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最高法院裁判與民法理論發展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Law Theories (Ⅰ) 
開課學期
114-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詹森林 
課號
LAW5564 
課程識別碼
A21 U3920 
班次
 
學分
1.0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三8,9(15:30~17:20) 
上課地點
霖1403 
備註
週三單週上課。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5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民法乃實用法學,故學習民法必須兼顧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裁判,乃當事人糾紛最終解決依據,並經常反應或引導理論發展,故學習民法,自應特別加以重視。本課程將以最高法裁判為基礎,說明個案當事人之利益衝突與法院裁判理由與結論。
我國民法繼受自德國、瑞士、日本等國,且我國與世界各國之財產交易、異國婚姻,亦甚頻繁,故比較法之認識,乃學習法律所不可欠缺。本課程亦將提供歐陸法及英美法相關規定與裁判之比較研究。  

課程目標
培養同學分析裁判、取捨價值及推理論辯之能力。 
課程要求
1.課前充分預習、課中積極討論。
2.喜歡學習裁判及經由討論學習民法之同學選修本課程,必定收穫豐碩。反之,喜好單純聽講而不習慣與人討論者,請切勿選修。
3.部分選修同學應上台報告,其餘同學應就該報告提出意見。
4..無正當理由缺席2次以上者,不給及格成績。 
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1. 課前預習每週至少2小時,同學應先仔細閱讀老師預計下週講授之法院裁判,並練習分析、檢討各該裁判是否合法、合理、合情。
2. 課後學習時數為每週至少6小時:同學應重新思考上課老師講授及同學討論內容,並蒐集相關裁判、學說,以求徹底理解上課題材。 
Office Hours
另約時間 
指定閱讀
上課時討論之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民事裁判  
參考書目
1. 民法總則、債總、債各、物權各教科書
2. 其他閱讀文獻,課堂隨時指定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每堂上課發言 
30% 
同學平日上課應參與討論或主動提問 
2. 
期末考試 
70% 
1. 大學部同學應參加期末筆試 2. 研究生得選擇期末筆試或期末書面報告 
  1.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2.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針對學生困難提供學生調整方式
 
上課形式
以錄音輔助, 提供學生彈性出席課程方式
作業繳交方式
口頭報告取代書面報告
考試形式
延後期末考試日期(時間), 書面(口頭)報告取代考試
其他
由師生雙方議定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9/03  參加「台日民法學術研討會」。本日系方舉辦台日民法學術研討會,是同學非常難得可以聆聽日本學者報告,及台日學者討論的機會。 
第2週
9/10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第3週
9/17  討論最高法院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裁判1至2則 
第4週
9/24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第5週
10/01  討論最高法院關於買賣、租賃或承攬之裁判1至2則 
第6週
10/08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第7週
10/15  討論最高法院關於侵權行為之裁判(純粹經濟損失、連帶侵權責任) 
第8週
10/22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第9週
10/29  討論最高法院關於不當得利之裁判(詐騙、不當得利三角關係) 
第10週
11/05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第11週
11/12  討論同學提議之最高法院裁判1至2則;若無提議,討論當時最新裁判或大法庭裁定 
第12週
11/19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第13週
11/26  討論同學提議之最高法院裁判1至2則;若無提議,討論當時最新裁判或大法庭裁定 
第14週
12/03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第15週
12/10  期末考試 
第16週
12/17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第17週
12/24  自主學習 
第18週
12/31  自主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