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日治時期法律史專題討論
Seminar on the Legal History of Taiwan under the Japanese Rule 
開課學期
104-1 
授課對象
學程  日本研究學程  
授課教師
王泰升 
課號
LAW5519 
課程識別碼
A21 U350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3,4(10:20~12:10) 
上課地點
法1302 
備註
與歷史系「123 U8490日治時期法律史專題討論」合班。與研究所合開。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40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041LAW5519_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台灣社會在現代型國家引導下進行「現代化」,亦可謂「西方化」的工程,係始自十九世紀末日本帝國的領有台灣,於經歷日本約半個世紀的統治,方在二次大戰後另承襲自民國時代中國、再經台灣在地化的發展而形塑出今之台灣。本課程擬以該日治時期有關法律的變革為主題,並以國家的法律制度及一般人民的法律生活為考察的對象,所關心者包括當時在朝者、在野者的憲政活動、一般人的日常交易、家族秩序的變與不變,乃至台灣人以日本國民身分前往中國的經驗。 

課程目標
將以授課老師有關日治台灣法律史的論著(《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請使用2014年修訂版),作為引發課堂討論的主要閱讀文獻,再搭配其他研究者的相關論著,使選修者對日治時期歷史有更完整而多角度的瞭解。期待能讓戰後因被民國時代中國接收為一省而被稱以致自稱「本省人」的福佬、客家、原住民族群者,明白自身族群法律文化的由來;讓戰後始自中國移入而被稱為「外省」族群者,乃至晚近方加入台灣共同體的新住民,可理解其他族群的歷史經驗。且在重新「發現」於今已成為台灣人民共同擁有的日治時期歷史經驗後,可一起思考其對當今台灣的影響或從中獲得某些啟示。
本課程並不要求選修者已具有法學訓練,欲從事台灣史研究之非法學專攻者,可經由本課程而對日治時期的法律制度及其運作實況,有一定程度的瞭解,進而詮釋在該法體制和法文化底下的各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活動。以法學為專攻者,更可將台灣社會的法律經驗,與曾研習過的法學理論相互印證,例如在沒有民選代議士可為立法的情形下,法制上嚴守「法律保留」原則有意義嗎?或重新思索來自西方的法學理論能否有效地詮釋在地的法律經驗,例如現代法所強調的「依法統治」,對日治時期原住民族而言,係改善其法律待遇的最佳良方嗎?又,討論日治時期法律經驗的由來時,與之前施行著傳統中國法的清治時期有關,而討論其遺緒時,亦與同屬施行現代法的中華民國時期有關,故在必要的範圍內將論及該兩者,但其非本課程的核心,有興趣者請修習授課老師所開設的其他課程或所出版的其他論著。
 
課程要求
本課程自2010年起即進行台灣福佬話與華語的隔年輪流講授,本學期輪到以華語授課,特別是有興趣的外籍學生請把握機會選修之。選修的學生須於課前閱畢當天份的參考資料(列為「補充」者不必閱讀),其份量不少,大學部學生須先有接受考驗的心裡準備。如此方能在課堂上提出己見,或回應老師及同學們提出的問題,課堂上表現將作為期末評分的根據。期末須提出書面「報告」:一、特定主題的研究,包括(一)評析當今司法判決或解釋中,與日治時期法律史相關的法律論證,例如大法官釋字第668號解釋及其協同意見書和不同意見書對發生於日治時期之法律事實的態度,法律系學生可嘗試採用此方式;(二)閱讀日治當時的法律文獻(例如岡松文書、臺法月報)、當時報紙或一般人日記中關於法律生活的描述,所引發的問題意識及討論,或任何可以和日治時期法律制度及其運作相結合的歷史議題,歷史系學生可考慮採取此。二、若沒特定主題,則撰寫本課程的學習心得報告,以展現對教材及上課內容的理解力和批判力。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待補 
參考書目
(參課程進度)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9/15  不上課 
第2週
9/22  緒論:「具有法律思維的史學」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
1. 王泰升,〈來回穿梭於法律與歷史之間〉,《新史學》,第21卷第3期(2010年9月),頁187-232。
2.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頁39-62、365-371(先)。
※補充王泰升,《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第一章第一節至第三節。
 
第3週
09/29  颱風停課一周 
第4週
10/06  一、台灣人民清治時期法律經驗—帝制中國法律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二版,2014),第一章第一節。
2.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四版,2012),頁35-74。

二、日本統治者的法律經驗—日本近代法律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一章第二節。
※補充山中永之佑等著,堯嘉寧等譯,《新日本近代法論》(五南)。 
第5週
10/13  三、憲法體制與思想
1. 王泰升,《台灣自由民主法治的歷史基礎-追尋一個自由人國家》,第二章第一節至第四節(未定稿)。
2. 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 — 臺、日的「一國兩制」〉,《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2006),頁101-114。
3.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83-253。
 
第6週
10/20  四、法源與立法內容
1.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 — 臺、日的「一國兩制」〉,《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14-129。
2.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79-129、135-144、207、240、249、257-258、296-297(頁179-204用以討論第七單元,而非本單元)。
3.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二章。
4.敕令案及律令案之審議及發布(史料)
※王泰升,〈從日本國立公文書館所藏史料試探日治時期台灣立法權之運作〉,《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261-291。(非指定) 
第7週
10/27  五、行政組織與作用
1.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八章之「日治時期」部份。
2.李崇禧,《日本時代台灣警察制度之研究》,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42-49、53-55、60-75、81-87、90-102、108-110、116-117、121-123、163-188。
 
第8週
11/03  五、行政組織與作用

3.王泰升,〈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現代法治初體驗: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1期(2011年3月),頁1-98。
※補充陳姃湲編,《看不見的殖民邊緣》。
 
第9週
11/10  六、司法制度及其運作實況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三章。

 
第10週
11/17  六、司法制度及其運作實況

2.王泰升,《台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第一篇,頁13-38。
3.王泰升,〈日治臺灣與現代型司法的初次相遇及其遺緒〉,《月旦法學雜誌》,第197期(2011年10月),頁69-91。
4.王泰升,〈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與研究〉,《臺灣史研究》,第16卷第1期(2009年3月),頁169-201。
 
第11週
11/24  七、刑事司法(刑罰史)
1.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四章。
 
第12週
12/01  七、刑事司法(刑罰史)

2.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79-204。
3. 王泰升,〈來回穿梭於法律與歷史之間〉,頁203-205;王祥豪,〈由治安警察法看近代台灣政治異議運動的浪潮〉(未刊稿)。
 
第13週
12/08  八、財產法(經濟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
2.王泰升,〈台灣企業組織法之初探與省思 — 以合股之變遷為中心〉,《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287-322。
 
第14週
12/15  八、財產法(經濟史)

3.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五章 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財產法部份。
4.王泰升,〈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臺大法學論叢》,第33卷第2期(2004年3月),頁1-41。
 
第15週
12/22  九、身分法(家族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五章第四節。
2.陳昭如,《離婚的權利史 — 台灣女性離婚權的建立及其意義》,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115-131、136-152、158-166。
 
第16週
12/29  九、身分法(家族史)
3.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五章 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身分法部份。
4.曾文亮,〈全新的「舊慣」:總督府法院對臺灣人家族習慣的改造(1898-1943)〉,《臺灣史研究》,第17卷第1期(2010年3月),頁125-174。
 
第17週
1/05  十、歷史遺留及其評價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第六章。
2.王泰升,《台灣人的國籍初體驗》。該書有關史料之使用方式,可供期末報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