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108學年度第2學期
108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學校教育學程選課注意事項(依據師資培育中心108年12月10日108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決議修訂)
A.修課規定
一、修課規定:
(一)舊制(107學年度以前進入教程且未選用新制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習至少26學分,其中教育基礎課程至少2科(4學分);教育方法課程至少3科(6學分),其中1科須為「課程發展與設計」或「教學原理」;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至少4~6學分;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超修科目之學分,得採計為選修科目學分數。
新制(108學年度以後進入教程者或107學年度以前舊生選用新制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習至少26學分,其中教育基礎課程至少2科(4學分);教育方法課程至少5科(10學分),其中1科須為「課程發展與設計」或「教學原理」;教育實踐課程至少2科(4學分);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至少4學分;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超修科目之學分,得採計為選修科目學分數。
(二)師資生依規定修畢本中心所開課程學分者,由本校依教育部規定發給中等教育學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三)教育實習課程為校外半年實習課程,相關規定請參見「國立臺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實施要點」。
(四)其他相關規定詳見「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五)
依教育部98年
二、建議修課順序:
為了引導學生獲得循序漸進、涵容並蓄的學習經驗,建議上述修課順序流程表:(a)先修教育基礎課程 (b)
再修教育方法、教育實踐(新制)、各科教材教法先修課程、並開始修習增能(選修)課程 (c)
然後接著修習各科/領域/群教材教法 (d) 再修習各科/領域/群教學實習 (e) 完成專門科目與增能課程的修習 (f)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赴校進行全時教育實習。
三、「各群科教材教法」擋修限制:
(一)共同擋修
1. 108學年度(含)以後修習教材教法的學生,需修畢「教育基礎」課程2學分及「課程發展與設計」或「教學原理」擇一2學分,修課順序如下。
「課程發展與設計或 →「分科/分領域/分群教材教法」→「教學實習」
教學原理」擇一2學分
․「教育基礎」課程2學分及「課程發展與設計」或「教學原理」二擇一,應在修習各群科教材教法前修畢,不得於與教材教法同時修習。
2. 104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需修畢「教育基礎」課程1科(2學分)及「教育方法」課程2科(4學分),始得修習各群科教材教法,修課順序如下。
→「分科/分領域/分群教材教法」→「教學實習」
「教育方法」課程2科(4學分)
․「課程發展與設計」或「教學原理」,宜在修習各科教材教法前修畢,最晚「課程發展與設計」或「教學原理」兩門課擇一與教材教法同時修習。
3. 10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需修畢「教育基礎」課程2學分及「教育方法」課程4學分(需含「課程發展與設計」或「教學原理」),修課順序如下。
→「分科/分領域/分群教材教法」→「教學實習」
「教育方法」課程4學分
(含「課程發展與設計」或「教學原理」擇一)
4. 100學年度入學學生,需修畢「九年一貫課程導論」1學分、「教育基礎」課程2學分及「教育方法」課程2學分,修課順序如下。
「教育基礎」課程2學分 →「分科/分領域/分群教材教法」→「教學實習」
「教育方法」課程2學分
5. 99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需修畢「九年一貫課程導論」1學分,修課順序如下。
「九年一貫課程導論」1學分→「分科/分領域/分群教材教法」→「教學實習」
(二)
各科其他擋修規定
1.
「第二外國語教材教法」:需繳交日語能力檢定證明(依入學當年度簡章規定之標準)至師資培育中心核錄修課資格,期限為當學期公告選課前一週。
2.
「英語文/領域教材教法」:需繳交英語能力檢定證明(依入學當年度簡章規定之標準)至師資培育中心核錄修課資格,期限為當學期公告選課前一週,且需符合下列選課條件為1 or 2 。
(1)
105學年度至107學年度(含)考入教育學程者需先修畢英語語音學(含發音練習)一102 24430【必修】。及下列課程其中之一【9選1】才能修習英語文/領域教材教法:
外語教學專題102 53800、第二語言學習概論102
35200、外語教學概論102 40930、語言學習策略與教學應用102 49400、語言教學評量102 35220、外語教學專題102 35230、英語教學理論和方法 102
24800、語言測驗概論102 35240、翻譯與外語教學102
24700。
(2)
108學年度(含)以後考入教育學程者(或108學年度以後修課者) 下列課程其中之一【3選1】才能修習英語文/領域教材教法:
外語教學概論102 40930、英語教學理論和方法 102
24800、第二語言學習概論102 35200「第二語言學習概論」。
3.
