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民法總則
CIVIL CODE-GENERAL PRINCIPLES 
開課學期
95-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授課教師
詹森林 
課號
LawILS7020 
課程識別碼
A41 M011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帶 
上課時間
星期二3,4(10:20~12:10)星期五7,8(14:20~16:20) 
上課地點
科法1 
備註
教室位置請洽系辦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35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本課程講授民法第一編總則的規定與實務案例。法律課程為實用科學,法律人應具備依據法律解決爭議之能力,故本課程除注重民法基本理論之說明外,特別強調重要判例、判決之研讀。
本課程之主要內容如下:一、民法導論;二、民法與生活;三、民法之權利義務體系;四、權利主體(人);五、權利客體(物);六、權利義務的變動概說;七、法律行為;八、消滅時效;九、權利行使之原則:權利濫用之禁止與誠實信用原則。

 

課程目標
引導同學進入民法領域,培養同學學習民法及其他法律科目之興趣,訓練同學獨立思考、認識法條、活用法律之能力 
課程要求
一、上課前,請預習相關文獻
二、上課時,將透過發問與回答認識同學。參與討論者,只會因而加分,不會扣分
 
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另約時間 備註: 請先以mail聯絡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王澤鑑、施啟陽、林誠二、邱聰智、黃立、胡長青、王伯琦、鄭玉波等教授之民法總則教科書。王澤鑑教授之民法學說與判例(一)至(八);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一)至(五);詹森林,月旦法學教室(5)民法學篇(與林秀雄教授合著)。司法院網站、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出席情形、課堂討論、作業、期末考合計 
100% 
 
  1.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2.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9/19,9/22  民法導論;民法與生活;民法基本內容;六法基本概念;公法與私法之差異; 
第2週
9/26,9/29  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之區分;民法與其他法律(憲法、刑法及行政法)之關係; 
第3週
10/03,10/06  民法總則內容概述;解決民事問題之依據(民法之法源);民法與民事特別法 
第4週
10/10,10/13  法理之意義與實務案例;法律之適用、準用與類推適用 
第5週
10/17,10/20  民事權利體系;身分權與財產權;物權與債權;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與抗辯權 
第6週
10/24,10/27  權利主體(人);自然人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法人之功能與種類;法人之組織;法人之侵權責任 
第7週
10/31,11/03  權利客體;物之概念與各種分類;不動產重要實務問題 
第8週
11/07,11/10  權利變動概述;法律行為基本概念;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區分 
第9週
11/14,11/17  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公序良俗及強行法規與法律行為之效力 
第10週
11/21,11/24  意思表示概述;意思表示之成立與生效;意思表示之解釋 
第11週
11/28,12/01  意思表示之不一致(虛偽之意思表示與錯誤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不自由(意思表示被詐欺或被脅迫) 
第12週
12/05,12/08  法律行為之代理 
第13週
12/12,12/15  無效法律行為之問題(民法第113條之實務);得撤銷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無權處分之實務) 
第14週
12/19,12/22  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期日與期間 
第15週
12/26,12/29  權利存續期間概述;消滅時效之意義;消滅時效之客體 
第16週
1/02,1/05  消滅時效之期間;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權利之行使:權利濫用之禁止 
第17週
1/09,1/12  權利之行使:誠實信用原則;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自助行為 
第18週
1/16,1/19  期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