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專題研究大綱(2008.09)
公平交易法自1992年2月4日施行迄今已有十六年,中間曾於1999年、2000年、2002年修正三次。近年來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明確標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一獨立行政機關,擬更名為國家公平交易委員會,並且因應商標法之修正與發展,擬就公平交易法有關商品或服務表徵之規範予以調整。此外,為使公平交易法單純為事業競爭行為之規範,因而擬抽離出現行法中有關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規定而單獨制定專法規範之,並且基於合乎競爭行為体系之分類及更合理之安排,章節名稱及規範內容及條文亦須作修正與調整。另外,本於多年來執法經驗,若干事項之規範亦須檢討修正與改善,例如,聯合行為之例外,應否及如何增加?應否增加「策反規定」而使違法之聯合行為較易曝光?結合行為之申報、異議、禁止及許可程序應否加強其公開原則及明定舉證責任之歸屬?垂直限制價格之規範包括商品及服務時,其規範原則、效力與責任效果與其他非價格之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之規範原則應否相同或應有所差異?又不實廣告之規範應否擴大其適用範圍?第二十四條概括補遺條款應否具体類型化?再者,主管機關之調查權應否及如何強化?以及其裁決程序應否加強程序當事人之參與?對獨立行政機關之裁決不服之救濟程序得否不經訴願?等問題都值得研究。另一方面,中國大陸「反壟斷法」於2008年8月1日開始施行,該法主要規範原則多處參考歐盟及德國法制,鑑於兩岸經貿關係密切及台商在大陸投資經營者眾多,兩岸有關限制競爭行為規範之比較,分析及評述其異同,有助於台商經營策略如何因應而利其發展,因而亦有研究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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