「生物科/自然領域教材教法」(P01 U1530):
(1)
限大三以上且需先修畢普通生物學及其實驗(或普通動物學加普通植物學及其實驗。)
(2)
102學年度(含)以前考入教育學程者,先修條件A、B兩項均須符合。
(3)
103學年度以後考入教育學程者,先修條件A、B、C三項均須符合。
A |
以下五門(組)科目擇一修習及格: |
1.普通生物學甲上(B01 101A1)
and普通生物學甲下(B01
101A2) 2.普通生物學乙上(B01 101B1) and普通生物學乙下(B01 101B2) 3.普通生物學乙(B01 101B0) 4.普通生物學丙(B01 101C0) 5.普通動物學(B01 10200) and
普通植物學(B01
10300) | |
B |
以下五門(組)科目擇一修習及格: |
1.普通生物學實驗甲上(B01 106A1) and
普通生物學實驗甲下(B01 106A2) 2.普通生物學實驗乙上(B01 106B1) and
普通生物學實驗乙下(B01 106B2) 3.普通生物學實驗乙(B01 106B0) 4.普通生物學實驗丙(B01 106C0) 5.普通動物學實驗(B01 10700) and普通植物學實驗(B01 10800) | |
C |
動物生理學(B01 32310)
and 植物生理學(B01 32410) |
4.
「物理科/自然領域教材教法」(P01 U1500):需先修畢普通物理學及其實驗。
(選課條件為1 or 2)
1 |
普通物理學乙(202
101B0) and 普通物理學實驗(202
10500) |
2 |
[普通物理學甲下(202
|
5.
「化學科/自然領域教材教法」(P01 U1510):限大三以上且需先修畢普通化學及其實驗。
(選課條件為1 or 2
or 3)
1 |
[普通化學甲下(203
and [普通化學實驗下(203 10502)
or 化學實驗二(203 11520)
] |
2 |
普通化學丙(203 |
3 |
普通化學二(203 10120) and 化學實驗二(203 11520) |
6.
「數學/領域教材教法」(P01 U1630):需大三以上學生且同時符合下列四項條件者。請於第一次上課前備妥成績單及選課單至師培中心審查先修課程修習情形,通過審查後始准予修習,逾期視同放棄。(選課條件共108組,限於篇幅無法列出)
(1)
已修畢一年制微積分之上學期課程
(含微積分優一(201 31430)、微積分甲上(201
(2)
已修畢一年制微積分之下學期課程
(含微積分優二(201 31440)、微積分甲下(201
(3)
已修畢一學期之線性代數課程
(含線性代數一(201 14410)、線性代數二(201 14420)、高等線性代數一(201
20610)、高等線性代數二(201 20620))。
(4)
已修習或於當學期併修一學期之機率或統計課程
(含機率導論(201 31700)、統計導論(201 27100)、統計學(201 38100))。
7.
