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法學緒論 Introduction to Legal Science |
開課學期 |
101-1 |
授課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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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
顏厥安 |
課號 |
LAW1050 |
課程識別碼 |
A01 11110 |
班次 |
02 |
學分 |
3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二5,6,7(12:20~15:10) |
上課地點 |
法1401 |
備註 |
法律系大二以上(含大二)不得選修,但轉系、轉學生不在此限。兼通識A5*。。A5*: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領域。可充抵通識 總人數上限:8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11ILS_Yen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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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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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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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課程將以一學期的時間(3學分),講解「法學緒論」(introduction to legal science, or 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law)(以下簡稱法緒)這一門課的主要議題、理論與方法。部分因為受到本門課程「名稱」的影響,一般以為法緒僅是一門「簡介」實證法學主要領域、方法,以及簡介我國法律體系的課程,因此不具備自身固有的知識性與理論性。這是個錯誤的觀念。不論必修或選修,一批不具備自身知識性與理論性的「材料」,不值得成為一門獨立的課程。
「法緒」是對「法學」或「法科學」(science of law, 德文的Rechtswissenschaft)的理論性(後設性;二階)分析探討,以協助同學在研習各個具體法領域之前或之外,能獲得相關於法律/法學的一般性知識、理論與方法。因此法緒在知識性質上是一種法理學(法理論)導論,在知識內容上,要包括對法律、法學、法治、法體制、法律與社會、法律與歷史等諸多部門之一般探討。
法緒的具體鋪陳方式,受到個別學者之理論觀點、國家與文化背景的影響,而會有相當的差異。由於「國家化」(nationalized)是近代法的一個主要特點,因此不少法緒的鋪陳,都受到此觀點的主導。本課程略有不同,是以「現代化」(modernization)為主要思考背景,來闡述近代法(法學)的主要特色。現代化包含了許多複雜的歷史趨力,法律/法學在其中也扮演了多元且精彩的角色。較為詳盡的進度與文獻,請參見下面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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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1.批判法律思維的訓練
2.瞭解掌握何謂法律、法學、法治、法律體制
3.瞭解掌握法律與社會的基本關係 |
課程要求 |
請參考上課說明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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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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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請見下 |
參考書目 |
基本文獻:
李太正、王海南、法治斌、陳連順、黃源盛、顏厥安等合著,2011,《法學入門》,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993年9月月旦出版; 2011年9月十二版第1刷。(簡稱《入門》,1-1表示第一篇第一章)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Radbruch, Gustav),2000,《法學導論》,王怡蘋、林宏濤譯,台北市:商業周刊。(簡稱《導論》,1表示第一章)
羅貝多•溫格(Unger, Roberto Mangabeira),2000,《現代社會的法律》,王佳煌譯,台北市:商業周刊。(原著:Law and Modern Societ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Reissue edition, 1977) (簡稱《現代》,1表示第一章)
延伸閱讀:
王伯琦,1956,《近代法律思潮與中國固有文化》,台北:法務通訊雜誌社。
瞿同祖,1982,《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書局。
Dworkin, Ronald(羅納德•德沃金),2002,《法律帝國》,李冠宜譯,台北:時英。
Hart, H.L.A.(哈特),2000,《法律的概念》,許家馨、李冠宜譯,台北:商周。
Kaufmann, Arthur,1999,《類推與事物本質》,吳從周譯,台北:學林 1999。
Kelsen, Hans,1976,《法律與國家》,雷崧生譯,台北﹕正中。
Larenz, Karl,1997,《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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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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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9/11 |
課程概要與課程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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