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課程選課注意事項

一、 凡 105 學年度已在學或新入學之學士班學生,應修習通識課

15 學分。轉學生、降級轉系學生,應依轉入年級學生之入學學年度為標準。入學之當年度第一學期即辦理休學者,應依其復學學年度為標準。

二、 通識課程分為「文學與藝術 (A1)」、「歷史思維(A2)」、「世界文明 (A3)」、「哲學與道德思考 (A4)」、「公民意識與社會分 析 (A5)」、「量化分析與數學素養 (A6)」、「物質科學 (A7)」、

「生命科學 (A8)」等八大核心領域。學生應依據共同教育中心公佈之「各院系指定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領域一覽表」,修習其就讀學系指定領域之通識課程。滿足 3 個指定領域,其餘不受指定領域限制。

三、 通識課程如兼跨二個領域者,得選擇計入其中任一領域。國際學生不受前項指定領域之限制。

四、 大一國文可與通識課程A1~A4 4 個領域中任一領域相互充抵,至多 3 學分。106 學年度起,「大一國文」調整為「大學國

文」,分為「大學國文一」與「大學國文二」,各自獨立,學生應至少修習 1 門大學國文;修習 2 門大學國文可充抵通識課程

A1~A4 4 個領域中任一領域,至多 3 學分。僑生、國際學生應依本校「僑生、國際學生大學國文輔導辦法」修習。

學生在大學國文與通識之修習方案有二:

() 6 學分大學國文+12 學分通識 (2 個指定領域)

() 3 學分大學國文+15 學分通識 (3 個指定領域)

五、 經共同教育中心核准並公布之專業基礎科目,可採計為通識學分 (詳共同教育中心網頁的課程資訊)

六、 修習基本能力課程可充抵通識學分,至多 6 學分。

七、 經認可為兼充通識課程或基本能力課程之一般課程,或可採計為通識學分之專業基礎科目,若為該學生畢業學系之必修課程,或為其畢業學系所開授之課程,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

八、 超修或不可採計之通識課程或基本能力課程,採計為一般選修。惟若學生畢業之學系有其他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