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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行政救濟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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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期 |
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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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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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
林明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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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7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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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識別碼 |
A21 M9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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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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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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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半年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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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修 |
選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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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星期三10,A(17:30~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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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
霖研四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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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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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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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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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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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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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在行政訴訟上,原告起訴是否獲勝,取決於訴之「合法」(Zulässigkeit)及「有理由」(Begründetheit)。至於原告之訴是否合法,主要則繫諸「實體裁判要件」(Sachentscheidungsvoraussetzungen)之具備與否。就這一點而言,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乃至憲法訴訟均同;起訴之合法性,幾乎可謂訴訟法上的共同問題。
不過,原告之訴欠缺實體裁判要件,在有些時候,並不當然導致原告之訴不合法。又,實體裁判要件是一個複數的概念;原告之訴合法,乃該訴之「許多」實體裁判要件的具備。準此,一個訴訟之實體裁判要件究竟有哪些,學理上並無絕對的標準答案;而不同類型的訴訟,乃至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或憲法訴訟相互比較,訴訟所必須具備的實體裁判要件,也不盡一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行政訴訟法因具有第107條之規定(相當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訴訟之合法性的判斷,以及其與實體裁判要件的關係,更與我國訴訟法傳統所繼受的德國,乃至日本,不全然相同。此一規範設計的特殊性,也加重了整個問題的複雜程度。
由於原告起訴在於爭取勝訴可能,所以起訴的合法性,不純然是學理探究問題,而是同時具有實用的意義。有鑑於此,本學期本課程的主題即擬訂為「訴訟之合法性」,藉以充分討論相關的問題。希冀藉由一學期的討論,修課者能對於整個主題有更深刻的認識,並能學習到相關議題在行政訴訟實務上如何運用。
PS.本學期課程排在星期三;實際上課時間為傍晚18.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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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本課程原則上在學期開始之數週內,先由授課教授講授相關議題之梗概,並提出重要的爭點所在。嗣後,再視修課者人數,每週由一名學生或分組輪流報告某一相關議題,並於授課老師主持下,由另一名或另一分組學生與談該報告之內容,乃至全部修課學生進行討論,以期修課者能深入瞭解行政訴訟法上之「合法性」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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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修習者請利用自行加強行政爭訟及民事訴訟、憲法訴訟,其中特別是「起訴合法性」制度的基本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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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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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備註: 星期三課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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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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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第一次上課時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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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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