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課程名稱 |
刑法總則一 Criminal Code-general Principles (Ⅰ) |
|
開課學期 |
105-1 |
|
授課對象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
授課教師 |
薛智仁 |
|
課號 |
LawILS7043 |
|
課程識別碼 |
A41 M0230 |
|
班次 |
01 |
|
學分 |
3 |
|
全/半年 |
半年 |
|
必/選修 |
必修 |
|
上課時間 |
星期三2,3,4(9:10~12:10) |
|
上課地點 |
|
|
備註 |
與大學部合班。教室為法1401。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5人 |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51LawILS7043_01 |
|
課程簡介影片 |
|
|
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
課程大綱
|
|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
|
課程概述 |
刑法典區分為總則篇與分則篇,前者的主要內容是共通適用於所有犯罪的規定,後者的內容是各種犯罪類型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刑法總則的課程內容主要是在探討,一個行為在什麼條件下成立犯罪,對於犯罪行為應給予什麼樣的制裁,這兩個問題都與刑法目的及刑罰功能的極限密不可分。刑法目的及刑罰功能的限制,如何在刑事政策上及刑法適用上發揮影響力,將是本課程的重心。本學期的課程係刑法總則的第一部分,內容涵蓋導論、犯罪結構、故意作為犯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及故意未遂犯等。 |
|
課程目標 |
本課程的第一個目標是,在刑罰萬能的社會集體迷信之下,更清楚地提示刑法之目的限制與刑罰的功能極限,使同學能夠更合理地進行刑事政策的評估。第二個目標是,透過刑法釋義學的理論分析,使同學建立合乎邏輯地、以清晰的文字進行法律論證的能力。對於法律人而言,尤其是未來很可能行使國家權力的法律人而言,唯有具備如此的論證能力,才能夠使法律的適用趨於穩定,使託付此一權力的人民能夠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 |
|
課程要求 |
本課程期待同學全程參與,並且積極地進行討論。唯有如此,才可能逐步地建立自己的論證能力。學期成績則是根據期中考與期末考的筆試結果為準,出席率及參與討論程度不計。 |
|
預期每週課前或/與課後學習時數 |
|
|
Office Hours |
|
|
指定閱讀 |
無 |
|
參考書目 |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下,4版,2012年,臺北:元照。
王皇玉,刑法總則,2版,2016年,臺北:新學林。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4版,2014年,臺北:元照。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下,10版,2010年,臺北:自版。
陳子平,刑法總論,3版,2015年,臺北:元照。 |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
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
1. |
期末考 |
70% |
暫訂1/11 |
2. |
期中考 |
30% |
暫訂11/9 |
- 本校尚無訂定 A+ 比例上限。
- 本校採用等第制評定成績,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的百分制分數區間與單科成績對照表僅供參考,授課教師可依等第定義調整分數區間。詳見學習評量專區 (連結)。
|
|
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
第1週 |
|
停課 |
|
第2週 |
|
第一章:導論 |
|
第3週 |
|
第二章:犯罪結構 |
|
第4週 |
|
第三章:客觀構成要件(I) |
|
第5週 |
|
第三章:客觀構成要件(II) |
|
第6週 |
|
第三章:客觀構成要件(III) |
|
第7週 |
|
第四章:主觀構成要件(I) |
|
第8週 |
|
第四章:主觀構成要件(II) |
|
第9週 |
|
期中考 |
|
第10週 |
|
第五章:違法性(I) |
|
第11週 |
|
第五章:違法性(II) |
|
第12週 |
|
第五章:違法性(III) |
|
第13週 |
|
第六章:有責性(I) |
|
第14週 |
|
第六章:有責性(II) |
|
第15週 |
|
第七章:未遂犯(I) |
|
第16週 |
|
第七章:未遂犯(II) |
|
第17週 |
|
第七章:未遂犯(III) |
|
第18週 |
|
期末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