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法律史專題研究四 Seminar on Legal History (Ⅳ) |
開課學期 |
103-1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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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7014 |
課程識別碼 |
A21 M115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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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二7,8(14:20~16:20) |
上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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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教室為法研6。 限碩士班以上 總人數上限:3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31LAW7014_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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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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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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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課程是台灣法律史研究的進階課程,欲對台灣法律史有所理解,請先參閱授課教師的相關論著,至少請詳閱最近出版的《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一書(尤其是第一至二章),作為參與本課程的必要背景知識。選修者可考量自己的學術興趣或學位論文寫作上的需要,選定一個適當的主題,以撰寫一篇具有可在期刊發表性的論文。關於主題的時空上範圍,雖鼓勵選修者探究戰後台灣法律史,但是以日治台灣或民國中國為對象的法律史議題,甚或是探究傳統中國法上某些與當今台灣法律生活或法文化密切相關的法律議題均歡迎。希望研一曾修習基法組必修課者,勇於接受本課程的考驗。 |
課程目標 |
本課程要求以寫出一篇具有可發表性的台灣法律史論文為目標,完成該論文的「研究計劃書」,故擬先以授課老師近年來所撰寫六篇論文為例,研討一篇論文從議題的選定、史料及參考文獻的蒐集、形塑論點的整個過程。這些論文包括:〈論清朝地方衙門審案機制的運作:以《淡新檔案》為中心〉、〈法律現代化與「內地延長」的再延長-以日治後期與戰後初期的承接為中心-〉、〈台灣法學史及其省思〉、〈台灣司法官社群文化中的中國因素〉、〈第四章 中華民國法制的台灣化〉、〈論台灣社會習慣的國家法化〉。 |
課程要求 |
本課程的進行方式,選修者先就上述六篇論文,解析其論述架構、所使用參考文獻的質與量、所提出的主要論點等,可再參考授課老師所寫其他相類似主題的論文,以深入探究前揭論文可以再發揮的論點、或還可以使用的其他素材。在課堂討論時,每一位選修者均須發言,故預習時宜有所準備。接著即各自在課堂上提出所欲撰寫論文的主題及大綱,並聽取授課老師及同學們的意見。再於期末繳交十頁以上的「研究計劃書」。將依課堂上出席及討論狀況,和期末書面報告的內容,決定學期成績。雖非強制,但期待修課同學於下學期繼續將該研究計劃書,進一步寫成一篇完整的台灣法律史論文,以嘗試對外發表。而下學期亦歡迎已有論文腹案者加入討論。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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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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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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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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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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