訟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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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本學期期待的研究方式如下﹕
1. 法律與社會學
2. 實證研究
3. 法律政策分析
4. 比較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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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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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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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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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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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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