「地理科/社會領域教材教法」(P01 U1550):需先修畢地圖學及實習(208 26520) +
地理資訊系統概論(208 39400) + {自然地理學通論(208 10810) + 人文地理學通論(208
10610)}或{地理學通論上(208 11401)+
地理學通論下(208 11402)}。
四、本校教材教法開課課程計有:
(一)國文/語文領域教材教法
(二)英語文/領域教材教法
(三)數學/領域教材教法
(四)物理科/自然領域教材教法
(五)化學科/自然領域教材教法
(六)地球科學/領域教材教法
(七)生物科/自然領域教材教法
(八)歷史科/社會領域教材教法
(九)地理科/社會領域教材教法
(十)中等學校-公民與社會科教材教法
(十一)表演戲劇/領域教材教法
(十二)第二外國語教材教法
(十三)農業群教材教法
(十四)動力機械群教材教法
(十五)電機電子群教材教法
(十六)機械群教材教法
(十七)土木與建築群教材教法
(十八)資訊科技概論科教材教法
五、本校教學實習開課課程計有:
(一)國文/語文領域教學實習
(二)英語文/領域教學實習
(三)數學/領域教學實習
(四)物理科/自然領域教學實習
(五)化學科/自然領域教學實習
(六)地球科學/領域教學實習
(七)生物科/自然領域教學實習
(八)歷史科/社會領域教學實習
(九)地理科/社會領域教學實習
(十)中等學校-公民與社會科教學實習
(十一)表演戲劇/領域教學實習
(十二)第二外國語教學實習
(十三)農業群教學實習
(十四)動力機械群教學實習
(十五)電機電子群教學實習
(十六)機械群教學實習
(十七)土木與建築群教學實習
(十八)資訊科技概論科教學實習
六、適用對象:修習本校教育學程之師資生。
七、修課內容及順序:
(一)修課順序:
→教材教法先修課程(見A.三說明)
→分科/分領域/分群教材教法(2學分)
→分科/分領域/分群教學實習(2學分)
(二)修課時程:
一上 |
一下 |
二上 |
二下 |
三上 |
教材教法先修課程 |
分科/分領域/分群 教材教法 (2學分) |
分科/分領域/分群 教學實習 (2學分) |
分科/分領域/分群 教育實習 |
B、選課規定:
一、
修習教育學程課程請配合學校電腦選課期間辦理選課。
二、
本校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應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規定繳納教育學分費,收費標準比照文、社科及法律學院學士學位班標準另行收費,且不得申請退費。
三、
每學期所修教育學程學分數與本系所學分數合計,不得超過各系所規定每學期可修習學分數限制,如各系所有其他規定另依規定辦理。
四、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包括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育實踐課程(新制)、增能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其應修學分數至少26學分。
五、
教育學程修習之科目及學分數,不併入本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計算。﹙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規定: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修之外加修之課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但放棄教育學程之修習者,不在此限。﹚
六、
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未在規定就讀系(所)修業年限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內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延長就讀系所修業年限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其延長之修業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七、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及教育實踐課程修習超過規定學分數時,超修科目之學分得採計為教育專業課程選修科目學分數。
C、擋修規定(先修科目)
一、
本校師資生欲至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修課,須曾修畢本中心開設之一門特教課程(「特殊教育概論」或「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轉銜規劃」)。
二、
修習英語(文)科、第二外國語者必須先通過英語科、日語科能力檢定,並將通過證明送師資培育中心後,始得修習。(外語能力檢定之繳交期限:修習英語文/領域教材教法、第二外國語教材教法課程,當學期公告選課前一週)。
三、
欲修習「分科/分領域/分群教材教法」前,需先修畢共同及各科指定先修科目(見A.三說明)。
四、
欲修習「分科/分領域/分群教學實習」前,需先修畢「分科/分領域/分群教材教法」
五、
欲修習「教育實習」前,需先修畢「分科/分領域/分群教學實習」
D、其他注意事項:
一、非學程學生選修教育學程課程,若上課第一週未到而未請假者,視同放棄。
二、99學年度以後入學新生若欲轉換科別,必須於教育實習前取得各任教科別相關學系(學位學
程)、輔系或雙主修資格,研究生另得以等同輔系證明作為相關系所資格(詳見第D.五點)。
三、服務學習(三)課程:
欲修習本中心開設之服務學習(三)之教育學程學生,請於電腦選課期間逕行上網選課,並於每學期學校開始上課第1週至師資培育中心繳交原就讀學系之同意書。﹙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服務課程(三)實施要點及學系同意書格式請至本中心網頁下載﹚
四、修習特殊教育學分優先錄用:
