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經濟行政法專題研究二 Seminar on Law of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Ⅱ) |
開課學期 |
107-2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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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5146 |
課程識別碼 |
A21 M999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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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0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三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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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教室為法研2。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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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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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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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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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經濟生活等為主的「經濟私法」,以及以規範國家針對人民經濟事項為主要目標的「經濟公法」。其中在經濟公法部分,又可大致區分為「經濟憲法」與「(狹義)經濟行政法」。至於廣義的經濟行政法,則為「經濟公法」。蓋行政法為具體化之憲法;此點亦適用於經濟公法領域,以致於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密切不可分。本學期之本課程所稱的「經濟行政法」,即採廣義的理解;而所擬探討的內容,則以國家為維持經濟秩序(秩序行政)而有的所謂「經濟管制」為中心,透過授課教師之講解與修課同學之報告等,全面探討國家在憲法的架構下,得否並如何「直接」控制供需市場之秩序,抑或基於環境保護、勞工權益、社會安全...等其他考量而「間接」干預人民的經濟生活,以謀相關問題之釐清。至於全學期研究的重點,更將集中在不同經濟行政法各論領域中可能的不同管制議題;例如「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之於食安法,即為著例。
本學期本課程,將視修課同學多寡,先由授課教師以四週至五週之時間,親自講解有關「經濟管制」的諸多問題;其後再由修課同學自行由學術文獻或司法實務中,選擇相關題目,單獨,抑或分組於每週提出報告,並由另一位,抑或另一組同學提出評論,進而展開相關之討論。學期總評鑑,也將以同學的報告內容及課堂參與的表現等採計分數。 |
課程目標 |
本課程所擬討論之重要問題如下:
一、現行憲法對於經濟管制的基本態度
二、經濟管制之「直接」目的
三、經濟管制之「間接」目的(經濟管制與其他行政法各論,如環境法、社會法、勞動法...等之關係)
四、國家各種經濟管制之手段
五、經濟管制議題下之權利救濟
六、不同經濟行政法各論領域中不同之經濟管制議題 |
課程要求 |
建議修課同學能在語言能力範圍內,儘量參考外國(如英、美、歐盟、德、法、日...等)文獻與判例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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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每週三 12:30~13:30 備註: 並可另約時間 |
指定閱讀 |
無 |
參考書目 |
第一週上課時公布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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