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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民法總則 CIVIL CODE-GENERAL PRINCIP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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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期 |
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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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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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
詹森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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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ILS7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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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識別碼 |
A41 M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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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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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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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半年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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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選修 |
必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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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星期二3,4(10:20~12:10)星期五7,8(14: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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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
科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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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教室位置請洽系辦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3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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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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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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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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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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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課程講授民法第一編總則的規定與實務案例。法律課程為實用科學,法律人應具備依據法律解決爭議之能力,故本課程除注重民法基本理論之說明外,特別強調重要判例、判決之研讀。
本課程之主要內容如下:一、民法導論;二、民法與生活;三、民法之權利義務體系;四、權利主體(人);五、權利客體(物);六、權利義務的變動概說;七、法律行為;八、消滅時效;九、權利行使之原則:權利濫用之禁止與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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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引導同學進入民法領域,培養同學學習民法及其他法律科目之興趣,訓練同學獨立思考、認識法條、活用法律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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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一、上課前,請預習相關文獻
二、上課時,將透過發問與回答認識同學。參與討論者,只會因而加分,不會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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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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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另約時間 備註: 請先以mail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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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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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王澤鑑、施啟陽、林誠二、邱聰智、黃立、胡長青、王伯琦、鄭玉波等教授之民法總則教科書。王澤鑑教授之民法學說與判例(一)至(八);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一)至(五);詹森林,月旦法學教室(5)民法學篇(與林秀雄教授合著)。司法院網站、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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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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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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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席情形、課堂討論、作業、期末考合計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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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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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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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週 |
9/19,9/22 |
民法導論;民法與生活;民法基本內容;六法基本概念;公法與私法之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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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週 |
9/26,9/29 |
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之區分;民法與其他法律(憲法、刑法及行政法)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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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週 |
10/03,10/06 |
民法總則內容概述;解決民事問題之依據(民法之法源);民法與民事特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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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週 |
10/10,10/13 |
法理之意義與實務案例;法律之適用、準用與類推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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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週 |
10/17,10/20 |
民事權利體系;身分權與財產權;物權與債權;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與抗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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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週 |
10/24,10/27 |
權利主體(人);自然人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法人之功能與種類;法人之組織;法人之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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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週 |
10/31,11/03 |
權利客體;物之概念與各種分類;不動產重要實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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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週 |
11/07,11/10 |
權利變動概述;法律行為基本概念;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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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週 |
11/14,11/17 |
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公序良俗及強行法規與法律行為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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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週 |
11/21,11/24 |
意思表示概述;意思表示之成立與生效;意思表示之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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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週 |
11/28,12/01 |
意思表示之不一致(虛偽之意思表示與錯誤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不自由(意思表示被詐欺或被脅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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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週 |
12/05,12/08 |
法律行為之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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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週 |
12/12,12/15 |
無效法律行為之問題(民法第113條之實務);得撤銷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無權處分之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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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週 |
12/19,12/22 |
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期日與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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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週 |
12/26,12/29 |
權利存續期間概述;消滅時效之意義;消滅時效之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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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週 |
1/02,1/05 |
消滅時效之期間;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權利之行使:權利濫用之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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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週 |
1/09,1/12 |
權利之行使:誠實信用原則;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自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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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週 |
1/16,1/19 |
期末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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