教育部89.12.20台(八九)特教字第89149636號函釋:「......建請各局(府)於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普通班教師甄選時,優先錄用已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以上之一般合格教師......」、「前開函中『優先錄用』一詞之意涵係:『當應聘者之各項條件皆達錄取標準且同分時,可依需求考量優先錄用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其並非為先決條件而為輔助條件』」...。相關公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8.12.01北市教五字第8827945701號函、教育部89.12.20台(八九)特教字第89149636號函,請參考本中心網頁http://www.education.ntu.edu.tw。
教育學程同學修習特殊教育2學分再加上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18小時,業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11.15北市教人字第09338505100號函同意,採認為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本中心於同學完成教育實習時,併同預定完成教育實習證明書中,註明本校1學分等於18小時。
五、依教育部103年12月10日臺教師(二)字1030170220號函核定「國立臺灣大學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施行要點」之規定,欲擔任中等學校各該學科(領域、群科)教師,應修畢專門課程一覽表所規定之學分數。如欲以該學科(領域、群科)參加實習者,另需具備相關學系(所、學位學程)、輔系或雙主修資格。惟就讀本校碩博士班之師資生欲以非其主修相關之中等學校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參加實習者,另應於修業年限內修足對應其任教學科之輔系或雙主修課程,經本校該科適合培育之相關學系(所、學位學程)審核認定已修足該科輔系或雙主修規範之課程學分數,等同已修畢該任教學科(領域、群科)之輔系或雙主修課程,得依規定以該學科(領域、群科)參加實習。
六、修習分科/分領域/分群教材教法、教學實習之科別/領域/群科別應與教育實習、擬任教科別/領域/群科一致。
七、107學年度﹙含﹚以後進入教育學程之學生,應適用師資培育法修訂後之教育實習規定,並依「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國立臺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實施要點」規定進行教育實習;107學年度以前進入教育學程之學生,得適用前述規定。
八、欲修習「第二外國語教材教法」、「英語文/領域教材教法」、「生物科/自然領域教材教法」、「物理科/自然領域教材教法」、「化學科/自然領域教材教法」、「數學/領域教材教法」等課程者,需於第一次上課前備妥歷年成績單及語言能力檢定證明(「第二外國語」、「英語文」所必備之資料)至師培中心審查先修課程修習情形,通過審查後始准予修習,逾期則視同放棄。
九、「閱讀理解策略教學」為100學年度起新增之課程。適用99學年度(含)前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版本之同學若修習此課,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之中。
十、「教育議題專題」為103學年度起新增之課程,且為103學年度(含)以後進教育學程師資生所『必選』之選修課程。適用102學年度(含)前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版本之同學若修習此課,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之中;若欲計入學分,則須符合教育部103學年度起54小時實地學習時數之規範後,方可計入。
十一、105學年度起進入教育學程之師資生需於職前教育(含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修讀「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職業教育或可參加教育部開設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107學年度起教育議題專題已涵蓋上述課程,可不另修習。
十二、「適性教學(含分組合作學習、差異化教學)」、「翻轉教學與教學創新」、「比較教育」、「補救教學」、「磨課師實作專題」、「道德教育理論與教學」、「心理及教育統計學(上)、(下)」等課程為103-104學年度起新增之課程。適用102學年度(含)前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版本之同學若修習此課,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之中;若欲計入學分,則須符合教育部103學年度起54小時實地學習時數之規範以及修畢「教育議題專題」課程後,方可計入。
十三、「服務學習(三)」至多以修習2次為限。(實地學習時數規劃說明:修習該課程者,一律不得支領教育部補救教學鐘點費)。
十四、「補救教學」課程有先修科目之規定,先修課程為:「課程發展與設計」或「教學原理」擇一。(實地學習時數規劃說明:修課學生系所不限,但補救教學學科限定為國、英、數3科)。
十五、「心理及教育統計學(上)、(下)」課程必須修畢上、下學期方能計為教程教育專業2學分。(本課程原為心理系3小時之課程)
十六、「教育實踐課程(一)中學服務」、「教育實踐課程(二)中學服務」、「教育實踐課程(三)教育服務隊上」、「教育實踐課程(三)教育服務隊下」及「教育實踐課程(四)
