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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最高法院裁判與民法理論發展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Law Theories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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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期 |
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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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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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
詹森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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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5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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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識別碼 |
A21 U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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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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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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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半年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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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修 |
選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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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星期三8,9(15:30~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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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
霖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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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週三單週上課。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5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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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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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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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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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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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民法乃實用法學,故學習民法必須兼顧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裁判,乃當事人糾紛最終解決依據,並經常反應或引導理論發展,故學習民法,自應特別加以重視。本課程將以最高法裁判為基礎,說明個案當事人之利益衝突與法院裁判理由與結論。
我國民法繼受自德國、瑞士、日本等國,且我國與世界各國之財產交易、異國婚姻,亦甚頻繁,故比較法之認識,乃學習法律所不可欠缺。本課程亦將提供歐陸法及英美法相關規定與裁判之比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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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培養同學分析裁判、取捨價值及推理論辯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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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1.課前充分預習、課中積極討論。
2.喜歡學習裁判及經由討論學習民法之同學選修本課程,必定收穫豐碩。反之,喜好單純聽講而不習慣與人討論者,請切勿選修。
3.部分選修同學應上台報告,其餘同學應就該報告提出意見。
4..無正當理由缺席2次以上者,不給及格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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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
1. 課前預習每週至少2小時,同學應先仔細閱讀老師預計下週講授之法院裁判,並練習分析、檢討各該裁判是否合法、合理、合情。
2. 課後學習時數為每週至少6小時:同學應重新思考上課老師講授及同學討論內容,並蒐集相關裁判、學說,以求徹底理解上課題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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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另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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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上課時討論之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民事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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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1. 民法總則、債總、債各、物權各教科書
2. 其他閱讀文獻,課堂隨時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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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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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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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堂上課發言 |
30% |
同學平日上課應參與討論或主動提問 |
2. |
期末考試 |
70% |
1. 大學部同學應參加期末筆試
2. 研究生得選擇期末筆試或期末書面報告 |
-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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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學生困難提供學生調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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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形式 |
以錄音輔助, 提供學生彈性出席課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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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繳交方式 |
口頭報告取代書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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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形式 |
延後期末考試日期(時間), 書面(口頭)報告取代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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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由師生雙方議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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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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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週 |
9/03 |
參加「台日民法學術研討會」。本日系方舉辦台日民法學術研討會,是同學非常難得可以聆聽日本學者報告,及台日學者討論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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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週 |
9/10 |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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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週 |
9/17 |
討論最高法院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裁判1至2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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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週 |
9/24 |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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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週 |
10/01 |
討論最高法院關於買賣、租賃或承攬之裁判1至2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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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週 |
10/08 |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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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週 |
10/15 |
討論最高法院關於侵權行為之裁判(純粹經濟損失、連帶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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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週 |
10/22 |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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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週 |
10/29 |
討論最高法院關於不當得利之裁判(詐騙、不當得利三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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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週 |
11/05 |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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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週 |
11/12 |
討論同學提議之最高法院裁判1至2則;若無提議,討論當時最新裁判或大法庭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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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週 |
11/19 |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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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週 |
11/26 |
討論同學提議之最高法院裁判1至2則;若無提議,討論當時最新裁判或大法庭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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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週 |
12/03 |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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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週 |
12/10 |
期末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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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週 |
12/17 |
隔週上課,本日無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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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週 |
12/24 |
自主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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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週 |
12/31 |
自主學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