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學年度通識課程選課注意事項

* 通識課程為必修科目,未修滿規定學分者,不能畢業:

學士班學生:8695學年度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12學分。
96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18學分。

◎ 轉學生、降級轉系學生,應依轉入年級學生之入學學年度為標準。

◎ 入學之當年度第一學期即辦理休學者,應依其復學學年度為標準

進修學士班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8學分。

 

96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注意事項:

一.      96學年度起通識課程分為「文學與藝術(A1)」、「歷史思維(A2)」、「世界文明(A3)」、「哲學與道德思考(A4)」、「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A5)」、「量化分析與數學素養(A6)」、「物質科學(A7)」、「生命科學(A8)」八大領域,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至少18學分。

二.      學生應依據共同教育中心公布之「各院系指定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領域一覽表」,修習其就讀學系指定領域之通識課程,且每一指定領域至少修習一門課程。
學生修習之通識課程若非屬該學系指定之領域時,不採計為通識學分。
外籍生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三.      通識課程如兼跨兩個領域者,得選擇計入其中任一領域。

四.      各系(所)或學程之專業課程經共同教育中心審議認可為通識課程者(即領域代號後加有「*」者),其通識學分數之採計與專業課程原有學分數相同。

五.      經認可為通識課程之專業課程,如與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之必修課程相同,或為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所開授之課程者,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

六.      通識課程之學分數列入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但超修或不可採計之通識課程學分數,是否採計為選修學分,由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認定之。

 

95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注意事項:

一.      通識課程原分為「人文學(G1)」、「社會科學(G2)」、「物質科學(G3)」、「生命科學(G4)」四大領域。自96學年度起,通識課程改為八大領域,故自96學年度起修習之通識課程領域認定,採下列方式:

(一)「文學與藝術(A1)」、「歷史思維(A2)」、「世界文明(A3)」、「哲學與道德思考(A4)」領域課程可歸於:「人文學G1」領域。

(二)「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A5)」領域課程可歸於:「社會科學G2」領域。

(三)「量化分析與數學素養(A6)」、「物質科學(A7)」領域課程可歸於:「物質科學G3」領域。

(四)「生命科學(A8)」領域課程可歸於:「生命科學G4」領域。

二.      通識課程選修方式有下列兩種,可任選其一:

(一)除本系所屬領域外,其他三領域皆應選修。

(二)除本系所屬領域外,其他三領域中選二領域,且每一領域至少應選4學分。

註:本系所屬領域別,請參見「各學系歸屬領域一覽表」。

三.      選修本系所屬領域之通識課程(如中文系屬「人文學G1」領域,其學生選修「文學與藝術(A1)」、「歷史思維(A2)」、「世界文明(A3)」、「哲學與道德思考(A4)」領域之通識課程)不計入通識學分。

四.      課程如兼跨二領域以上者得選擇計入其中任一領域。
選修一門以上含本系所屬領域之跨領域通識課程時,僅承認一門為通識學分。

五.      通識課程若屬系(所)或學程開授之專業課程(即領域代號後加有「*」者),其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一)若超過2學分,每門課(全年課程上、下學期算作一門)僅採計2學分。

(二)如某一門科目與學生原系指定必修或選修之學科相同者,不得採計。

六.      96學年度起,不再開設「歷史」、「本國憲法」、「公民教育」等共同必修科目,學生修習「歷史思維A2」、「世界文明A3」領域部分課程可充抵為共同必修科「歷史」課程;「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A5」領域部分課程可充抵為共同必修科「本國憲法」或「公民教育」課程。可充抵之課程由共同教育中心核定並公告之,請參見「通識課程充抵共同必修科目一覽表」。

七.      通識課程之學分數列入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但超修或不可採計之通識課程學分數,是否採計為選修學分,由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