國際交流」課程為108學年度請新增之課程,且為108年度(含)以後進教育學程師資生所需選修之課程,最少需修畢4學分。適用107學年度(含)前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版本之同學若修習此課,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之中;若欲計入學分,則須符合教育部108學年度課程相關規範後,方可計入。
十七、修習教育專業課程選修科目,如:「青少年心理學」、「倫理學」等課程,則無法同時再計入教育專門課程學分內。亦即同一門課程之學分無法於教育專業、教育專門兩邊同時計算之用,只能擇一計入。
十八、學生如擬畢業,但未修畢教育學程學分,應於規定時間申請教育學程資格放棄,未申請者無法通過離校系統審核。
E、校際選課:
壹、國立臺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108學年度第2學期校際選課開放科目及名額:
(開放對象:與本中心簽約之外校教育學程同學)
課號 |
班次 |
科目名稱 |
學分 |
全/半年 |
必/選修 |
授課 |
所屬學系 |
上課教室 |
上課 |
開放校際選課人數 |
先修課程名稱 |
P01
U0020 |
|
教育心理學 |
2 |
半 |
必 |
徐式寬 |
師培中心 |
新聞203 |
二89 |
3 |
|
P01
U0080 |
|
教育社會學 |
2 |
半 |
必 |
符碧真 |
師培中心 |
新聞207 |
三89 |
3 |
|
P01
U0090 |
|
班級經營 |
2 |
半 |
必 |
洪承宇 |
師培中心 |
新聞203 |
二67 |
3 |
|
P01
U0110 |
|
教育哲學 |
2 |
半 |
必 |
許育萍 |
師培中心 |
新聞203 |
四34 |
3 |
|
P01
U0070 |
|
輔導原理與實務 |
2 |
半 |
必 |
王秀槐 |
師培中心 |
新聞302 |
一89 |
3 |
|
P01
U0120 |
|
教學原理 |
2 |
半 |
必 |
許育萍 |
師培中心 |
新聞203 |
一89 |
3 |
|
P01
U0180 |
1 |
學習評量 |
2 |
半 |
必 |
田芳華 |
師培中心 |
新聞207 |
二34 |
3 |
|
P01
U0180 |
2 |
學習評量 |
2 |
半 |
必 |
田芳華 |
師培中心 |
新聞203 |
三34 |
3 |
|
P01
U2240 |
1 |
課程發展與設計 |
2 |
半 |
必 |
王秀槐 |
師培中心 |
新聞302 |
二34 |
3 |
|
P01
U2240 |
2 |
課程發展與設計 |
2 |
半 |
必 |
王秀槐 |
師培中心 |
新聞302 |
二89 |
3 |
|
P01
U0170 |
|
教學媒體與應用 |
2 |
半 |
必 |
徐式寬 |
師培中心 |
新聞105 |
三67 |
3 |
|
P01
U2290 |
|
特殊教育概論 |
2 |
半 |
選 |
許育萍 |
師培中心 |
新聞203 |
一67 |
3 |
|
P01
U2430 |
|
閱讀理解策略教學 |
2 |
半 |
選 |
符碧真 |
師培中心 |
新聞207 |
三34 |
3 |
|
P01
U2450 |
|
教育議題專題 |
2 |
半 |
選 |
田芳華 |
師培中心 |
新聞207 |
一67 |
3 |
|
P01
U2480 |
|
比較教育 |
2 |
半 |
選 |
田芳華 |
師培中心 |
新聞207 |
二67 |
3 |
|
一、開放名額係尊重任課教師之意願﹙所有校際選課合作簽訂系所共用開放名額,並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同一簽約系所申請至本校校際選課之同學名額超出配額時,以申請順序前者優先處理﹚。
二、以上課程並非每學期皆開課,每學期開放選修之課程及時段,請注意每學期開課前之各校際選課學校公告事項。
三、上課時間:
第一節 08:10 ~ 09:00 第五節 12:20 ~
13:10 第九節
16:30 ~ 17:20 C 20:15 ~
21:05
第二節 09:10 ~ 10:00 第六節 13:20 ~
14:10 第十節
17:30 ~ 18:20 D 21:10 ~
22:00
第三節 10:20 ~ 11:10 第七節 14:20 ~ 15:10 A 18:25 ~ 19:15
第四節 11:20 ~ 12:10
第八節
15:30 ~ 16:20 B 19:20 ~ 20:10
四、校際選課時間:
國立臺灣大學加退選時間:109年2月17日(一)∼2月27日(四)
五、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應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規定繳納教育學分費,收費標準比照文、法律、社會科學院學士學位班學分費標準1020元繳交。
六、請同學隨時注意公告變動事項。
貳、國立臺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校際互選課程注意事項
(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同學至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選課注意事項)108.12.26
一、依據:89年6月校際選課協議辦理。
二、交換選課之對象以雙方之學生為限。
三、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課程之科目數,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研究生校際選課之學分數,以不超過肄業系所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學士學位班學生每學期校際選課之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臺大教育學程學生以不超過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學生選修臺大教育學程之課程,僅視為興趣選修,不列入最低畢業總學分128學分內。
