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序論
1.1 物權法之意義
1.1.1 形式意義(狹義)�實質意義(廣義)的物權法
1.1.2 物權法與債法之區別
2 物權通則
2.1 物權之意義
2.2.物權之變動
2.2.1.前言
2.2.1.1.概念與態樣
2.2.1.2.物權行為
2.2.1.3.物權變動之公示與公信
2.2.2.不動產物權之變動
2.2.2.1.依法律行為而生
2.2.2.2. 非依法律行為而生
2.2.3.動產物權之變動
3 所有權之意義與特性
4 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5 不動產所有權
6 民法上建築物之區分所有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7 動產所有權
7.1 善意取得(即時取得)
7.2 先占
7.3 遺失物之拾得
7.4 漂流物或沉沒品之拾得
7.5 埋藏物之發現
7.6 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8 共有(分別共有、公同共有、準共有)
9 用益物權
9.1 地上權
9.2 永佃權與農用權、耕地租賃問題
9.3 地役權
9.4 典權
10 擔保物權
10.1 抵押權
10.2 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
10.3 留置權
11 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