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
精神醫學與法律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Psychiatry and Law(Ⅰ) |
開課學期 |
99-2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吳建昌 |
課號 |
LawILS7001 |
課程識別碼 |
A41 M122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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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三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法1402 |
備註 |
修過「精神醫學與法律專題研究」者可跳修二。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5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992LawILS1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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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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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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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精神醫學與法律專題研究」這門課,主要目標在於探討在「意思」、「行為」、「能力」、「責任」、「危險」、「自由」及「權利」等概念及相關社會制度中,精神醫學與法律這兩種操作人的行為的學門,如何在「人心」(human mind)的建構上產生互動(衝突或並容),以達到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精神醫學自其發展伊始,即帶有某種「法律性」(forensicity);法律作為社會治理(social governance)的制度,乃構築於其對於被管制對象─「人」─之理解與假設上,法律之語彙與管制措施經常需要確定行為人之心理狀態,因此精神科醫師(psychiatrists)經常以研究人心之專業身份參與法律事務之決定,與法律人(lawyers)共同決定人的「處置」(disposition)。然而在其發展之歷程中,精神醫學與法學在多種議題上發生過激盪、衝突與互相為用等複雜之關係。因此本堂課將會以實際案例(台灣或美國)作為引子,藉由討論,從精神醫學與法律這兩種架構交錯分析,探討國家如何藉著人心的建構來達到治理(govern)「異常人」及「正常人」並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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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本課程期待參與的同學能夠與老師共同自我教育,因此強調課堂上的面對面的思辨討論。在課堂上,各種築基於「對於人心之假設」之社會制度皆可被檢討,因此永遠都有正反兩面(或多面)意見發展之可能性,而精神醫學與法律除了是分析的工具外,本身同時也成了被檢視的對象。在每一堂課,老師將預先發給同學在本學期將進行討論之問題、參考案例以及基本讀物(通常兼顧正反意見),而讀物(分成必讀與選讀)份量以不造成大家過度負擔為原則。之後,每堂課主要進行方式:老師會先對某問題做介紹,同學再以案例、指定讀物或大家自行蒐集素材整理成文字摘要,進行報告(每堂課一個題材,每題材至少兩人),報告之後由老師與同學們進行自由討論,最後老師進行補充講解。在本堂課中,老師所扮演之角色,包括法律分析教育者及臨床精神醫學專家,因此可以協助同學們更了解精神醫學。
本課程期待藉由案例中所呈現之問題,指定同學採取立場進行討論,同學在其發展論述之過程中,將更能認識到各種論述之共同點與相異點,以及這些論述預設之背景知識為何。期待在整個學期的課程後,同學能夠初具分析批判精神醫學與法律相關政策與制度之能力,對其將來從事執法或立法之工作時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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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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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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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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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請參考各週上課內容 |
參考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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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1. |
出席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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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課堂表現 |
30% |
含課堂上報告及評論 |
3. |
期末一篇不超過20,000字之論文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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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2/23 |
課程介紹 |
第2週 |
3/02 |
精神醫學簡介 |
第3週 |
3/09 |
精神醫學與法律簡介 |
第4週 |
3/16 |
準備 |
第5週 |
3/23 |
我們該維持刑事責任能力制度嗎?(I) |
第6週 |
3/30 |
酒癮患者該為其酒醉後之犯罪行為負責嗎?(I) |
第7週 |
4/06 |
溫書假 |
第8週 |
4/13 |
準備 |
第9週 |
4/20 |
刑事責任能力之評估可以影響構成要件故意之成立嗎? |
第10週 |
4/27 |
神經科學的新發現會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產生影響嗎? |
第11週 |
5/04 |
準備 |
第12週 |
5/11 |
法院可以為了恢復被告之刑事訴訟能力而強制被告接受藥物治療嗎? |
第13週 |
5/18 |
我們應該強制無法自我照顧的精神科病人接受住院治療嗎? |
第14週 |
5/25 |
準備 |
第15週 |
6/01 |
台灣應該採用強制社區治療制度嗎?(I) |
第16週 |
6/08 |
台灣應該採用強制社區治療制度嗎?(II) |
第17週 |
6/15 |
國家應該強制性侵害加害人接受治療嗎? |
第18週 |
6/22 |
期末報告撰寫 |