五、校際互選課程時間: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加退選時間:109年2月17日(一) 12:00起至3月2日(一) 18:00止。
選課系統http://apstu.ntue.edu.tw/univweb/Secure/default.aspx
(由公開資訊進入查詢)
*請注意:由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的開課時間與臺大不同,請欲至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修課的同學務必自第一堂課即全程參與,不得以尚未加選做為缺課之理由。
六、辦理方式:
七、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特教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開放科目及名額:
*臺大教育學程學生欲至北教大特教系修課,須已於台大修習『身心復健與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概論』或『身心障礙與生涯轉銜規劃』課程(三選一即可)。 *修習科目以不超過二科為限。臺大教育學程學生修習學分,以選修特教學分實際計算。 *開放名額-尊重任課教師意願。 *欲修習第二階層之同學,須已修習一年教育學程課程。 *欲修習第三階層之同學,建議先行修習-測驗評量、教學原理或各科教材教法。 *以下課程並非每學期皆開課,每學期開放選修之課程及時段,請注意每學期開課前之兩校公告事項。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上課時間: 第一節
08:10-09:00
第五節
13:30-14:20 第二節
09:10-10:00
第六節
14:30-15:20 第三節
10:10-11:00
第七節
15:30-16:20 第四節
11:10-12:00
第八節
16:30-17:20 | ||||||
開課 代碼 |
階層-科目-班級 |
任課 教師 |
每班 名額 |
學分 時數 |
上課時間 (星期節次) |
教室 |
0494 |
1-行為改變技術-特二 |
洪千雅 |
2 |
2-2 |
40304 |
Y702 |
0511 |
1-資源教室方案與經營-特三 |
顏瑞隆 |
3 |
2-2 |
20E09 |
Y502 |
0668 |
1-資優教育模式-特三四 |
黃楷茹 |
3 |
2-2 |
30E09 |
Y801 |
0496 |
3-特殊教育學生評量-特二 |
林秀錦 |
2 |
3-3 |
40204 |
Y401 |
參、國立臺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 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校際互選課程注意事項
(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同學至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校際選課)
一、依據:94年7月校際選課協議辦理
二、交換選課之對象以甲乙雙方之學生為限,互相選修之科目以雙方當學期未開設之科目為範圍,雙方並得設定各科目修課人數上限,並以開課學校之學生優先選課。
三、學生選修他校科目,須經甲乙雙方之主任及開課教師同意,始得選修該科目。
四、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之所有課程,以不超過2科且不超過應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總學分3分之1為原則。研究生校際選課之學分數,以不超過肄業系所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3分之1為原則。學士學位班學生每學期校際選課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3分之1為原則。
五、辦理方式:
(一)請先至註冊組(大學部)或研教組(研究生)拿取校際選課選課單。
(二)備齊校際選課選課單及成績單﹙先修課程已修畢成績證明﹚至師資培育中心辦理。
(三)於國立臺北大學規定時間內,備齊校際選課選課單,於開學第1堂課請欲修課之任課教師簽名同意。至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依申請單上所列之單位辦理相關手續並繳交學分費。於國立臺北大學辦理相關程序後,持校際選課選課單至本校教務處相關單位(課務組、研教組、進修推廣部…)辦理。各單位用印後將各聯正本(或影印)送交各單位存查方完成手續(如臺北大學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臺大課務組、研教組、進修推廣部、師資培育中心…等)。
六、國立臺北大學加退選時間:109年2月18日(三)08:30∼2月27日(五)17:00止。
(以國立臺北大學網頁公告為準)。
*請欲至國立臺北大學修課的同學務必第1堂課就需出席,以免授課教師拒絕同學的加選。
F、98學年度起非教育學程學生預修教育學程課程之方式:
一、修課對象:未考入教育學程之本校學生得預先修習教育學程課程。
二、可預修之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及共同選修課程(請參閱臺大課程網各課程之備註欄)。
三、98學年度(含)以後修習本校教育學程開設之課程之非師資生,如經甄試通過為師資生後,可辦理學分抵免,但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數之4分之1(即6學分為限),並需至出納組補繳所抵免科目之教育學分費。
四、選課方式:依本校選課方式辦理,但人數限制7人,人數超過時依本校加退選課程分發規定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